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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白进行补强是限制自白证明力和遏制非法取证的必要手段。本文对美国和日本自白补强规则中的补强证据证明对象、证据能力和证明程度以及共犯自白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认为补强证据应当具有证据能力,它不仅可以补强自白,还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且应达到相当的证明程度。我国的自白补强规则极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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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刑事证明的核心问题,自白是证据的关键问题。在刑事证据法领域,为防止司法不公,必须坚持三个基本原则:1.无辜的人不受定罪处罚;2.毫无偏见地对待被追诉人;3.司法机关不被渎职行为所污染。为使无辜的人免受定罪和刑罚处罚,就要求加强证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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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2):67-72
在我国,简易程序中的法庭上自白可以不需要补强,除此之外,其他一切刑事案件中的自白都需要补强;在对自白进行补强时,自白的补强证据只要能够保证自白的真实性即可,而不应当在补强的范围上作形式上的要求。自白的补强证据除了应当具备一般意义上的证据能力外,还必须独立于被补强的自白;在程度上,补强证据只要能与自白结合在一起使法官产生确信即可,而不需要达到能独立使法官产生确信的程度。另外,共犯自白在作为认定其他共犯犯罪的证据时同样需要补强证据;共犯自白可以作为其他共犯自白的补强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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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任意性规则就实体法价值而言,自愿的自白比强迫的自白要真实、可靠,有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就程序价值而言,通过维护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以及遏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来实现程序的正义。自白任意性规则的设计与运作正是贯穿着这两种价值进行权衡与选择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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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白补强规则存在着缺陷,完善该规则进路有二理论上,构建完整的自白补强规则体系--明确补强证据具备的条件、限定补强的范围、统一补强证据的证明标准;立法上,修改我国刑诉法46条关于自白补强规则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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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此即为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则,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补强证据的直接证明对象是什么,是口供的真实性还是犯罪事实的真实性?补强证据的范围是什么,或者说哪些证据可以作为口供的补强证据?对口供的补强应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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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和此前“两高三部”发布的有关刑事证据的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这一进步却因模糊了对威胁、引诱和欺骗取得口供的排除态度而显得
不彻底。自白任意性被忽视,主要归因于过分倚重口供的司法惯性,作为自白任意性法理基础的正当程序观念没有得到普遍认同,对秩序的偏重则是更为深层的原因。自白的证据能力若不以自白的任意性为条件,冤错案件的病灶就不能祛除,司法实践就不可能取得实质的进步。认同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法律价值,不仅能为发现案件真实提供保障,更是保障刑事司法最终摆脱纠问式特征之所必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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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两高三部”的两个证据规定虽有进步意义,还应当认识到其不足之处,即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时.忽视了另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刻意模糊了对威胁、引诱和欺骗取得自白的排除态度.没有将任意性作为采纳自白的标准。新刑事诉讼法对此也采取一致的立场。自白任意性被忽视的原因值得探寻.对这一现象应如何评价也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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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任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应该遵循的基本证据规则.该规则以追求真实、保障人权和排除违法为理论基础,具有促进讯问合法化和维护审判制度良性运作的功利价值.我国法律从文本上看已有成型的自白任意性规则,但在实践中仍存在对该规则的背离现象,刑讯逼供和非法取供仍时有发生.欲改变此种状况,观念的变革是首要条件,自白任意的程序保障是控制手段,排除规则的完善是救济途径.只有在这三方面下手,才能促进自白任意性规则在我国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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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口供补强规则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实际确立了证据运用的一个基本原则——重调查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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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刑事诉讼中是否应引入自白任意性规则的学界争论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引进自白任意性规则存在的障碍因素,然后通过对程序法观念的转变、国内外环境的变化等方面的论述,指出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自白任意性规则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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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在揭露案件事实中的地位不言而喻,每当重大案件发生后,被追诉人的自白总是能够吸引许多媒体、民众的关注。尽管在现代法治理念中,被告人的供述不作为最终定案的唯一证据,我国立法也认为,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不得定罪处罚,可是,由于自白在证明犯罪事实中的直接性和重要性,其证据地位仍然不可动摇。然而,并非所有的自白均可以成为定案的依据,因为不是所有的自白都具备证据能力,因此,自白是否具备"任意性"显得尤其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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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中国与美国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概况的比较研究,从而借鉴美国成熟的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理念,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采取法定排除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以及确立相应配套的保障制度,为科学合理的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乃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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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21例重复自白排除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法官通常仅排除被告人的一部分重复自白,很少全部排除。在普通刑事案件中违法取供行为主要为刑讯逼供。在重复自白排除的证明程序中,同步录音录像发挥着重要作用,重复自白被采纳的主要原因是自白具有任意性,但同时也存在着证明责任错位等问题。为了更好的平衡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与打击犯罪的需要,应当重塑重复自白排除的功能,实现从任意性保障到威慑理论的转变。应当扩宽违法取供的行为范围,明确监察阶段的调查行为也应当被纳入规范,完善重复自白排除的证明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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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中国与美国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概况的比较研究,从而借鉴美国成熟的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理念,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采取法定排除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以及确立相应配套的保障制度,为科学合理的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乃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