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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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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贿赂行为包括行贿和受贿 ,其表现形式为财物的单向传递 ,即行贿者为了谋取一定的利益 ,把财物自愿地送给受贿者 ,而受贿者则“笑纳”后便为行贿者办了一点“实事”。这样 ,行贿者和受贿者各有所得 ,貌似等价交换 ,但行贿受贿不同于用钱买东西。因为 ,行贿者想要谋取的、受贿者相送的利益是非正当的 ,是私下进行交易 ,不能置于光天化日之下的非正当的行为。因此 ,笔者就贿赂行为的危害及预防谈几点认识。一、行贿受贿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现象 ,是人类比较容易感染的一种流行“瘟疫”从古至今 ,在几千年的人类发展中 ,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  相似文献   

2.
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三讲”教育的深化,掌权者警惕性的提高,一些行贿之人在行贿时,屡屡碰壁,弄得他们贿赂不成,反丢“面子”。于是那些行贿者也就对贿赂对象进行了新的研究,因人而异地改变招术,变换手法,视不同身份、性格而采取拐弯抹角的“策略”拉你下水,诱你上钩。经常出现的有三变: 一是“俗贿”不成变“雅贿”─—行贿者看到一些身居要害单位的实权人物,有的人想以权捞点实惠,又怕事情败露,因而见钱婉辞,保持“清廉”,行贿者感到对这种人,再来以往那种现钱交易的俗贿之法,送彩电、冰箱、有价证券、实名存折不行…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律把行贿与受贿同时列为非法行为。这样,在追究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时,就会将行贿者与受贿者逼到同一“战壕”里。他们只有同守共盟,同心协力与政府对抗、与法律对抗才能共存。这无形之中增加了查办案件的难度,致使贿赂犯罪“黑数”大量存在。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运用“作证交易”,即以减少对行贿者的追究来提高侦破贿赂特别是受贿犯罪的效率。尽管我国刑法对“作证交易”没有作专门规定,但笔者认为,它符合司法经济和司法效率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首先,社会上普遍存在着错误认识。许多人对行贿者多半抱有同情心,认为行贿者往往是情势所迫,不得已而为之,他们为了办事而求人送礼,也是受害者;在贿赂犯罪中受贿者是决定因素,如果他们一身正气,行贿者办法再多也不能奏效。所以,在贿赂案件中受贿者应该负全部责任,即使行贿者受到追究,受到的处罚也较轻。  相似文献   

5.
安智 《天津检察》2006,(4):24-24
在近年来的反腐败斗争中,受到法律严惩的往往是受贿者,行贿者却少有被惩处的。其实,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体,行贿引发受贿,受贿又导致渎职犯罪,不斩断行贿链条,权力腐败就不可能得到遏制。而工作在检察战线的同志们都有着相同的共识,贿赂犯罪是最难查办的,普遍存在着难侦、难捕、难诉的现象。  相似文献   

6.
在“权钱交易”过程中,行贿者以物质利益贿赂公职人员,是为了换取公共权力的支持,但最终的目的不在于权力而是物质利益.因此,“权钱交易”实质是物质利益的非法交易,对于行贿者来说,行贿只是他们经济活动的一种手段,行贿的目的在于获取高额利润.可见,腐败问题不仅仅是政治问题,还是一种变态的经济活动.高额利润驱动着一批经济主体行贿,而物质利益诱惑着一些公职人员受贿,为什么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腐败现象会  相似文献   

7.
一些单位在讲反腐败成果时,常常会提到拒贿××次,拒贿金额××万元。应当说,能一身正气,拒绝贿赂,确实值得赞扬。但细细思量,又总觉得有几点疑问。其一,既已拒之,何知数额。“拒贿”,当然是指义正词严,拒绝接受任何贿赂,把行贿者拒之门外。换言之,“拒贿”就是没有收,没有拿。既然如此,拒贿××万元的统计数字又是从何处得来?按照常理,行贿者总是偷偷模模,是以所谓“小意思”、“辛苦费”之类的名目来掩饰其行贿行为的。而作为行贿对象的一方,当他明知对方是行贿并决定拒收的时候,就根本不会接受对方送来的“小意思”,…  相似文献   

8.
贿赂犯罪罪刑关系充分贯彻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反腐败方略,呈现出体系化、协调化、个别化特征,同时在司法适用上也存在不均衡、不契合、差异化的困惑。贿赂犯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较有价之物的范围要窄,性贿赂等能否认定为财产性利益需要分别而论。无论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对应幅度内的法定刑是否相同,在具体适用时均须根据社会危害性轻重决定它们之间的量刑差异。只有充分考虑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才能真正实现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实质正义。作为贿赂犯罪罪刑适用的保障,在认定罪刑情节时需要贯彻价值判断。行贿罪的定罪情节与从重处罚情节存在重合,适用时不得进行重复评价。认定“感情投资型”受贿中的“可能影响职权行使”,不以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为必要,要根据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有无特殊关系、受贿者的状况、行贿者的事后表现等加以综合判断。终身监禁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等情况”,具体包括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所有犯罪情节等情况,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且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偏轻,才能适用终身监禁。“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证明责任,可以转移给受贿人。  相似文献   

