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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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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骆军 《中国公证》2008,(1):40-41
声明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声明多体现在民事、经济交往过程中,它以声明人意思自治为原则,用书面形式来体现。声明书经过公证,通过证明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或者冒名顶替,使声明书接受者和使用者消除疑虑。因为声明书系单方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亦由声明人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2.
如此声明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周镔 《中国公证》2008,(12):48-49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发现经常有一些中老年人带子女来公证处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的内容基本相同,都是由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在子女准备登记结婚前,父母要求子女到公证处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子女名下的房产是由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对于这样的声明书可以办理公证吗?  相似文献   

3.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越来越多的父母在购置房产时将房屋权属人登记为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在子女成年以前拟处分该房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往往要求父母共同出具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声明书并办理公证.这一要求对于婚生子女而言操作上并无困难.但笔者在工作中遇到过非婚生子女房产处分案例.最终因无法提供父母双方的声明书导致交易双方诉诸法院。  相似文献   

4.
一、在办理未婚公证中遇到事实婚姻如何处理 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未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证明当事人从未结过婚,处于未婚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活动.此后,依据<司法部关于暂时调整涉外婚姻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精神,未婚公证主要是办理未婚声明书公证.未婚声明书公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程序对申请人签署未婚声明书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形式上看,未婚公证和未婚声明书公证做法不一样,但实际上证明的目的却是一样的,都是证明当事人未曾登记结婚这一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5.
对继承权放弃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办理继承权公证时经常会涉及到继承权放弃的情况,对于继承权的放弃,公证机构一般情况要求相关继承人以声明书的形式作出,或者由当事人亲自到继承权公证承办公证机构签署声明书,或者由异地公证机构对声明书予以公证并由其他申请人提交给继承权公证承办公证机构.在处理继承权放弃的问题上,需要公证员对有关法律问题和实践处理技巧有充分的认识.  相似文献   

6.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买卖房屋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在办理过户时,国土部门都会要求父母办理监护权公证,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很多离异或丧偶的父母办理监护权公证时却遇到了不小的麻烦.原因在于,深圳国土部门要求在公证书中认定父亲或母亲一方为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如果没有这样的认定则必须得到另一方的确认,否则不予办理登记.当事人来我处进行这样的监护权公证时,公证员对于能否在公证书中认定离异或丧偶的父母一方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产生了争议.  相似文献   

7.
杜红梅 《中国司法》2010,(10):103-105
2008年8月,某公证处办理了一件声明书公证,大体案情如下:24周岁的张A声明同意将其享有的一套回迁安置房(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产权证登记存其父亲张B名下,日后该房屋产权归张B所有。办证时张A提供了声明书中涉及的财产权利凭证——回迁房移交证书,证书的户主名称系张A。  相似文献   

8.
2006年7月1日实施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办理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相似文献   

9.
徐鑫 《法制与社会》2013,(32):232-234
继承公证是公证业务里比较主要的一个公证事项。在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很多当事人都会问到同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被继承人的遗产其父母也有继承权,难道不是由其配偶及子女或者是直接由子女继承的吗?在多年的公证实务中,笔者也感到现行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存在一定的问题,现笔者就此展开阐述。  相似文献   

10.
<中国公证>杂志2008年第12期刊登了一篇名为<如此声明>的文章,主要是关于对由父母出资购买却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如何办理公证的讨论.笔者读后觉得有必要对上述文章中所述情况之房屋的归属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以便澄清我们一直以来对此类房屋之归属的疑惑,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办理好此类公证,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相似文献   

11.
长期以来,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二是当事人本人亲自申办.但涉及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如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等公证事项(以下简称涉身份事项),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应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均将本人亲自申办理解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为原则.  相似文献   

