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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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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以开放列举的方式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作出了规定,并将“知情同意规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但事实上该规则深陷传统财产规则的桎梏,过分强调个人对信息的控制,而忽视了信息的流通与利用。有鉴于此,我国可引入优位利益豁免规则,赋予信息控制者在经过利益识别,认定信息处理所保护之利益优于信息主体利益后,无需经过信息主体同意直接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进而在知情同意规则之外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基础进行补充,平衡对信息主体的过度保护。与此同时,亦需要建立严格的优位利益识别机制、强化信息控制者义务,疏通信息主体的救济途径并加强政府监管,以防规则滥用。  相似文献   

2.
高志宏 《法学评论》2023,(2):117-126
知情同意机制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基石,其理论基础在于个人信息自决权。在大数据时代,模糊的个人信息内涵导致知情同意机制流于形式,僵化严苛的知情同意原则难以适应维护公共利益和发展数字经济的需要。因此,个人信息保护应从“自我控制”模式转向“社会控制”模式,根据具体应用场景和风险评估构建个人信息综合治理体系,与此相对应,知情同意机制应从前端、静态转向动态、灵活。革新传统个人信息知情同意机制并非舍弃知情同意原则,而是在坚持知情同意机制价值操守的前提下优化知情同意规则体系。具体而言,应当进一步完善匿名化规则,健全“同意规则”,细化知情同意豁免规则,实现信息安全与信息自由、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3.
同意和默认同意构成《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默认规则是基于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等理由的默认同意规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第1分句一方面推定信息主体同意信息处理者处理公开的个人信息,建构起基于知情同意的默认规则;另一方面赋予信息主体对默认规则的“明确”拒绝权,二者共同构筑了处理公开个人信息默认规则的完整架构。作为一种倾向性的默认规则,该分句是对信息主体完全理性和有限理性的调和,也是在知情同意框架下通过助推的方式促成不同群体利益的调和;它在尊重个体自由与自主的前提下,通过规则设置突破基于知情同意的“个人控制”模式,拓展了信息处理者自主处理个人信息的空间。  相似文献   

4.
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存在特殊之处,具体表现为资强劳弱和人格从属性背景下知情同意规则的失灵、工作数字化后劳动者被透视和被操控的风险、有组织生产的合作关系中个人信息处理的需要,因此不能完全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一般规则。劳动基准法已经纳入立法规划,在其中就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做专门规定,这是对数字时代人权保护新挑战的回应,对于其他劳动基准的实现也有重要意义。在劳动关系中仅遵循私法路径不足以保护个人信息,还需要配备公权力保障,劳动基准法的双重保护机制也契合了这一需求。作为劳动关系中保护个人信息的特别法,劳动基准法的相应条款应该考虑如何对一般规则进行调整,包括限制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满足人力资源管理的正当需求,修改删除权、可携带权和自动化决策条款,协调主管机构、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由于"必需"是一个语境依赖型概念,将来还应该通过配套文件来规制工作场所的视频监控等典型的应用场景。  相似文献   

5.
《民法总则》第111条顺应信息时代的需求,规定个人信息在信息利用中受到法律保护,但规定得较为概括。信息主体同意是信息商业利用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但绝对的同意要件会阻碍信息的充分利用。为实现人格尊严保护与信息利用平衡的法律理念,并结合个人信息的性质,应当将个人信息分为人格紧密型个人信息和人格疏远型个人信息。人格紧密型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同意要件应为积极同意;而人格疏远型个人信息与人格尊严相对较疏远,同意要件应为消极同意。基于个人信息类型化研究,建议司法裁判者区分适用个人信息商业利用的同意要件,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9,(1):45-57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数据共享现象日益普遍。数据共享是一种重要的数据利用方式,也是数据流通和数据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数据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仍然属于信息权利人的权利,与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行为一样,数据共享也应当获得信息权利人的授权。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规定个人信息权利时,应当规定数据共享规则,数据共享规则的设计应当妥当平衡数据流通与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具体设计数据共享规则时,应当在区分不同个人信息类型的基础上,设计信息主体的授权规则。  相似文献   

7.
洪海林 《河北法学》2007,25(1):108-113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是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利用与恰当保护相结合的法律.欧洲政府和美国政府采取了不同的路径来保护个人信息.欧洲更为重视从权利角度出发保护个人信息,美国则更注重从信息流通的角度出发促进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保护论"与"自由流通论",以及因为对上述理论的解释与侧重不同而产生的欧洲的国家立法主导与美国的企业自律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均有其合理与可取的方面.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理念上应当兼顾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与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以达到二者之间的和谐与平衡.  相似文献   

