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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刑法中行为的新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为论在刑法理论上有着重要的地位,研究行为论的目的应当是为了科学地建构犯罪构成(成立)体系,完善刑法的基础理论,为司法实务提供观念上的指导。行为论研究必须始终兼顾一个国家固有的文化传统和刑法理论的总体特征。依此标准分析,我国刑法中行为的界定应着眼于危害行为,并且应当去除意思要素,保留刑事违法性及危害性要素。因此,我国刑法中的行为概念即为客观上违反刑法规范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相似文献
2.
黄旭巍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5)
单纯昏醉状态下的危害行为与原因自由行为是同属于“自招精神障碍下的危害行为”之下的两个不同范畴.单纯昏醉状态下的危害行为在本质上与原因自由行为相互排斥,不可混淆.将两者混为一谈的理论误区,助长了悖离责任主义的实践操作.同时,该行为具有公共危险且在现实中已大量存在,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即德国刑法所规定的“自醉行为构成要件”,在立法时增设“完全昏醉罪”这一犯罪类型. 相似文献
3.
李凡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31-34
我国的刑事法律缺乏对"原因自由行为"这一重要理论的研究和运用,这不利于我国刑事法制的完善.因此,在对"原因自由行为"所针对情形之可罚性理论的历史演变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的"原因中自由的行为"这一法理,并对客观主义三种学说进行比较分析,以"归责原则视角 犯罪论体系视角 结构性视角"这一综合性视角来研究"原因自由行为"的观点,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理念可以为解决醉酒犯罪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4.
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5):41-43
原因自由行为之所以具有可罚性,在于其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明显侵害法益的行为,但这却与刑法理论中“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这一基本责任原则相冲突。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特殊性,将其可罚性看做是刑法基本责任原则的例外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5.
温登平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4):34-41
由于妨害公务罪自身存在很多缺陷,刑法对于频繁发生的袭警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为了保障警察权,增强公众的安全感,需要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将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了确保袭警罪达到预期效果,并且防范警察滥用职权,刑法还应增加有关职务行为的规定,以促进警务活动的规范化。对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努力在保障警察权与限制警察权之间保持平衡。 相似文献
6.
李建澄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3(3):75-78
现代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受到法律的调整以及约束,自由只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由;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发表言论的自由势必要受法律的制约,当言论的内容或者方式触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也势必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危害行为的特征和基本形式来看,发表言论这个行为是能够成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这意味着言论自由也要受法律制约。在认定发表言论是否构成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握危害行为的实质以及发表的言论中所可能构成的犯罪的实质,具体分析其可能产生的行为后果,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动机,再进行具体区分。 相似文献
7.
张健一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104-109
危害行为作为我国犯罪论体系上的重要范畴,同许多相关的范畴是密切联系的。任何事物都是同其他事物密切联系的,通过与其他相关事物的比较分析可以更好的明确一事物特有的内涵与外延。试图通过在与其他范畴的关联的意义上探讨危害行为的相关问题,是本文所追求的着力点。 相似文献
8.
崔志鑫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1(3):38-40
刑法应尽量少用、慎用,力求以最小的刑法成本这到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这就是刑法的谦抑性,其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非犯罪化和轻刑化。在我国适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时,应当在坚持非犯罪化趋势的基础上,推进“非犯罪化”与“犯罪化”双向进程;在推行轻刑化的过程中,应注意其长期性和相对性。 相似文献
9.
原因自由行为在刑法中是一个难题颇多也极具争议的问题,各国刑法学者对于该问题都倾注了极大的心力,形成了纷繁复杂的理论学说,各国立法规定也是各具特色。为了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本文对原因自由行为中所涉及到的争议问题如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根据、是否适用于限制责任能力中的行为及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形式、处罚对象、处罚主体都一一做了系统的梳理评析,并对该问题在各国刑法中的立法规定进行了介绍及评析。 相似文献
10.
熊永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6):72-76
刑法谦抑性不仅是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还指导着刑事司法,无论在刑事立法的制定、刑事司法的运作方面,还是在刑事解释的维护方面。刑法谦抑性宜与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刑法原则相并列而视为刑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1.
王丁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5(3):104-106
被胁迫行为是许多国家刑法规定的一种刑事责任辩护理由。只要符合一定条件构成被胁迫行为,就应免除行为人的罪责(应处以死刑的叛国罪与谋杀罪除外)。被胁迫行为的规定对我国胁从犯刑事责任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徐祝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16(4):65-69
危害结果与犯罪客体不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危害结果应包括可能性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行为与社会关系联系的中介是犯罪对象,行为作用犯罪对象,引起犯罪对象的变化,变化的结局就是危害结果。因此,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引起或可能引起的具有刑法意义的客观事实现象。 相似文献
13.
不作为具有自然的和法律上的不同内涵,对二者的正确辨析是解释其行为性的基础。然而当前各行为理论对不作为之行为性的阐释皆有缺失。跳出传统存在论的窠臼,从社会规范和法价值的角度评价,刑法中的不作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违反法规范的行为,体现的是行为人的目的和主体人格。 相似文献
14.
15.
李颖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47-50
公诉案件中采用和解程序并不影响刑事实体法价值的实现,相反它对传统刑事司法观念进行了巨大突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刑法理论与诉讼模式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有利于实现被害人利益与加害人权利、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以及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平衡统一,对于刑法价值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6.
应宗迅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95-98
因果关系的判断在刑法理论上是一直颇具争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判断也存在疑难。在危害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过程中,介入了被害人自己行为时,应当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站在客观的立场来判断刑法的因果关系。同时,需要对实行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实行行为和介入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介入行为的异常性进行分析,以便从整体上把握因果关系本身的相当性。 相似文献
17.
李晓强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1):22-25
附属刑法规范是我国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之一 ,分布于民事、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之中。对于行政法中的附属刑法规范 ,学术界少有论及。为此 ,在总结行政法中附属刑法规范的内容和立法方式的基础上 ,分析其在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并提出对其加以完善的建议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8.
牵连关系是一个客观的范畴。对于牵连关系的认定 ,折衷说不是合适的选择。牵连关系的判断是具体的个别的判断。方法与目的型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是 :一行为与另一构成行为事实间有内在的质的一致性 ,且二者有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原因结果型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是 :两个行为之间有事实上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方法行为与结果行为可以是不具有独立构成的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