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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鼓励奖赏见义勇为人的相关规定,但是见义勇为作为一种善行,一直广受推崇,地方性法规对于见义勇为的保护力度也远高出国家立法。本文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评价、见危不救单独入罪造成法律中间形态的空缺等方面进行论述,阐述了从几个方面对见危不救入罪的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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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见义勇为这一话题,我总觉得这话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并不是怎么轻而易举的.因为见义勇为面对着整个国民的道德素质、面对着被救对象的道德底线,面对着国家法律政策的不尽完善,用什么去界定你的所作所为属于见义勇为或不属于见义勇为.当你为其所付出一定的代价或者牺牲之后,见义勇为或"勇为"而没有被公认为"见义"给你自己带来沉重的包袱和难以承受的苦果时,你将如何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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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见危不救和见义勇为却反受其害的新闻不绝于耳。对此,我们正遭受一种拷问:是否应当将道德义务法律化,比如增设"见危不救"罪,对那些能够给予救助却不愿救助的人冠上不作为犯罪的帽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持一般的道德义务呢?在本文看来,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主客观角度全面分析道德义务法律化的可行性,进而提出可供参考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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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救助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法律概念。它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因管理、志愿服务等现有法律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又有明显的差别。厘定公民救助的内涵,明确其基本构成要素,准确理解和把握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有助于统一认识,形成共识,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公民救助法律保护提供理论支撑和思想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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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死扶伤、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如若被救助人在从事犯罪活动过程中遇难,同伴未及时实施救助而致被救助人死亡。那么被救助人的权利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同伴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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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救助制度是海商法的一个特殊分支,其历史悠久,甚至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现代英国救助法律的框架是在18、19世纪海事法院的判例基础上初步形成的。在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英国海上救助法律制度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本文将从救助的定义、救助成立的要件、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关系,救助报酬的厘定和对救助人的救济等几个方面简要论述英国海上救助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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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在我国还没有正式成立一部完整的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而地方性法律中多数也没能从见义勇为"涉及人"的角度对施救人从协助、救助、确认、赔偿等方面成立义务和责任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上有必要通过立法来确认"见义勇为"事件中涉及人应有的法律义务,以更好地保障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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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见义勇为的英雄在遭受伤残或牺牲时,如何对伤残的英雄或牺牲英雄的家属进行补偿,往往成为一个难题。笔者认为,见义勇为者或其家人要求获得补偿符合法律的精神。从私法上讲,见义勇为者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应受民法的调整,它们之间应视为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或服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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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现象在当今社会频繁发生,见义勇为者的精神也广为人们所传颂。然而,见义勇为者维护他人利益的同时,却常常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见义勇为者的利益应该由谁来保护,如何保护?本文从见义勇为行为的概念、法律性质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从民法层面探究有效保护见义勇为者利益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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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见危不救要否入罪的讨论涉及法律与道德双重关系。法律与道德的离合,不能一概而论。具体到见危不救要否入罪这个问题上,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立法也大相径庭。自20世纪初以来,西方"社会法学"的思潮影响日大,"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在立法中得到体现,法律与道德呈合流之势。在许多标榜"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西方国家,都有"见危不救罪"的规定。在我国,尽管没有"见危不救罪",对一般的无救助义务的人见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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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4):82-91
见义勇为中救助者所涉及的"他人事务"具有"多重主观归属性",这也决定了见义勇为行为法律性质的复合性及其法律后果的多重性。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务不同于传统无因管理制度中管理人对被管理人的损害赔偿等请求权,前者在利益衡量上更为妥当。基于见义勇为的行政协助性质,在受益人适当补偿义务不足以弥补救助者损害之时,应通过行政补偿、社会救助等对救助者的损害进行兜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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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我国自古至今一直都有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记载和理论论述.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主要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做出了一些有效性规定,但尚无全国性统一立法.参照我国各地有关见义勇为者法律救济制度的规定,借鉴美国相关制度立法的经验,本文对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制度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另外,本文又论及了在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过程中见义勇为人所应为的义务以及笔者联想到的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过程中德与法相护相融共促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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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们救了我的父亲呀!真不愧是人民的好法官!……”老人的儿子感动地紧紧握住三位法官的手,不停地说。去年12月27日,上林县法院民二庭梁海鹏庭长等三名干警在外出办案回法院途中,及时救助了一位被车撞伤的七旬老人,并迅速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弘扬了人民法官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无私精神,受到了伤者家属、当地群众和医生的连声赞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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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无因管理在罗马法法律史的记载中被理解为管理他人事务,即未受他人委托,并无法律上之义务,以避免损害为目的而管理他人之事务。无因管理制度经过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和发展,内容更加完备,既维护了本人的私权至上又兼顾社会互助精神的弘扬。在我国,无因管理制度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相关法律规范内容上比较粗略、可操作性差,管理人损害赔偿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过分依赖法官的主观判断,无因管理制度的外延不够明确,使得对与其类似的见义勇为等行为的救济缺乏法律基础。本文将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权益入手,结合案例分析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的异同点,明确二者之间的界限,指出无因管理制度关于管理人的权益保护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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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遭遇涨难的船舶、货物和客货运费的全部或部分,由外来力量对其进行救且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发生在任何水域。海难救助是海上运输中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也是海商法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救助人若能成功地使遇险财产脱离危险,即有权请求救助报酬,这一点是陆上任何救助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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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4日,河南兰考县城关镇一居民楼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名孩童当场死亡,另有3名在送医院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舆沦一片哗然之余,各种奇谈怪论也随之而来,甚至有人认为,袁厉害收养弃儿是为了骗取低保。令人欣慰的是,主流舆论讨论的不是袁厉害的收养目的,也不是袁厉害是否应当担责,而是社会救助制度的缺失与完善。笔者认为,这才是健康、成熟的社会民众心理的应有之义,而救助制度的完善,亦不应仅限于讨论层面,而应当以此为契机,建立起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首先,要建立救助制度,完善救助立法。社会救助法律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因为,获得权利救齐既是尊重和实现受助对象的生存权,也是受助对象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次,要明确救助范围,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还应当进行专门立法,对救助机构、救助程序、救助标准、不作为的惩戒措施作出详细规定,以免再次出现事故发生后,各部门相互推诿,幸灾乐祸,关门打牌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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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将见义勇为行为放在民事责任的框架下加以规范,总体上形成了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主、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为辅"的调整模式,其实质是在见义勇为者、侵权人、受益人三者的微观关系中赋予见义勇为以法律意义。《侵权责任法》第23条创设的侵权人法定侵权责任与受益人的适当补偿制度,均难以实现保障见义勇为者权利之目的。见义勇为行为的价值在于其属社会公共善,应在社会法的层面对其予以规范,应废除《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见义勇为基金会应调整其现有功能,成为对见义勇为者及时赔偿的平台;见义勇为者亦可选择依过错归责原则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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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作为平等的家庭成员,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亦不能以借用维护家庭的名义要求个体为家庭作出牺牲,无论是对于身份关系的处理还是亲属财产关系的处理都应当更加注重当事人的合意。合同法在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处理中具有一定的适应空间及意义。应当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