8.
数据主体同意关乎数据保护强度与数据利用效率,对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同意原则属于强控制模式,因赋予数据主体绝对化的信息自决权而导致信息流通效率降低与数据利用价值减损。在数据控制与数据利用的张力间建立“弱同意”的概念体系与规范结构,可以通过同意体系地位的降低与规范结构的削弱,对信息自决权产生相当程度的限制,有效解决此问题。“弱同意”的规范结构为“情境合理+拟制同意=合法处理”,其中拟制同意化解了“强同意”因僵硬适用和过高标准所带来的有效性困境,情境合理测试则充分吸收了场景理念和风险认知,使同意架构从封闭走向开放,由此个人数据保护从一刀切的权利分割迈向了激励相容的合作治理。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信息相关立法,知情同意是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普遍前提。通过对个人信息需要保护的利益分析,我们发现,个人信息上不仅附着了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利益,个人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也是个人信息法律制度需要保护的重要利益。基于此,本文认为,知情同意不是且不应成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唯一合法性基础,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中应首先明确个人信息上的利益,然后根据个人信息上的利益之间的平衡建构个人信息的使用规则,建立多元的合法性基础。  相似文献   

10.
学界普遍认为,个人信息处理中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困境主要表现于隐私政策场景中。“信息区分说”“行为区分说”和“动态同意说”等既有学说旨在破解“知情同意困境”,但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作为知情同意规则的理论基础的“理性人假设”与“个人信息自我控制理论”均难以应用于隐私政策场景,其根源在于私法自治固有的限度。隐私政策的格式条款属性和“有限理性人”的理论假设表明,运用格式条款规则规制隐私政策是更好的解决方案。具体而言,一是运用订入规则,将网络服务者未履行提示义务的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排除在合意之外;二是运用黑名单、灰名单制度和诚实信用原则控制隐私政策条款的效力;三是运用解释规则平衡网络服务者与信息主体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与行政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莫昊思 《行政与法》2005,(7):127-128,F003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劣势的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越来越得到各方的重视,笔者针对国际技术贸易中没有明确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从范围,许可方式,合同中保密条款的设置以及我国的行政机关的参与角度着眼,对专有技术进行介绍,建议确立法律保护与行政保护相结合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2.
Netherlands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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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尽管技术保护措施纳入了著作权法律保护范围,但并非所有的技术保护措施都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理论界亦意见不一。结合国内两起已决典型案例,提出受法律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必须符合合法性、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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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岁末年初,正是回顾与总结的大好时机。有意思的是,回首近年来的知识产权领域,颇有"乱花渐欲迷人跟"之感。原本清晰的问题,现在经历了一番你方唱罢他登场的热闹,反倒成了雾里看花。然而,正如几番沉浮的网络经济一样,甚嚣尘上的泡沫终究会消散,真相总会浮出水面。一、什么是中国国情 2003-2004年,我国DVD生产厂商开始向6C及3C集团交纳专利许可使用费,国内的卡拉OK经营者接连在外国唱片公司的起诉中败北,国内汽车产业遭受外国商标、专利权  相似文献   

18.
种子战争:植物新品种保护vs.种原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种原的跨国采集和争夺已有400多年历史,但随着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种子战争"表现为国家间知识产权保护与种原保护的冲突.为此,CBD、WTO、WIPO、FAO均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果.与此同时,一些国家或地区也积极通过双边模式或国内立法创新,寻求解决途径.但鉴于种原采集、分布的历史现实以及育种的特殊性,国际多边机制仍是"种子战争"的根本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18,(2):103-111
从《环境影响评价法》注重形式上规定公众参与开始,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知情、参与与监督权,开启了以公民参与权利为基础的公众参与立法保护模式。但是由于并没有以参与权利为核心设计具体参与制度,我国目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立法保护还存在原则性、不完整性、被动性、孤立性、分散性等诸多局限性,从而导致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无法发挥实效。必须在立法上明确公民参与权利,并从程序上保障公民参与权利的实现,才能真正发挥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效用。  相似文献   

20.
强弱之界:专利权保护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专利制度是什么?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政策工具, 它通过授予专利权持有人一定时期的垄断地位作为激励机制,换取社会的持续创新动力。对于是否建立专利制度、对专利权采用强保护还是弱保护的问题,历经了长达世纪之久的争论。但由于美国被认为是全球对专利保护最强的国家,也是当今最强的经济实体, 因而美国拥有着相当的谈判资本,并借以推动全球专利制度的建立及不断加强对专利的保护,于是专利保护国际一体化趋势按照美国的标准无情地向前推进,最终演变成为如今的专利强保护格局。我国的专利制度也不可避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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