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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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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1994年8月,某地区外贸土畜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资940万元开办地区植物油厂(以下称B厂),并依法向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法人营业执照。同年12月,B厂与某县外贸油厂(以下称C厂)作大豆购销生意,B厂欠C广货款70万元,并由B厂法定代表人写下欠据加盖企业公章。1995年3月,A公司向工商局申请撤销B厂,既未办理企业法人终止登记公告,也未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1996年C厂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厂偿还70万货款及滞纳金。案件审理中经调查得知:B厂被开办单位A公司申请撤销;A公司投资811万元…  相似文献   

2.
对于以被撤公司为被告的案件,法院应当通知其尽快成立清算组并参加诉讼。由于我国对清算问题无具体法律规定,给撤销公司的债务清偿工作带来盲目性,也给少数公司及其主管单位利用公司撤销逃避债务以可乘之机。因此有必要以法规形式对各类公司的清算做出明确规定。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即不得再适用民事执行程序。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应按国务院规定顺序清偿。人民法院不宜把主管机关直接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应由被撤公司清算人作为主体参与诉讼。  相似文献   

3.
股东的清算义务应发生于公司注销之前,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推定股东侵占了公司的责任财产,股东在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行的关于股东承担清理责任的主流判决将本应前置的清算义务不适当地后置了,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误读,且在缺乏强制清算程序时,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变现。本文还就股东自愿承担无限责任的承诺效力及夫妻开办公司的法人人格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4.
樊星 《中国律师》2010,(11):53-54
本案原告为赵某.两被告为周某与赵某某,系夫妻关系.赵某与赵某某系父子关系。某市大生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简称印务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20万元.记载的股东为原告与被告3人,其中赵某以现金70万元出资.两被告各以山水湖印刷厂(简称印刷厂)的价值25万元的设备出资,在验资报告中也做了同样的记载。在相关的工商登记材料中,均以3方作为股东。  相似文献   

5.
浙江李淑芳问:1989年1月,某百货公司将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商店承包给张某,当时注册资金为3万元。1991年3月换照后注册资金调整为10万元(其中8万元由百货公司投入,但在1989年6月验资后即被百货公司收回)。1989年12.月,张某以综合商店名义向某商贸公司借款3万元,但期满后未归还。商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将综合商店和百货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审理中,对百货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发包方抽逃资金,应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综合商店和商贸公司的债权债务发生在注册资金只有3万元期间,不…  相似文献   

6.
2011年1月。兴达皮具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黄某与蔡某二人,其中黄某占公司股份的40%,蔡某占公司股份的60%。黄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9月,黄某、蔡某为兴达皮具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等需要,经股东会商议决定将公司原有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再增加500万元人民币,但二人均没有自有资金,于是由蔡某在2011年9月12日向天成担保有限公司的刘某以手续费5万元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以股东蔡某、黄某的名义存进该公司基本账户作为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润成会计师事务所于当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随后,蔡某、黄某即将上述款项抽出归还了刘某。2011年9月13日,兴达皮具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550万元。整个验资变更过程都由公司法人代表黄某一手操办。该公司在设立后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黄某、蔡某二人为经营周转长期以高息向他人借款,导致公司资不抵债。在2012年4月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后,黄某、蔡某逃匿。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蔡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作为公司股东兼法人代表.在增资过程中与股东蔡某一起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变更登记,其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应当将兴达皮具有限公司作为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主体。黄某、蔡某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公司、黄某、蔡某的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特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认定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必须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本案虽然虚报金额500万元,但时间未超过法定出资期限,  相似文献   

7.
一、案情概况因A公司欠B公司货款30万元,B公司将A公司以及A公司的验资单位———某市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会计所)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状称,A公司由王某和陈某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金50万元(其中王某30万元,陈某20万元)。从工商局相关材料(进帐单)显示,该50万元注册资金,先从某市私营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与会计所共同设立的帐户上划入会计所验资专用帐户,待会计所验资完毕后,由管委会转回自己验资的专用帐户。故认为会计所明知王某、陈某未实际投入注册资金,还为其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要求…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对于该条文赋予清算组的上述权利,法条并末提示其名称,本文称之为“否认权”。  相似文献   

9.
1996年初,鄂南XX市A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赊购回一批驼绒被(2000床),因A公司想以商品抵付该货款,遂于同年9月8日与B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B公司5天内向A公司提供一批农业机械(价值约15万元),A公司在同年Ic月25日前付清全部农机货款。合同还约定:A公司将ZO。0床驼绒被作为抵押物交由B公司共同保管。B&\司履约后付款期限亦届满,A公司却未向B公司偿付任何货款。A公司遂以公函向B/b司表明可由B公司处理抵押物。当B公司处理抵押物后,A公司又向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侵权,并由XX市人民法院将该抵押物予以财产保全…  相似文献   

10.
公司的清算在规范与实践的层面都还存在问题。从清算公司内部而言,股东与债权人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股东不是公司的事务执行人,董事作为法定清算机构乃顺理成章。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另行成立清算组的规定有历史原因,但现已明显不合理,其忽视了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不同。从外部而言,清算制度涉及债权人与股东利益的权衡,而现有制度实践没有或以扭曲的方式实现这种平衡,其忽视了股东在清算程序中“责任切断”利益的实现。清算公司的或有债权人、遗漏债权人及清算程序结束后新产生的债权人只能在清算结束后的特定时间段内要求股东以“剩余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进行清偿。  相似文献   

