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共犯行为的正犯化是在正犯与共犯区分的基础上,在立法上将共犯行为规定为正犯,从而限缩共犯范围、扩张正犯范围的一种立法现象。在网络犯罪成为占据较大比重的特定情况下,正犯与共犯的关系从以往的一对一,转变为一对多,因而对传统的共犯对于正犯的从属性关系带来某种冲击。在这种背景下,共犯行为脱离正犯的制约,使之成为独立犯罪的立法例大有增加的趋势。共犯行为正犯化可以分为组织行为的正犯化、教唆行为的正犯化与帮助行为的正犯化等三种类型,其中,在网络犯罪的立法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例如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一个典型的立法例。本文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例,对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的正犯化进行了深入论述。  相似文献   

2.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种"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而不仅是量刑规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者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者有通谋时,仍应按相应共犯论处;在"单方明知"或"双方明知"的情形下,对帮助者均应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的含义除包含"确实知道"外,对于"应当知道"应以"大于半数规则"作为限制标准。  相似文献   

3.
“共犯的正犯化”以对正犯与共犯采取区分制为前提,帮助行为成立犯罪若不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则是共犯的正犯化,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以正犯的存在为前提,故不可能是共犯的正犯化。行为的危害性大、能被独立定罪,以及刑法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了独立罪状与法定刑等,都不是共犯正犯化的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并非共犯正犯化的法律依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的案件之所以多,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误解共犯的成立条件、错误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未运用想象竞合原理,以及为了减轻对正犯的证明责任,导致将大量诈骗等罪的共犯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有在抽象的认识错误、正犯的犯罪性质未能查明等场合,才可能对相关帮助行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在所谓“一对多”的场合,若各被帮助者的行为没有达到罪量要求,则帮助者的行为也不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立法论上说,废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许是良策。  相似文献   

4.
为合理限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罚范围,明确其保护法益有其必要。当前主流刑法理论围绕该罪展开的解读,因受制于共犯论的框架而往往在法益论上采取从属性的路径,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益依附于其所帮助的网络犯罪。从属性路径的法益观并不可取,与之相对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说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在解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保护法益时,需要遵循来自所规整领域的事理性制约与来自方法论的相应要求。无论是立足于实体性还是方法论的角度,现有两种法益观都有不尽人意之处。在刑法对网络系统的保护框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信息犯罪应定位于其中的信息层;这样的定位使得信息犯罪有别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与数据犯罪,前者与后二者各自所规制的风险与保护的法益也存在重大差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涉及的是对网络系统信息层外部性效应的处理;所谓的外部性效应,具体是指通过网络的社会沟通而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助益的方面,其指向的是建立在人际之间的高度连接与弱关联基础上并被网络放大的便利或促进他人实施犯罪的风险。有必要以该类风险为基础来界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益内容。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益问题上采取风险说,不仅有助于对所规制的行为类型与方式做出合理的解读,而且有助于明确其归责依据与不法重心之所在。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学界的说理不一导致其在实践中并未发挥最大效用.目前理论的共同缺陷在于未将行为类型化,从而易得出以偏概全之结论.本罪应定位为共犯与非共犯帮助行为共存的兜底法条,但立法更为关注的是难以解释为传统帮助犯的、应当独立化解释的行为.此类行为的意思联络性和行为共同性都较低,可按结...  相似文献   

6.
敬力嘉 《法学家》2025,(2):116-130+194-195
近年来随着帮信罪案件数量的激增,学界产生了对本罪“口袋化”的普遍忧虑,本罪规范属性之争逐渐演化为存废之争,亟待刑法理论对此进行及时、充分的回应。通过对中部某市2021-2023年1796份帮信罪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可发现帮信活动日趋多样化,本罪构成要件行为分化为组织化、存在组织化可能与无线索指向组织化三种类型。司法实践与学界既有观点缺乏对帮信行为结构分化的认识,在对三类帮信行为进行刑法评价时面临诸多障碍。通过明确本罪的规范属性为实质预备犯,构成要件已分化为组织型与非组织型实质预备犯,依据实质预备犯的客观与主观行为不法判断标准,可准确厘定本罪与上游犯罪共犯、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划分帮信活动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并划定帮信活动参与行为罪与非罪的边界。  相似文献   

