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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民事诉讼法(试行)中,人们对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各种不同看法:有的将享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看成共同诉讼人;有的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视为证人;有的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律应有上诉权;还有的则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没有上诉权;有的甚至认为,第三人含义不清,运用不便,不如用“关系人”好,等等。这些不同看法的产生,是因为人们对于不同的第三人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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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有第三人吗?有的同志认为,在离婚案件中根本不存在第三人的问题,因为离婚是按照法定程序将原来的婚姻关系加以解除,它主要是发生在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因此,不会出现对婚姻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婚姻案件中有第三人,理论上既讲不通,审判实践上也没有先例。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列第三人是不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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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界定和确认往往比较困难,有的仅仅根据货款流向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的把案件多少有点联系的人确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因而存在错列、漏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况。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如何界定和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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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有关反诉的问题,众说纷纭,主张各异。有的认为反诉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提出;有的认为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人提出,而原告人不得对被告人提出的反诉再提出反诉,还有的认为,在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原诉的原告人或被告人都不得对第三人提起反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无权对原诉的原告或被告提起反诉等等。下面就几个有争议的问题略陈管见,以求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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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诉讼中第三人的提出(一)调解书的无奈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尤其是赠与双方子女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法院在民事调解书中对此予以确认。例如,丁某与王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4年丁某与王某购买了房屋一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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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颇有争议。在理论界,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概念的界定首先不一致,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承担责任的依据以及如何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更缺乏统一的认识。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原告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任意选择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法院为了实施地方保护主义,回避管辖制度,滥列第三人,有的甚至蓄意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在本地当事人之间伪造假合同,以连环合同为由将外地当事人列为第三人,诸如此类情况,严重歪曲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三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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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的第三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在古罗马初期,法律不承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譬如,十二铜表法就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其根据是合同当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不直接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后来,有的当事人采用一些规避这一法律原则的办法,以达到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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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错列当事人的情况:有的把共同诉讼人当作第三人,有的又把第三人作为共同诉讼人。怎样才能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区别开来呢?下面谈点认识和体会。首先,从两者的概念和特点上加以区别。我们知道,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必须或者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称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则是在共同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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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狭义的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广义的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在《若干解释》中 ,当事人的含义不统一 ,有的地方指原告和被告 ,有的地方还包括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诉讼参加人和诉讼参与人不同。诉讼参与人是指参与诉讼过程的人 ,范围比诉讼参加人广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加人 ,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在行政诉讼中 ,证人、鉴定人、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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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科学》1986,(3)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并非古来有之,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古以前的民事诉讼法总是寓于实体法之中,因而缺乏其完整性和系统性。即使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罗马法,也不曾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然而事实上,有的法律上的争议并不仅限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往往也涉及第三人,即一些原先没有参加诉讼的人,同案件有直接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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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诉讼法律地位角度可以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划分为处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处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的第三人、与本诉原告和被告诉讼请求相独立之第三人。应从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不同法律地位来界定其不同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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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正确追加第三人是一个一直让法院为之困扰的问题。一方面,第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利害关系的界限从学理上没有明确的标准,实践中的情况又千差万别;另一方面,一旦遗漏第三人,又将构成严重程序违法,因此造成人民法院对于面对追加第三人的问题时,常常是小心翼翼却又莫衷一是。本文试图结合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案例,就行政诉讼中追加第三人的问题作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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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社会》2007,(12)
我国现行立法沿袭前苏联的划分,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前者,较容易达成共识;但对于后者,至今尚未形成定论。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处于何种诉讼地位,理论界和司法界更是众说纷纭。本文试通过分析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来进一步明确把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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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离婚案件中的善意第三人,是指对离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合法债权的人。由于婚姻双方离婚的法律事实,将会使其债权的实现发生重大影响,有的甚至导致其债权难以得到顺利实现。因此,正确地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依法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秩序意义重大。下面,笔者就正确认识保护离婚案件中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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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采取区分式的立法模式。在第三人欺诈情形,排除意思表示人针对善意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在第三人胁迫情形,则赋予意思表示人以无限制的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区分模式忽视对交易安全的保障,造成法律制度内部的冲突。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设立统一规则的模式具有诸多优点,在最近的民法理论中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在未来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中,应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采纳统一的规则模式,承认在无信赖利益保护需求时,被欺诈人与被胁迫人享有撤销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