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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死缓”(即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表明我国对死刑案件的判决和执行上有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死缓)两种情况,因而划分二者的界限,对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大有帮助。随着“死缓”制度的创立和刑事犯罪情况的变化,我国刑事立法在不同时期对“死缓”适用对象和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作了不同的原则性规定。我国现在“死缓”适用的对象,根据刑法典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两类:一是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二是已满十八岁和审判的时候没有怀孕的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第一类罪犯只能判处“死缓”,不存在与死刑立即执行划分界限的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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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93年1月在全国法院统一试行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诉前和诉讼财产保全以及先予执行新使用的民事裁定书样式,都分别规定了在裁定的主文后另起一行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的内容.我认为,这种写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纠正.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 3款中规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93条第2款对诉前财产保全作出了同样的规定.第94条第3款也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从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管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裁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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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积极执行《决定》促进司法鉴定改革健康发展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司法鉴定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于解决司法鉴定工作长期以来存在的各种混乱和问题,维护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一、《决定》的出台在我国司法鉴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虽然在历史上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其线条粗、体制松散、缺乏规范性的特征都很明显。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缺少一部适用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没有统一有效的主管机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度和认证制度也是空白的,加之没有科学系统的技术标准,司法鉴定处于一种相当混乱的状态——鉴定机构多系统重复设置,鉴定机构缺乏独立性、中立性、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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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接触伤害案件中曾遇到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在审理公诉伤害案件时,对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结论与检察机关法医鉴定结论不同发生争议的,择其中之一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重新鉴定,对另一方鉴定材料完全不用;另一种是办案部门对只经公安或检察机关法医作过一次鉴定感到可能有误的,径直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上述做法的理由是依法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是重新鉴定的部门,它出具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对有争议的鉴定,无论将哪一方的鉴定结论送去重新鉴定都会有一个正确结论,还省时省物省费用。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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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司法中,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是一条生死界限。然而,该界限的刑法标准即刑法解释却模糊不清,通说在理论上有瑕疵,实践中难操作。包括死刑在内的基本量刑根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死刑适用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本身—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死刑缓期执行的标准是犯罪人因素—人身危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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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件背景:被告人陈甲,男,1979年出生于甲市,200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被逮捕。被告人陈甲和池乙在甲市预谋到四川省乙市购买毒品K粉运至甲市贩卖。2009年2月1日,池乙来到乙市,与叶丙谈妥购买K粉的价格和数量。陈甲安排叶某到乙市负责运输K粉,并亲自安排李某到乙市押运。同年2月5日,陈甲将15万元毒资转入池乙指定的银行卡。池乙以14万元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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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后,逮捕条件的改变给批捕办案带来了不少新的困难,使案件质量遇到新的挑战。在新形势下确保批捕案件的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关键还是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笔者在此根据自己的办案体会,谈谈批捕审查证据的方法,以期能抛砖引玉。一、质证法证据要经过法度排辩双方反复后证确定无疑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批捕审查证据时,眼光要放远一点,要有法庭质证观念。要注意审查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每~个证据的来源、获得方法、可靠程度,分析这些证据的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取证过程是否客观公正,内容是否真实。多角度地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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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一规定看似明确,却引发了刑法学界旷日持久的争论,我们在此拟对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以求明确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特定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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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略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是刑法施行以来,继《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之后,针对近几年经济领域里的犯罪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刑法有关条款的进一步修改和补充。这两个补充规定的颁行,在立法上对严惩贪污、行贿、受贿、走私等犯罪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下面谈谈个人学习的初步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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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我认为讨论这个问题,必须对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作一点具体分析研究,特别是搞清楚以下三个问题是非常必要的。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一经发生法律效力,是不是立即就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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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不批捕决定只应进行书面审查金恺上级检察机关在复核下级检察机关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刑事案件(人犯已拘留)时,必须根据下级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时的案件原始卷宗中提供的事实情况和证据情况进行审查。如果下级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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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批捕权的法理——“批捕权的法理与法理化的批捕权”一文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2000年第1期上发表了郝银钟撰写的“批捕权的法理与法理化的批捕权”(以下简称郝文)一文,笔者认为,郝文在“法理”的词藻下,除了武断地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批捕权发出一系列的责难外,并没有讲出什么法理来。在郝文中,作者提出的批捕权与法律监督权不存在包容关系的唯一理由是,法律监督权的内部构造和运作机制表现出两个最显著的特征,即其上下性和单向性,而批捕权的内部结构和运作机制呈明显的对等性和双向性。至于法律监督权的内部结构和运作机制为什么只能是上下性和单向性,而绝对不可能是平等性和双向性,批捕权的对等性和双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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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的唯一监督机关,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监督不力的情况,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尽人道、不尽合理的现象。本文认为律师应当参与死刑立即执行的临场监督,这既有利于保障死刑犯的合法权益,使死刑犯家属的心理得到慰藉,又能让死刑的执行更加透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度,对我国死刑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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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延安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2)
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是限制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一种立法选择。充分发挥现行刑法中这类措施的作用,对于大幅度减少死刑立即执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刑法中死刑立即执行替代措施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包括一般死缓、限制减刑型死缓以及终身监禁型死缓。这为目前限制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资源。不过,限制减刑型死缓和终身监禁型死缓的适用,会导致罪犯实际服刑时间过长,进而会造成一定的人权保障方面的争议和刑罚执行上的难题。有鉴于此,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应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使相关规范适用形成合比例性的“阶梯”,在积极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同时,尽可能避免负效果的出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