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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组织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总称,既独立于国家法体系,也不同于软法,是自成一系的公共规范。受社会、历史等诸多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偶尔出现冲突,表现为案件管辖授权冲突、针对管辖竞合的态度、移送规定、党内法规规定党外主体义务及党内法规条款直接违法等形式。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协调既要化解既定的冲突,也防范可能的冲突。化解冲突要正视并承认冲突的存在,坚持党内法规不得与国家法相抵触,使党内法规的规范、制度和精神向国家法看齐。防范冲突要建立党内法规创制部门与国家立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将法与法治的基本精神融汇于党内法规之中。  相似文献   

2.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做好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在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作用,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广应用工作的重要作用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编码技术,对企业产品实施电子监管的全国性网络系统。该系统对入网企业的每一个产品标注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建设工程中安装、使用的产品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四条自治区推行产品质量奖励制度,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  相似文献   

4.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机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和国家立法部门之间缺少工作协调机制;党内法规"法律性"薄弱,表现为党内法规条款结构的规范性不足、程序性党内法规和审查性党内法规缺失、实施机制不健全等;党内法规的实施过程存在选择性、表面化、降格型和碎片化等乱象。建立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机制,须正确认识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化,树立二者衔接协调的基本原则,关注党内法规的"先行先试"并研究其向国家法律转化的具体路径和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5.
政党政治是影响现代社会国家治理的重要因素,而执政党与在野党或参政党的关系又是政党政治中的关键因素。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党政治中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相互监督有余,但相互协调不足,甚至经常造成政党之间的恶斗,严重影响权力的高效运行。过去苏东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一党制,虽然避免了政党之间的恶斗,但因缺乏政党之间的相互监督而导致权力严重腐败滥用。我国的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相互协调比较顺利,但相互监督略显不足。因此,在总结国内外党际关系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怎样科学构建中国特色的执政党与参政党既相互监督又相互协调和谐发展的新型党际关系,就成了当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6.
法治博览     
<正>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在2016年12月28日《法制日报》刊文《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认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主要呈现出四种关系。一是价值的同向性关系。两者共同存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在根本价值指向上一致。二是对象的分野性关系。党内法规着眼于  相似文献   

7.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以及较大城市立法迅速发展,各方面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发挥。越是要发挥各方面立法的积极性,越要加强对立法的宏观监督控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协调。这方面的研究和工作应予重视和加强。一、立法监督的涵义我们所说的立法监督,是指对立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是指对立法文件的监督。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机关,对有关机关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是否相互矛盾和协调,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立法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消除法律、法规之间的抵触和不协调现象,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概括地说,立法监督  相似文献   

8.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两大规范体系,它们之间既有差异又有互动,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行相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在实体方面,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需满足两者所蕴含的法治精神的融通、制度的对接、权力界限界定的要求。在程序方面,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要求在党内法规的前制定、制定阶段和后评估阶段参照国家法律立法程序的优点和长处,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  相似文献   

9.
李亚彪  刘健 《中国人大》2010,(17):29-29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要求单个法律自身的完备,还要求法律与配套法规之间的相互协调,要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法律打架”现象,影响法律的权威公正.  相似文献   

10.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两者的衔接协调机制应当建立在正视两者在制定主体、程序等方面的诸多差别,重视两者在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等方面的衔接,以及促成两者协调等共识的基础之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和运行协调的具体路径主要包括:引导党内法规转化为国家法律,完善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机制,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制定主体的沟通机制。  相似文献   

11.
为切实加强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督促检查全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进展情况。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相似文献   

12.
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一)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二)督促检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  相似文献   

13.
现将《海南省推广应用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海南省推广应用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实施方案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是综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编码技术,对企业产品实施电子监管的全国性网络系统。根据国  相似文献   

14.
朱志晟 《求索》2011,(1):158-160
美国国内州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法律基础是美国宪法第4条第1款的完全信任和尊重条款,其核心特点是在一个共同国家的基础之上,实现司法体制的协调、规则和结果的统一化,以及州际法院判决的自由流动。在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美国国内州际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规则基本得到了统一,同美国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相比,州际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比较宽松、程序比较简便,对于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有着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16.
9月24日,中国与俄罗斯相互承认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东盟10个国家不久前也整体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此前,承认中国拥有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只有新西兰、新加坡、马来西亚、吉尔吉斯斯坦、泰国、南非等9个国家。而美国和欧洲仍认为中国在这方面不及格。所谓“市场经济地位”,实际上只是反倾销调查领域的专业性问题,与一国是否实行“市场经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美国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属于国家完全垄断经济,控制全部商品价格,因此,出口产品的价格不真实,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很难按其市场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需要寻找第三国的数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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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8.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做好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地方立法,做好立法工作组织协调,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处理好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关系.它有助于综合利用立法资源,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更好地维护法制统一.本文针对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中出现的新情况,对做好立法工作协调谈点建议. 一、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基本依据 地方性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19.
地方立法要坚持维护法制的统一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应当比国家立法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但地方立法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立法维护法制的统一,应做到:1、地方立法不得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2、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之间不能相互矛盾;3、省和省内有立法权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不能冲突。(《民主法制建设》1993年第11期,杨析综文)  相似文献   

20.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相辅相成,具有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互动作用。党内法规对国家法律的促进、保障作用主要是:对宪法、法律确立的党的领导,从领导体制、机制、方式等方面加以具体化,以落实宪法、法律的原则性规定;通过建立各种党内的制度机制来促进和约束全体党的成员带头守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从而有力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国家法律对党内法规的促进、保障作用则表现在:为党内法规的制定提出合法性标准,保障党内法规的制定质量;为党内法规提供立法原则、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的经验借鉴;国家法律以保障性、配套性、转化性的规定来支持、配合和保障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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