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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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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要旨】认定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充分考虑互联网的动态性、跨界性及眼球经济属性,并符合四个构成要素。群控技术的中立性,并不妨碍对使用群控技术开发的微信群控产話是否违法予以认定。群控刷流量是以技术创新为名,对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通过群控刷流量方式进行干预,扰乱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不符合互联网提倡的创新精神。  相似文献   

2.
薛军 《人民司法》2016,(4):12-14
近几年来,中国的互联网企业之间大量发生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的诉讼,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有人甚至因此认为中国目前的互联网产业处于一个混乱的丛林状态,大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就是这种混乱状态的真实写照。坦率而言,笔者不认同这种观点。在笔者看来,中国互联网企业之间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的情况之所以如此频发,反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良性竞争秩序的建立除需相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自律外,更加有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确实施和执行。适用于传统行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适用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领域,只要揭开相关行为的面纱,就能认清某种行为的本质,进而认定其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根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特点,审慎采用诉前禁令并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4.
李晓安 《法学杂志》2004,25(2):35-37
当前,司法公信力问题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导致司法信任危机产生的因素有多种,但司法的任意性是其中的一个主要方面。在司法裁判运行中对裁判规则、裁判运行模式以及裁判结果同一性关联的确定性的认识,是保证司法裁判公正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5.
伴随信息通信技术与数字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深度融合,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业态和方式已由传统低科技的产品零售竞争步入以平台经济、数据经济为核心的生态型竞争,用户与流量成为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之本,数据和算法及其运行技术成为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其创新商业模式。  相似文献   

6.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规制进路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互联网行业承载着互联网竞争主体各方的巨大利益,新技术的出现和更迭,以及新技术推动下的新商业模式,必然会创造一些新的既得利益者,刚刚形成的利益格局尚未稳定,更新的竞争对手的加入迅速撼动原有利益格局。以诉讼表达出来的利益分配问题也就热腾腾地摆在了司法审判者的面前。坚持法定主义的人们发现,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利益之流就迅速地涌向法律所呈现出的低洼处和漏洞。实施了20年之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领域尤其显得捉襟见肘,新技术与其  相似文献   

7.
面对新型互联网领域的反不正当纠纷,法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时,时常会分析一般条款的内涵,创立有普遍适用性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司法裁判规则,以实现抽象一般条款的具体化.这些司法裁判规则虽然有助于明晰裁判标准,但往往在内涵或外延上对一般条款有突破,存在逻辑断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是由其功能决定的,其具体化确实需要形成次级规则.但这种次级规则的建立,关键在于法官在个案中进行充分说理,形成“个案规范”.在此基础上,通过类型化方法,可以逐渐探索和形成不同类型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8.
正激励分析方法认为,应当选择激励效果最符合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的裁判规则和裁判结果作出裁判。激励分析尤其适用于具体法律规则缺乏的案件,因此适合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裁判。即使网络技术的运用降低了信息传播成本,但并没有降低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成本,而且损害了产品或服务生产者的利益,则使用这样的网络技术获得的竞争优势不应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前提是竞争行为。随着社会的信息化和全球化发展,互联网经济被称为“眼球经济”,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竞争的维度从同业竞争转为跨界竞争。互联网情境下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应根据所涉权利的具体使用方式、使用行为来认定。  相似文献   

10.
当下,网络产业内的竞争几近白热化,这一方面是因为网络产业市场巨大,而且大多数企业还处于原始积累的阶段,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人们对商业模式的理解还存在很大的分歧.基于此,网络产业中有关不正当竞争规制的争议实际上主要针对的是市场竞争中的主体行为模式,也即是说人们一直在努力括清竞争主体的行为边界.显然这并非易事.新近发生的“百度诉奇虎热词服务不正当竞争案”(以下简称“本案”),即是前述背景下的典型代表,双方当事人展开了争锋相对的辩论,本文将对其中涉及的焦点问题作如下之归纳和分析:  相似文献   

11.
12.
今天,我主要讲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几个问题. 一、抢注他人注册商标为域名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13.
张金恩 《知识产权》2005,15(3):40-43
本文以一个案例为主线,针对案件之中当事人的抗辩与主张进行了分析.其中评析的第一部分主要是论述了知识产权单行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并进而提出即使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之中,考虑要求保护的产品是否能够享有知识产权单行法保护对案件的解决也是有益的;在第二部分主要是阐述了所谓的"不正当"只是一种利益衡量的结果;第三部分对竞争关系作了简要的说明.  相似文献   

14.
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损害应包括实际损害和损害可能,该损害在民法分类上往往属于与一般财产损害相对立的纯粹经济损失.纵然不正当竞争和纯粹经济损失在法律评价标准上具有内核一致性,但是后者要求行为人主观故意,与不正当竞争认定主要从客观角度相左,因为竞争制度的规律不依赖行为人的主观意向.适用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标准去评价网络不正当竞争损害,会造成法律的重复评价、拔高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进而损害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违背竞争法发展趋势,宜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评价.  相似文献   

15.
竞争关系的界定是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先决条件。在互联网视域下,如按照传统狭义的同业竞争关系来界定,很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无从认定。相反,对竞争关系的宽泛化解读不仅契合互联网模式的特殊性,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也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可作为竞争关系界定的有效路径。经营者(不限于同业竞争者)不当增强自身竞争优势或破坏他人竞争利益,皆可被认定为具有竞争关系,进而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对其扩张理解时,应审慎把握其边界,以防侵害公有领域。  相似文献   

16.
对于有关知识产权的几部法律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许是其中最为粗线条,也是在实践中遇到问题最多的一部法律.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判断不正当竞争纠纷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尤其是针对非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尚缺乏对可保护利益的判断标准.本文主张宜采用比例原则来判断是否存在可保护利益.接下来是判断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上,在判断竞争关系时宜采用产品或服务可替代理论,也就是说,只有存在产品或服务存在可替代性时,才构成竞争关系.最后,是判断在特定竞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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