12.
李喜莲 《法学评论》2023,(2):106-116
离婚诉讼中,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表达的随父或随母一起生活的意愿,难以成为法院酌定直接抚养权优先考量的因素。为贯彻落实《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应当成为法院酌定直接抚养权的实体法律要件。《民事诉讼法》应当基于未成年子女与离婚(含抚养权事项)判决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赋予未成年子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讼地位。未成年子女参加诉讼所表达的随父或随母一起生活的意愿乃当事人陈述,而非证人证言。实现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实体法目的,必须健全相应的诉讼程序规则,如明确法院为询问未成年子女意愿的责任主体,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和特别诉讼代理人制度,以确保未成年子女在离婚抚养权纠纷中有充分表达真实愿意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发挥程序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13.
刘强 《中国公证》2007,(6):36-39
在恶意毁损名誉、诽谤中伤、色情骚扰、婚外情等短信高发的现代社会,当事人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申请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成为其权利救济的一条便捷途径。然而针对这一新业务,目前中国公证界持两种不同的观点。否定者认为:手机乃私人物品,故手机里的短信属隐私权保护范畴,不宜被他人提出公证,典型的是在婚外情短信公证中,  相似文献   

14.
涉外收养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极强的公证业务,关系到国家声誉、人权问题、儿童权益的保护。因此,公证机关要主动与民政、公安、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公证职责,严把公证关,确保涉外收养公证质量,维护国家的尊严和我国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和司法部关于涉外收养公证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公证机关在办理涉外收养公证过程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首先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批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  相似文献   

15.
也许人们会想.任何公证人都会认为可以很容易地描述他沿袭了成千上万次的公证的过程.实际上并非如此。公证人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公证工作中都在做些什么?他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他所追求的目标又是什么?这两个目标是一致的还是分离的?有人认为。公证过程的结果——公证书.仅仅是一种证据。一种法律效力比较强的证据.公证的过程仅仅是出具这样一份作为证据的公证书。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只是一个被动的旁观者、记录者,公证处则仅仅作为一个“公共登记处”。①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似乎只是要得到这样的一份公证书。从表面上看.确是如此。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人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真实、合法且符合程序规定便出具公证书。当事人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或进行诉讼.或办理产权过户.或办理出国手续等。如把公证机构看作一个“工厂”。其所生产的“产品”似乎仅仅是公证书。但是,如果对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的思维进行分析,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动机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种理解的片面性。那么,公证过程还产生了什么呢?  相似文献   

16.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8条的规定,委托人办理委托书公证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这是因为委托行为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书公证是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譬如当事人正在外地出差办事或正旅居国外,而需要委托办理的事情又很急,让他们在外地或国外办理委托书公证有一定困难,或受时空限制等原因,既或很快办妥了,也失去了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委托人总是凭借着委托人从外地或国外邮来的信件或发来的电传材料,代委托人申办委托书公证,这确实给公证处出了一个法律上的难题。近几年来,有的公证处尝试办理了接受委托书声明书公证,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笔者认为这一新的尝试,对人们正确有效地实施委托行为,妥善处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拓宽这一方面的公证法律服务,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对此笔者作如下剖析:  相似文献   

17.
法院处理探视纠纷的现状及建议刘亚林探视纠纷,是指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母方或父方)及其他人(如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探视子女,从而引发的纠纷。面对不断增多的探视纠纷,法院处理情况不尽如人意。一、法院对探...  相似文献   

18.
(接上期)在法国,凡未依法具备公证形式的合同原则上是无效的。除遗嘱、放弃继承等单方法律行为须具备公证形式之外,为避免当事人在过于轻率或受欺诈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一些具有财产内容的合同也须经公证证书予以确认。立法者认为,由于公证人在进行公证时有“提供咨询的义务”,即让当事人明了合同的后果,所以,公证形式有助于保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自由意志。反之,如果实行同意主义,则当事人一旦作出轻率的许诺或经他人欺骗引诱而作出许诺,便对之再也无法改变。公证形式可以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法…  相似文献   

19.
宋伟 《中国公证》2005,(5):42-44
在涉外民事公证中,学历公证是常见的公证业务之一,但近年来,不少当事人为了骗取签证以达到出国求学或务工等目的,购买、制作假的学历证书,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想以此蒙混过关.笔者根据自己的业务实践谈谈在涉外公证中对学历证书的审查.  相似文献   

20.
谢宁 《中国公证》2008,(10):38-39
案由定位 2007年,广西某糖业有限公司经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证监会批准,启动了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程序.在香港证监会最后审核上会的关键阶段,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要求,该公司的每一位董事和监事必须按照规定的范本.对一系列法定的事项以声明的方式向香港证监会和联交所如实披露,并办理声明书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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