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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专利诉讼侵权比对与判断的前提和基础,对整个诉讼程序至关重要。法院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首先应当确定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否存在,而后方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涵与外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以及与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确定的范围为准,如果涉案专利缺少一项或多项必要技术特征,则不存在可以获得保护的范围。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审判机关则可以径行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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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民事侵权诉讼中,应根据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解释权利要求时,不能脱离权利要求书等内部证据,且应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进行专利侵权认定时,应根据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将技术方案的比对结果作为裁判依据,在特定情况下,可根据部分技术特征的比对结果进行;在已有初步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时,不宜因对证据真实性的怀疑采用推定的方式直接认定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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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而我国专利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保护的权利要求中所记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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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26-30
【裁判摘要】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只有当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相同或等同时,方能认定被控侵权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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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12):38-4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当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理解有分歧时,可以用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解释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义,并且应当以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对专利说明书的理解来进行解释,从而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侵犯发明专利权,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包含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或者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虽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技术特征不同但构成等同,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专利侵权,否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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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了专利权的最大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较小且在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其直接从属的权利要求就上升成为了独立权利要求。在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应当以每一项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因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无效而限制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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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侵权中等同使用的概念及其法律依据 专利侵权中的等同使用是指以等价代换的方式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从而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所谓等价代换,意即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或手段(等效手段)代换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或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一规定,源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等同学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决定,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学说和不同的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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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但当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笔误时,应当对权利要求予以正确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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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10)
【裁判摘要】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凡是专利权人写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的技术特征,都应当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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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也即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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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包括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为他人实施或者准备实施侵权行为提供条件。如果间接行为与直接行为并发,可直接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如果间接行为单独存在,尚处于侵权的准备状态,完全可以按照专利侵权判定规则,依照《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确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来判定。因此,现有法律框架足以解决专利间接侵权问题,我国目前不宜将准备行为定性为专利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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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定位不当、人为孤立专利间接侵权等原因,学术界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行为类型、构成要件及其与共同侵权的关系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必要的争议。解决的途径是在现行侵权立法的整体框架内,在充分顾及专利权的特殊性质以及专利间接侵权的制度价值的前提下,在专利立法中从主观方面、行为性质方面限定共同侵权规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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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损害赔偿是著作权遭受侵害后权利人可以获得的一种最重要的民事救济方式。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事关权利人的重大财产利益,而且在宏观上规范、引导社会行为,起着矫正、调整社会关系的“微调器”的作用。在侵害著作权的案件中,法官如何合理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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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循环限定的专利,首先应当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证明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是否属于"新产品"的举证责任。其次,应当在产品专利与方法专利之间有所切割并根据证据法上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判断方法特征限定的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样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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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主观状态.对此,在将来<著作权法>修订时应增加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合理注意义务和间接侵权中的主观判断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完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