11.
一、案例及其意见2002年8月6日,A公司与B公司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2002年10月31日前出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价款400万元,合同签定时给付100万元,其余300万元于2002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合同签定后,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B公司也把第一批货款100万元支付给A公司。但余下的300万元B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2004年11月13日,原告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B公司给付拖欠的货款300万元,并向法院提供双方签定的买卖合同以及被告已经收到货物的收货单据。  相似文献   

12.
案情简介1997年5月19日,A市B区法院应原告甲公司的申请,对被告乙公司的4000吨煤予以诉前财产保全。5月21日,B区法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要求返还财产案,李某担任审判长。6月11日,李某接受被告请吃。6月13日,李某未认真审查被告提供的担保单位的实际担保能力,即将诉前保全的4000吨煤予以解封,且未将解封情况通知原告。解封当天,被告就开始低价恶意销售。1997年10月29日,B区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450吨煤(折合人民币109.08万元)。等原告甲公司申请执行时,诉前保全的4000吨煤已被被告销售一空,担保单位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B区法院追加了被告乙公司的债务人和担保单位的股东等作为被执行人,至2000年6月21日,已执行并交付给甲公司57万余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相似文献   

14.
A公司于1993年1月将原下属的车队分立成具有法人资格的B公司,分立协议规定B公司享有资产450万元,偿还农行贷款400万元。1994年2月,因B公司严重亏损,经县政府批准,C公司将B公司兼并。分立和兼并均办了法定变更证照。400万元贷款到期后,A、B、C三公司负责人互相推倭,拒绝还贷款。A公司以分立协议约定贷款由B公司偿还为由,不予还款;B公司原负责人称已被兼并,无财产自主权,无法还款;C公司以不是债务人,与农行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为由,不予理睬。农行送请顾问律师代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的确定及其责任的划分,有三…  相似文献   

15.
孙辉  陆利忠 《中国律师》2013,(10):78-79
2012年5月,原告A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一B公司、被告二C公司在2011年签订了《煤炭贸易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提供2000万元预付款给被告一,被告一每月提供60000吨煤炭由原告销售给被告一指定的客户,原告每月在煤炭贸易中获得固定回报50万元。被告一负责购销煤炭,包括数量、质量、价格、保管等经营活动。同时,被告一负责原告销售给指定客户后全部货款的回笼,当月货款回笼后.次月原告再支付预付款给被告一开展业务.合作期限为一年。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16.
处理破产企业的司法实践给律师实务带来了新的问题,特别是作为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的参与者,如何配合人民法院及清算组搞好清算工作是律师实务面临的新课题。笔者曾作为中南航空企业集团、湖北国华家电有限公司、湖北中南石材有限公司等三家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组组长,在破产清算工作实践中,深感有关的法律问题尚须进一步探讨。一、关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理应从该企业的注册资金入手的问题《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这一规定表明破产企业在人…  相似文献   

17.
案情简介: 原告:农业银行A市支行甲办事处。 被告:A市乙公司。 被告:A市丙公司 第三人:A市丁公司。 原告甲办事处于1995年6月21日以乙公司和丙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称:乙公司于1994年10月8日向甲办事外借款100万元,用于购煤业务,并由丙公司担保。但借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仅归还本金1万元,支付利息1.5万元。以后虽经多次催收,但乙公司和丙公司均未履行约定的义务。请求判令乙公司立即偿付所欠的本息,并判令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公司辩称:向甲办事处借款100万元,是应甲办事处的请求,调度给丁公司归还逾期贷款的,后来,甲办事处未履行替丁公司调度100万元给本公司还贷的诺言,属故意转嫁贷款风险的欺诈行为,请求判决驳回甲办事处的诉讼请求。丙公司  相似文献   

18.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清算工作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依法对那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宣告破产后,必须有一专门机构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等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分配给债权人,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破产法对破产清算问题大都作了较详尽的规定.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对破产清算组成立的时间,组成人员,职责权利,以及与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的关系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使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有法可依.但在实践中也发现,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对于破产清算组的有关规定不够健全,亦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有:(1)清算组织的称谓不统一,且不够  相似文献   

19.
正案件背景: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未经股东会决议,自行决定以公司名义同B公司签订了增资入股合同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合同约定B出资1000万元加入A公司,A公司负责办理增资入股手续。合同签订后,B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A公司股东会在讨论B增资入股事宜时,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合同无法继续履行。B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抗辩认为增资入股事宜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20.
谁为被告     
广州市A、B两公司共同向安徽C公司购买货物(A公司购买针织品、B公司购买丝绸)。为发货方便,A、B、C三方商定并在购销合同中注明,货物以A公司为收货人,一起发运到广州火车站,由A公司提货后再将丝绸转交B公司。货到广州后,A公司业务员一时疏忽(忘记提单中部分货物是B公司的),将提单交与东范市D公司(D公司与A公司有多年染洗加工业务关系),意即由D公司代为提货并进行染洗加工。D公司提货后,即以A公司尚拖欠其加工费8万元为由,将整批货物扣押抵债。此后,A、B、C多次请求D公司返还货物,并出示购销合同说明部分货物(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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