7.
为遏制日益泛滥的网络犯罪,立法者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采取的扩张刑事法网及独立评价的策略给理论界、实务界带来了新的挑战。立法者一方面降低客观不法、主观罪过以及意思联络的要求以扩张刑事法网,另一方面又采取独立评价的方式限制处罚范围,但独立评价本身又有扩张处罚范围的一面。显然,如何限制处罚的范围是当务之急,但仅靠笼统的情节严重难以完成此任务,需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并建立可操作的类型化规则。客观说难以解释危险增量产生的机制,因而只能求助于主观不法论。在主观不法论的基础上,可建立类型化规则如下:偏重非法利用的帮助行为结合明知的心态可以成立帮助犯,无须意思联络,也无须其他旁证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易于滥用的帮助行为结合故意的心态可以成立帮助犯,无须意思联络,但须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帮助的故意;偶被非法使用的帮助结合故意的心态并要求具有意思联络才成立帮助犯。  相似文献   

8.
张伟 《比较法研究》2023,(1):97-111
犯罪参与网络化对共犯理论既提出了严峻挑战也提供了理论革新的契机。针对共犯理论与司法实践在规制网络不法帮助行为方面的乏力与困境,立法者增设了刑法第287条之二。应当承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独立犯罪属性,网络犯罪帮助在网络犯罪产业链上的参与性不应作为肯认其共犯性的充分理据,避免继续以共犯教义学为指导阐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极强的涵摄性决定了本罪有两个基本面相,既属于网络刑法中的兜底性罪名,也有作为竞合性罪名的可能。对本罪犯罪构成不宜过分限缩解释,避免其适用面相过窄而出现法益保护乏力。  相似文献   

9.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关系处置不当,是造成帮信罪适用混乱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本应同时构成网络犯罪共犯的,仅被评价为帮信罪。帮信罪中的“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中共犯从属之“正犯”,都应当是同时符合罪质与罪量构成的刑事不法行为;在片面帮助、“一对多”帮助等场合都能够肯定网络犯罪共犯的成立,同时构成帮信罪的,从一重处断。二是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竞合关系的处理混乱。自洗钱入罪的修法效果应及于掩隐罪,即洗钱型自掩隐行为可以成立掩隐罪;由此,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构成上游罪的共犯或帮信罪,继而又实施洗钱型自掩隐行为构成掩隐罪的,是数行为构成数罪,原则上应并罚,但不排除前后行为属于对同一法益的持续侵害过程,具有侵害法益的同一性,而作为科刑一罪从一重处断。  相似文献   

10.
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愈演愈烈,亟待予以积极有效治理。然而,当前研究缺乏对此现象的系统性解释框架,鉴于此,本文基于内外部驱动力,运用扎根理论质性研究方法,构建犯罪机制的理论模型。研究发现:犯罪机遇的刺激、犯罪特性的刺激、监管机构的疏漏等外界消极变量是大学生犯罪心理形成的外部推力。在外界消极变量、个人需求及个性结构的多重作用下,大学生产生了主导心理与从属心理的激烈冲突,形成了自我保护的心理防御机制,成为驱动犯罪的内在动力。因此,防范化解大学生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在于预防大学生犯罪心理产生和限制大学生犯罪心理外化。  相似文献   

