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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4):44-50
同时履行抗辩在《合同法》上虽已有规定,但在概念及构成要件上却语焉不详,这直接造成司法适用上的无序。从法理上言,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而有同时履行抗辩之适用,从给付义务得否主张应视其与合同目的是否密切。为此,司法实务应慎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而不应扩大其适用范围。同时,应对《合同法》第66条之后段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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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阻却履行迟延之效果,理论上长期存在“存在效果说”与“行使效果(溯及力)说”的争论,研究该问题有理论与实务的双重意义。存在效果说的排除届期事由与意思主义不符,其主张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债务人履行迟延的不可归责要件不具有可行性。行使效果(溯及力)说与《民法典》第525条的规范意旨、同时履行抗辩的性质、我国的司法实践均是契合的,且在法学方法论上,可通过类推适用诉讼时效抗辩的方式来填补《民法典》第525条存在的开放型漏洞。在某些案例下,行使效果(溯及力)说存在局限性,应予以修正,形成行使效果(溯及力)修正说;在“定期诣交债务型”“定期的债务人无须受领型”与“定期债权人无须协助之补充型”等债务人无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案例之下,应采取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即阻却履行迟延的解释路径。在解释上,行使效果修正说更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与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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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伙(partnership),是一种伴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经营组织方式。合伙的渊源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法时代,而自罗马法以来,合伙即具有双重意义。其一谓合伙契约;其二谓因合伙契约而成立之组织体。由此而衍生的合伙的契约特性和团体特性之双重性质互为制肘,使合伙在法律制度的造用上产生诸多障碍,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即为其典型。 相似文献
4.
我国合同法采取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分立”的立法模式,并没有导致“法律漏洞”,没有必要将同时履行的适用范围扩张至“履行期自始不同”的情形。各国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不同的立法模式,对该问题的探讨应立足于我国的《合同法》。先履行一方给付迟延,不应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先履行一方享有抗辩权,会发生鼓励变相违约、解除权与抗辩权相冲突的后果,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交换给付判决的执行上也说不通。后履行一方受领迟延,并不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也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该抗辩权只能适用于主合同债务,因受领迟延发生的相关费用与主合同债务不具有同一性,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将标的物提存,后履行一方行使提存物领取请求权时,提存机关可行使抗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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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新确立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从理论上正确认识及实践中正确行使该抗辩权无疑是执行《合同法》的新问题。文章简要分析了确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详细阐述了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和范围,明确提出了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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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与附生效条件(学说称之为附停止条件,或延缓条件,下同)本为不同领域的制度,两者在机理、法律构成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均不相同,在个案中不发生关联的情形较为常见。但一个客观事实同时符合先履行抗辩权与附生效条件的构成,也是可能的,并且已经成为事实。于此场合,当事人对其运用顺序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先适用法律关于附生效条件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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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的颁布实施,现有技术抗辩作为体现专利制度利益平衡机制的重要手段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但是由于《专利法》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规定和解释的分歧,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规则以及现有技术抗辩究竟属于侵权例外抗辩还是不侵权之抗辩的争议不绝于耳。尝试从现有技术抗辩的制度本源出发,围绕《专利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深入分析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的具体案例,结合我国专利保护体制现状,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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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制度姚军兰全军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中有关合同履行的抗辩制度,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中有关先期毁约的制度。许多学者专家通过比较对未来我们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主张。两利相较取其重这本身无可非议,但笔者认为,应该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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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开发风险抗辩对一个国家经济生活产生的影响为标准来对其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的适用与否进行抉择,同时本文对适用开发风险抗辩的限制条件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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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形式之一,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新《合同法》第107条,第109条和第110条都对实际履行制度做出规定。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新《合同法》对于实际履行这一违约责任形式的规定仍不完善。本文将从实际履行的性质入手,分析两大法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实际履行制度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际履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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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所谓抗辩权,是阻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根据抗辩权行使的效果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还是使对方抗辩权的效力延期发生为标准,法律上的抗辩权分为永久的(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一时的)抗辩权。在前者,以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作为著例。在后者,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为其代表。我国合同法第 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当前在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中,出现一些分歧和诸多疑难问题:诸如,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并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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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2013)】修订前,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未能得到法律肯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能否成立存在争议,法院对相关商标侵权案件审理的思路和裁量结果亦存在较大差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