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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真实的案例反映了现实中一个常见的现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两个以上不同决定时,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起诉,其他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此推而广之,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本文将行政机关分为具有民事主体身份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主体身份的行政机关两种情况,阐释了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原因,并对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具体情态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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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真实的案例反映了现实中一个常见的现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两个以上不同决定时,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起诉,其他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此推而广之,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本文将行政机关分为具有民事主体身份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主体身份的行政机关两种情况,阐释了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原因,并对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具体情态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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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严惠仁关于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问题争论颇多。去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关领导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提出,"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界定问题,我们认为,因越权审批而造成原告损失的行政机关或者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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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行政机关,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而非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机关法人。对于后者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理论界与实务界多持肯定态度。但在审判实践中亦常见将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的实例。对此,本文有下述不同意见。一就学理而言,行政机关不宜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其一,将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有悖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范围的特殊界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七届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就其本质而言是司法审查法,或可以将其归结为司法审查法。它确立的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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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三人参加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机关的权力而不是义务,卫生行政机关有权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认为卫生行政机关未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观点背离了立法意图。卫生行政机关通知第三人参加卫生行政复议的权力不能滥用。卫生行政复议第三人的资格范围宜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范围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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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问题,存在争议,据现有资料,在行政诉讼中设置第三人有先例。在国外,日本、南斯拉夫等国的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究竟有没有第三人?从以下各种类型的行政案件中看到,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存在的。在治安、食品卫生等行政案件中,经常是受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受处罚人,被告是行政机关。在治安行政案件中被打伤、被侵犯了住宅权等权利的受害人以及在食品卫生行政案件中因食物中毒被侵犯了生命健康权的受害人是不是第三人?(一)行政处罚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食品卫生法(试行)》的第1条里已有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受害人也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在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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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合同'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法院应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目标、合同内容和是否存在行政优益权来判断具体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合同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不应局限于法律的列举规定。在现行法之下,行政机关不能就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合同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第三人可针对行政合同提起撤销之诉或者变更之诉,但构建针对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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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应设立强制被告到庭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中 ,没有强制被告到庭的规定。行政司法实践中这种立法缺陷渐渐显露出来 ,行政诉讼中设立强制被告到庭制度由此显得十分必要。一、行政诉讼中设立强制被告到庭制度的现实基础行政诉讼实践中 ,经常会遇到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不到庭的现象。这种时候 ,法院就会作出缺席判决 ,往往是撤销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原告不服被诉行政机关给第三人颁证(土地使用证、房权证等)行为的诉讼中 ,这种撤销判决有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被告不到庭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况至少有以下两种 :(1)行政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和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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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议改变之诉中,作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当下制度设计已为复议被申请人作为第三人留有空间,符合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目的与价值取向,可为行政权限争议解决提供新路径,行政隶属关系并不排斥复议被申请人的诉讼第三人身份,符合“有利益就有参与”的基本法则,复议被申请人与复议改变之间有利害关系.利用制度空间和既成之诉“一并审查”、“附带解决”相关问题已成诉讼经济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各国诉讼制度实践的普遍做法,我国应逐步确认和拓展法院在行政权限争议诉讼调处中的能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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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中,往往遇到这种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判决宣告前,行政机关改变了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行政管理相对人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是否应考虑第三人利益?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文规定,理论界亦属空白,无人研究,笔者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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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选取了我国8家法院3980份二审行政诉讼裁判文书的样本,构建21个度量指标,利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对行政诉讼二审实施状况进行了一个截面研究.研究发现,超过半数的案件有第三人;律师可能发挥了明显作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极强的衔接关系;行政机关仍拥有明显的胜诉优势;二审事实审的功能突出.通过多变量分析,研究者还探讨了案件如经复议和有第三人时,与有利被告裁判率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比例之间的关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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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第三人制度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界定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基本观点与方法的介绍,以及考察域外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重点探讨了“如何理解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行政主体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这两个关键问题,旨在通过梳理基本理论和探讨关键问题,最终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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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谈的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存在于两类行政案件之中,与案中原告最初发生纠纷,经行政机关处理后向法院起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包括公民和法人)。由于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行政案件存在这种第三人的情况,所以正确认识和掌握他的性质和特点,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合法地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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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类型的区别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点及法律地位(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章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或者说,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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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此原则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必须是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材料。现有法律赋予了原告或第三人提交新证据的权利,但缺乏新证据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影响的规定。本文拟从现有法律对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相关规定着手,分析现有规定对我国行政诉讼审判造成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行政诉讼新证据进行划分,结合行政审判的目的赋予不同种类的证据相应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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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与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范围或种类之所以在理论界众说不一,实践中复杂多样,主要原因在于对其确定原则与规则(或标准)缺乏科学的界定。此文认为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在基本原则指导下,即从行政诉讼的特有性质出发,结合确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涉及范围以及第三人制度与其他行政诉讼制度之相互联系,以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和利害关系的内容为规则或标准,科学地确定第三人的范围和种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