11.
传统犯罪帮助行为在网络空间呈现出全新特性,对于传统刑法制裁体系带来严重冲击。当前,刑事立法、司法为制裁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建立的单向双轨三核应对模式存在着单向基本思路偏颇、刑事法网不严、责任认定失位的缺陷。树立双向思维模式、扩大罪名体系制裁犯罪以及完善共犯责任、正犯责任、平台责任三类责任的评价体系,是实现网络社会背景下帮助行为刑事制裁体系科学化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2.
《政法学刊》2019,(6):100-106
在司法实践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少争议。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明知认定,可以采用推定明知的方式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主观心理态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是否要以被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要求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须严格达到帮助对象人数众多或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在帮助对象构成犯罪外,对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且行为人未在其业务范围内尽相应注意义务,才可定罪。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应以行为人与被帮助者有无事前通谋为界定标准。若行为人与被帮助者有事先通谋的,应对行为人直接以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罪行的共犯进行定罪处罚;而行为人与被帮助者事先没有通谋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相似文献   

13.
14.
从一案例看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案情介绍1982年 4月 10日下午 ,被告人陈新在上厕所时把女儿放在外面靠篱笆站着。陈在厕所听到女儿哭声 ,出来见她扑倒在地 ,便将其抱起 ,发现其脸上、嘴上都很脏 ,于是怀疑是站在女儿旁边的杨红 (男 ,4岁 )推倒的 ,沉便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推一转” ,将杨红推倒在地 ,头部碰到石头上 ,杨扑下去脚蹬了几下。沉将女儿的脸部擦干净之后转身看见杨仍然扑倒在地 ,就将杨抱起 ,发现地上、石头上都是血 ,并听见杨的喉咙里像打鼾一样响了一声 ,且脸色苍白 ,四肢瘫软 ,不哭不哼。陈害怕承担刑事责任 ,就将杨抱进自己的猪屋 ,然后将地上有血的石…  相似文献   

15.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 ,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 ,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之一 ,但我国刑法理论对该罪缺乏详细、深入的研究 ,司法机关亦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鉴于此 ,本文详细分析论述了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以及该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16.
忘却犯是指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义务的人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未尽职责致使该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忘却犯是历来确定行为概念时不得不面临而又最难逾越的障碍。只有将行为定义为“体现了主体的心理事实、能对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身体动静”方可正确地说明“犯罪是行为”这一命题。  相似文献   

17.
彭辅顺 《河北法学》2004,22(11):48-52
目的犯的目的是指目的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是由具有不同心理内容的直接故意目的和特定犯罪目的构成的。其中 ,直接故意目的就是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 ,其是否实现影响目的犯是构成既遂 ,还是未遂 ;特定犯罪目的是行为人所追求的超出直接故意意志因素的最终结果 ,其是否实现虽不影响目的犯是否完成 ,但当特定目的实现行为本身独立构成犯罪时 ,应以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来对之进行刑法上的评价。  相似文献   

18.
论吸收犯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非数罪形态中吸收犯是理论上争议比较大的犯罪形态之一,其中的若干争议直接涉及到吸收犯在理论上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厘清不同的观点是认识吸收犯的前提.本文通过对不同观点的比较分析,认为吸收犯是立法中不可避免的立法现象,在理论上仍然有存在的必要;吸收犯的最本质形式是重罪行为吸收轻罪行为;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目的的同一性";与连续犯之区别则在于其"犯意的多次性"和"犯罪行为的连续性".  相似文献   

19.
罪过的心理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种心理事实,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浓缩了认识、情绪情感、意志等全部心理过程.认识、意志因素是罪过的常规因素,情绪情感因素是罪过构造中的排除因素.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意识,疏忽大意的过失属于前意识.注意能力与认识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用"注意"来描述过失的构成.  相似文献   

20.
《中国法律》2020,(1):22-27,93-100
隨著我國進入網絡社會,網絡犯罪隨之而蔓延,刑法如何應對網絡犯罪,就成為一個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值得刑法學者重視。本期聚焦特別邀請陳興良、王華偉、李世陽三位學者從不同角度展開論述。陳興良教授《網絡犯罪的刑法應對》一文,從宏觀角度梳理了網絡犯罪的類型演變和立法嫗變,並對網絡犯罪進行了教義重塑「總體而言,我國對於網絡犯罪的刑...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