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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2004,(7):9-11
利用商业秘密谋私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与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签有《保密协议》。在担任该公司业务经理期间,李某于2002年5月开始以奥尔公司名义与湖南省湘潭市洽谈城市灯光改造项目,其后,李某多次向公司汇报洽谈无结果。同年9月9日,李某以自己与他人合伙成立的某艺术公司的名义与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建设路指挥部、湘潭市灯市管理处签订了价值170余万元的灯具购销合同,造成北京奥尔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00余万元。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违反其与奥尔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苏亚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