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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从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看《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以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案为起点,以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为核心,探讨了《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问题。政府即使基于公共利益征收私人财产,也要在征收程序与对价补偿方面充分体现物权神圣思想。公共利益具有受益主体的公共性、超越个体利益以及表现形式的多元化与变动性,因而应建立由政府、利益受损代表和独立专家代表三方主体参加的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制度,并对公共利益认定采取"非公"推定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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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被大量征收,征地房屋拆迁不断增加。由于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混乱,补偿标准偏低,拆迁行为不规范等原因,征地房屋拆迁引发的矛盾日益凸显,被拆迁人利益的保护亟待加强。通过完善征地房屋拆迁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切实将因公共利益征收土地落到实处,切实落实合理补偿,完善相关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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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出台,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不动产征收补偿制度和宅基地管理制度,对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指出在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拆迁的法定程序,合理的补偿机制,充分的纠纷解决机制等都将发生一定的转变,从而有利于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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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新条例要弥补物权法的遗漏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物权法专家起草组负责人
到底谁是拆迁的主体?物权法第42条对此的规定并不清晰,征收的主体与拆迁补偿主体是否是同一主体?地方政府认为其是征收的主体,而非拆迁补偿的主体。对此,我们法学界持不同意见,认为征收的主体就应该是拆迁补偿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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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我国拆迁补偿制度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为了落实《物权法》关于征地拆迁与不动产物权保护的立法精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下,国务院开始了新的拆迁条例的立法工作。而在拆迁立法中,拆迁补偿无疑是被拆迁人关注的焦点,新的立法要拿出让被拆迁人普遍接受的补偿方案,就必须彻底改革现行的补偿制度,改革的内容包括建立城乡统一的拆迁补偿制度、建立房地统一的拆迁补偿制度、建立完全市场化的估价制度、实行拆迁补偿裁决的司法化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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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征收和补偿条例》与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在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大的改动。
一、在适用范围上与《宪法》和《物权法》相统一
宪法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物权法》也规定,国家征收或者征用财产都要以公共利益作为支撑点。而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涉及到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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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物权法与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树立了平等保护私权的理念,明确了征收拆迁应予补偿及补偿的原则,有利于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征收是一个行政法律关系,拆迁补偿则应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应在《物权法》中明确国家是征收及征收补偿的唯一主体,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的原则,以真正落实《物权法》的私权保护观念,切实雏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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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将土地权属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征收是指因国家建设的需要,强制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由于我国法律尚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而且由于征收补偿范围偏窄,补偿费用低等原因,导致实践中有些征地行为不符合公共利益,且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合理的土地征收立法以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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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与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房屋拆迁是对公民重大财产的剥夺,不仅涉及到公民财产所有权等民事权利的保护,更涉及到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制度性的不足,是导致房屋拆迁实践中种种问题的渊薮。尤其是此次修宪对“公共利益”的定义,和对征收、征用私有财产的补偿原则的缺失,使公民财产权利保护的原则在宪法层面上缺乏依据。在房屋拆迁方面,上述不足将公民房屋拆迁及其补偿造成至为不利的影响。因此,严格规制公共利益和公平补偿应当是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原则,也应当是房屋拆迁补偿中的核心原则。其中,拆迁补偿方式中, 原址产权调换在体现公平补偿原则方面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笔者认为,以原址产权调换为原则,来确定拆迁补偿方式或金额,并以此为房屋产权人户提供多种安置补偿方式,是当前解决拆迁纠纷的现实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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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缓和城市征地拆迁问题中公权与私权间的矛盾,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2011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本文通过对新旧两个条例的比较阐述,在思考新条例进步的同时发现不足,从界定"公共利益"解决可否拆的问题和做好相应补偿解决如何拆的问题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实现征地拆迁中各主体利益的平衡,进一步促进"法治中国"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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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新条例要弥补物权法的遗漏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物权法专家起草组负责人
到底谁是拆迁的主体?物权法第42条对此的规定并不清晰,征收的主体与拆迁补偿主体是否是同一主体?地方政府认为其是征收的主体,而非拆迁补偿的主体.对此,我们法学界持不同意见,认为征收的主体就应该是拆迁补偿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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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颁布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征收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物权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但征收过程中对公共利益认定仍存在问题,如是否排斥商业性开发、公共利益类型化、公共利益认定程序保障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被征收的主体时,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中应遵循同地同价、足额补偿等原则,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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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征收是国家针对公民私有财产权最可能的“侵害”行为。《物权法》对于征收的规定有长足进步,但仍无法完全满足现实需要。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的同时,《物权法》关于征收的条款也应当修订,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对征收和拆迁作出区分,规定公平、公正原则为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并完善征收预备程序,最后还需对《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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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征收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物权法》仅仅规定了公共利益为征收的依据.本文指出征收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进行补偿,但《物权法》并没有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也未设计正当征收程序和完善的补偿制度.因此,依据物权法尽快完善我国的征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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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国有化”措施,将导致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消灭。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冲突亟需解决,必须通过科学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完善征收补偿制度、健全和完善回应型司法机制、强化社会保障等方面寻求冲突的平衡点,从而有效防止征地机关滥用征收权,并使公民私人权益获得实质性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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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已成为当今城市化进程中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我国现阶段土地征收补偿主要存在着土地征收条件不明确、补偿标准制定不合理、补偿款分配不到位、补偿救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本文从征地主体的利益矛盾、补偿标准的构成、征地补偿的成本和效益三个角度分析了上述问题的原因。主张通过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设立土地发展权、建立土地债券化机制及土地裁决机构等方式完善我国土地补偿制度,从而更好的保障农民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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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房屋拆迁行为的定性分析,结合对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法理思考,指出保护被拆迁人利益是物权法的职责;同时,本文将对公益拆迁行为的探讨推广至国家征收行为,并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