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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律师李庄因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北京市司法局已干2月20日作出吊销李庄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第二天送达李庄本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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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闻律师李庄,是2007年下半年从媒体上看到的,他告公安局。2007年4月,李庄在河北省沙河市代理一桩涉黑案时,庭审后,他被沙河市公安局带走协助调查。警方的理由是,他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被通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证词。李庄在沙河公安局呆了5个小时.回到北京后,到海淀区法院对沙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警方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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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牛年的冬天格外冷.再加上重庆江北区法院对北京律师李庄案件的宣判,都让北京律师感到了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寒冬。不过,作为一个成立30年的行业协会,北京律协在要求律师理智对待李庄案件的同时,更加注重行业协会对会员专业素质的引导和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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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法理研判——主要从证据学的角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有证据未能有效证明审讯合法,因而在客观上未能证明李庄伪造证据。而且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李庄主观上具有制造伪证的犯罪故意。在主客观要件事实未获证明的情况下,对李庄制造伪证的事实认定与定罪缺乏依据。而就妨碍作证问题,对所谓敲诈勒索问题取证,称李庄妨碍作证不无疑问。但在公司实际控制人作证的问题上,从给出的证据看,李庄有过错。对李的行为可作有罪和无罪两种评价。考虑综合因素,为在现体制中保证刑事程序的多元性与防错机能,倾向于对李庄案作除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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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设计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自行决定逮捕制度存有重大缺陷,被捕人程序权利的虚无违反了程序权利的最低标准,特别是被捕人异议、救济程序的缺失,使这一制度有侵犯人权的非诉讼化之嫌。基于我国司法体制的实际和参照国际的最低标准,从被捕人程序保障中寻找这一制度改造的路经,建立逮捕的异议程序、逮捕的复议(复核)程序以及被动司法审查程序,初步完善这一逮捕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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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上讨论李庄案,核心问题并非李庄行为的定性,而在于李庄行为怎样被定性。从考察德国的刑事辩护人理论以及相关司法判例出发,研究德国刑事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微妙关系,用以证明李庄案审判结果的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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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5日,砀山县李庄工商分局、县个协李庄分会以及县个协部分工作人员一道上街散发宣传单。然而此宣传单一出,却引起了一些个体私营业主的强烈不满。原来,他们在这份宣传单上将《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作了多处删改。对这一篡改法规为己所用的严重事件,《江淮法治》2001年第一期作了报道。6月底,笔者受杂志社的委托,对李庄工商分局等单位进行了回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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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兰亭是一个典型的刑辩律师,尽管李庄的事情让整个刑辩界进入了最为黯淡的时期,许兰亭也深为震动,但这从来不曾改变他那颗热爱刑辩的心,只有在那里,他才感到由衷的快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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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重庆“黑老大”龚刚模辩护的过程中.律师李庄因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证言、引诱证人作伪证而被提起公诉,并最终获刑。办理李庄案的司法机关同时也是龚刚模案件的司法机关,在庭审中,李庄要求法官、公诉人、书记员集体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分别提出的6次回避申请均未获批准,其辩护人要求异地审理的要求也未得到法庭的应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