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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 原《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根据这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往往是先对案件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进行审查,只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才开庭审判。这就混淆了庭前审查与开庭审理的界限,容易使法庭、法官先入为主,先定后审、上定下审,刑事审判往往流于形式。同时,一些案件由于法院内部或两院内部事先请示、事先协调,合议庭作用难以发挥,不利于调动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审判中的积极性,往往形成先定后审、先判后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从而导致法庭审判走过场、流于形式的弊病,有的甚至写好判决书后才开庭,不利于公正裁决。法官在法庭上包揽一切,形成了法官与被告人、法官与辩护人的直接冲突。公诉人到庭只负责念起诉书或干脆不到庭,形不成控辩双方互相质证的局面。这样,一方面限制了公诉人指控犯罪、证实犯罪职能的充分发挥,变成了由公诉人协助法官查清犯罪事实;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官客观公正地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出正确裁判,影响了法院公正执法。  相似文献   

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将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刑事公诉案件的条件由原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修改为“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  相似文献   

3.
论疑罪从无原则对检察工作的指导王田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  相似文献   

4.
作为刑事诉讼客体的案件由两大要素构成 :一为被告人 ,二为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对案件所作的仅是初步的法律评价 ,案件最终的法律评价是由法院来作的。在检察机关起诉的被告人及犯罪事实范围内 ,在不妨碍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前提下 ,法院可以变更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  相似文献   

5.
一、问题的提出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1 4 5条规定 ,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 ,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 1 70条也相应规定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这就是所谓“公诉转自诉”制度。在部分经典教科书中 ,这一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重大成果之一 ,其结果是…  相似文献   

6.
法院在案件庭审结束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不一致时,可改变指控罪名,按照自己审理认定的罪名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司法实践中,应通过立法明文规定法院享有变更罪名权,并对其变更程序、时间限制、管理分工作出细化。  相似文献   

7.
对因证据不足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涉及的赔偿案件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 ,由于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司法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 12条的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 162条第 3款规定 ,“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既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那就是无罪 ,无罪就应该赔偿。对于这种规点 ,笔者不敢苟同 ,理由是 :1、我国《国家赔偿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70条也相应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这就是所谓"公诉转自诉"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法律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遵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实事为根据”就是要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掌握一定的证据,只有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决定对被告人的逮捕、起诉、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一贯主张在立案时必须“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证据确实充分则是认定主要犯罪事实的前提,只有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确定谁是被告人,及其主要犯罪  相似文献   

10.
公安机关的立案报告,是办案人员对重大的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报请领导审查决定立案的书面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报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认定确有犯罪事实,即犯罪事实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第二,必须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是说,虽有犯罪事实,但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则不能立案。只有犯罪事实确实存在,而且,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立案;第三,必须是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又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就是说,立案报告主要是公安机关按照管辖范围行使侦查权,以对案件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上报审批文书。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是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样一来,什么情况属于证据不足,什么情况属于事实不清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就显得极为重要,需要认真地分析认定。一、认定的犯罪事实缺少必要证据属于证据不足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如果以证据事实对证据的要求划分,可分为必要证据、充分证据。所谓必要证据,是指在认定犯罪事实当中必不可少的证据。所谓充分证据是指能够充分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对这些证据具体怎么划分呢?…  相似文献   

12.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的定罪判决并未涉及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也不是判决检察院起诉的罪名能否成立,而完全是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来判决被告人的罪名,这样一来,就可能会产生法院判决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检察院起诉的抢夺罪,而法院最后判决的却是抢劫罪,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经…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对检察机关所拥有的免予起诉权力争议较大,大致有两种观点:赞成者认为免予起诉有利于教育.挽救被告人和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利于缩短诉讼时间,减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负荷。反对者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破坏了监督制约,不利于保障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检察机关的免诉权不能不加区别地一概肯定或否定,应全面,公正地来看待免予起诉制度。 (一) 免予起诉是一九五六年检察机关在处理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的工作中创造的,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运用于对在押日本战争罪犯的处理。一九七九年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被正式列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由此可见,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而移交人民检查院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所作出的由人民检察院宣告被告人有罪但不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4.
析存疑不起诉的刑事赔偿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存疑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对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1998)赔他字第10号文中规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应视为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5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该规定有值得商榷之处:其一,“证据不足”不能等同于“没有犯罪事实”。存疑不诉的实质要…  相似文献   

15.
犯罪嫌疑人富某、何某团组织卖淫嫌疑被逮捕。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在开庭审判前,两被告要求委托辩护人。法院告之二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聘请辩护人是被告人的权利,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辩称:‘我们不知道在检察院就可以请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告之我们可以请律师。”法院通过信函向检察院询问此事,检察院领导答复:负责起诉本案的检察人员因疏忽,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① 人民检察院自接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时,由于自身的疏忽。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  相似文献   

16.
在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的好些条款中,刑事案件证明的主体表述得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3条《提起刑事案件及揭发犯罪的职责》这样规定:“法官、检察员、侦查员和调查机关、每当发现犯罪迹象的时候,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提起刑事案件的诉讼、采取法律规定的查明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及对其惩罚的措施.”关于这些内容,刑事诉讼法第20条也提到.该条第2款直接规定“法官、检察员、侦查员及进行调查的人员,无权把证明的责任推到被告人身上.”学者们,实际工作者们由这些情况作出了只有一个涵义的结论:不仅检察员、侦查员及调查机关,而且法官都是证明的主体;主体必须证明犯罪事实及认为有罪的原因.根据我们的意见,不能认为这只是法官的任务.不仅如此,在法律书籍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直接引用了“调查机关、侦查员、检察员及法官在进行调查、预审及法院审理时,必须证明为公正解央刑事案件有意义的.情节……”的条文(《苏联司法》1987年第12期第19页).根据我们的意见,法院下必并且不该证明被告人犯罪或没有犯罪.法院应该答复审理案件时出现的主要问题:证明有罪或无罪.如果无罪,——就否决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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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指案件中依法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凡是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它具体包括三类即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我们知道,诉讼法是为了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实施,诉讼中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则主要应由实体法所规定,公安、司法人员的任务,就在于根据实体法的规定运用证据来查明条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条件事实主要由刑法规范规定,它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有关犯罪的事实,其中主要是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主要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证明对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一条文所指的“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即是案件的基本证明对象。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即要衡量其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这就要求我们用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相似文献   

18.
给“错捕”准确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逮捕的证据条件发生了变化。由于司法实践中对错捕的理解和认识很不一致,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普遍存在“怕错、怕赔”的思想和“错一全盘皆输,宁漏勿错”的倾向,以致束缚了逮捕机关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的手脚,直接影响逮捕正常功能的发挥。因此,非常有必要给错捕以准确定位。一、“错捕”的认定依据及概念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6O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19.
浅谈起诉书附注部分的制作●齐廷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由此可见起诉书附注部分,是寓于起诉书之中的...  相似文献   

20.
证据制度史中口供地位的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口供在证据制度史中地位的变迁是与生产力发展、社会制度的变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司法制度的变革紧密相关的。在推行神示证据制度的奴隶制社会,口供开始登上司法舞台;封建社会确立了法定证据制度,口供被冠以“证据之王”;资产阶级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口供在证据制度中的核心地位被以物证、书证等“科学证据”取代。我国应建立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建立全面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排除传闻证据的规则;证明标准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事实标准改为法律事实的“排他性”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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