9.
对为谋取私利行贿者给予行政的、经济的制裁,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给予法律制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无异议。但是,对打着“为公”的旗号,实际上是为谋取私利的行贿者,换句话说,对为谋取单位的“公益”而进行贿赂者是否应该依法制裁,理论上很少涉及,实践中往往因其“不是谋私利”、“动机是好的”、“不这样办不成事”、“单位群众通不过”等等理由,不予任何处分,最多也只是为掩入耳目而轻描淡写地进行“批评”、“责令检查”、“下不为例”。结果这类违法犯罪活动非但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反而有增加的趋势。为引起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重视,有必要谈谈对“为公”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相似文献   

10.
贿赂是一种腐蚀剂,它能使一些抵抗力差的人腐败变质。贿赂除了金钱器物,再一种便是“精神贿赂”。留心观察,常见的精神贿赂大致有拍马屁、抬轿子、吹喇叭、戴高帽等几种形式。它常常能起到物质贿赂所不能起到的特殊作用。《史记》载:北海太守为政有方,带来百业兴旺,汉武帝闻知,传旨问政。行前文书问太守如何策应,太守把想好的“知人善任”、“赏罚严明”讲了一遍。文书摇头说:“使不得,你只能说北海的一切成就统归于皇上的英明就行了。”太守照此行事,武帝很高兴,便加官进爵。明代朱元璋钓鱼,半晌不见鱼儿上钩,十分烦恼,文人…  相似文献   

11.
治理商业贿赂,首先要正确认定商业贿赂犯罪,这不仅是准确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之需要,也是保障人权之要求。受贿犯罪自然是商业贿赂犯罪的核心。受贿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难以认定的情况,如“什么是公务”、“利益正当与否如何判断”、“受贿故意与谋利目的分离如何处理”,等等。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应从应然和实然两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鉴于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对行贿者的处罚是不同于受贿罪的。如因被索贿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是行贿。在重点治理商业贿赂的今天,研究解决贿赂犯罪的特点及提出解决的方法已经成为必要。笔者通过司法实践及研究贿赂犯罪有关理论的学习,认为在贿赂犯罪中,应当让行贿人处在一个特殊的地位中。即在贿赂犯罪中,对行贿人的处罚应在一定条件下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即“限制免责”理论.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全国查处的贿赂犯罪案件,查办受贿犯罪较多,处理受贿者趋向偏重,而查办行贿犯罪较少,处理行贿者趋向偏轻,这个现象引起了法学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和极大争议,也遭到人民群众的质疑。笔者通过对某市检察机关近几年来查办贿赂犯罪实际情况的归纳整理,就查办贿赂犯罪中处理行贿人谈几点粗浅的想法,以期有助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依法查办贿赂犯罪,推进我国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相似文献   

14.
商业贿赂是一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违法行为。当前我国商业贿赂的成因主要表现为:内部原因是行贿者和受贿者自身层面的原因;外部原因主要是因为社会文化、对商业贿赂危害的漠视以及制度的缺憾。因此,在选择治理商业贿赂是应该采取内外结合的途径即一方面提高人自身的公平竞争意识和法律道德素质;另一方面完善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最新一期《反腐败导刊》,就介绍贿赂行为(介绍贿赂者人称“贿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报道与分析,非常精彩。不过,窃以为也不必把“贿托”的危害性估计得过于严重。我一向以为,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对矛盾当中,受贿一方永远都占据着主导地位,永远都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一方如果没有受贿的可能,另一方就绝不会有行贿的意识;一方面,如果没有受贿者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就绝不会有行贿者的主观行动。在一个权力尚未完全退出市场的过渡型社会中,一些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小而言之,随便打一个电话、批一张条子,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帮他人谋个好差事、办…  相似文献   

16.
商业贿赂是一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违法行为。当前我国商业贿赂的成因主要表现为:内部原因是行贿者和受贿者自身层面的原因;外部原因主要是因为社会文化、对商业贿赂危害的漠视以及制度的缺憾。因此,在选择治理商业贿赂是应该采取内外结合的途径即一方面提高人自身的公平竞争意识和法律道德素质;另一方面完善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7.
据《人民日报·海外版》载:2011年1月25日下午,温家宝总理邀请了11位基层群众就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二五”规划发表意见。温总理说:“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应该为人民谋利益并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衡量政府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  相似文献   

18.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医院因该县卫生系统向反商业贿赂专用账户中上交的贿赂款比较少,认为自身反商业贿赂成绩不显著。为此,金堂县人民医院专门召开会议,动员医生上交贿款,还专门下达指标,科室主任每人500元,医生每人300元。开会动员医生上交贿款可以理解,但逐一下达上交贿款指标就耐人寻味。金堂县人民医院下达“交贿”指标的这一反常举动究竟能说明什么?图第一,说明了医疗贿赂的严重性。对医疗贿赂的严重程度了解最清楚的就应该是医院里的工作人员。诚如该院的一位负责人在会上所言,“我可以拍着胸口说,我们收受商业贿赂的现象是存在的”,“站…  相似文献   

19.
两年前,侄儿被委任为一家国有大型企业的“一把手”,本应高兴,但我总是高兴不起来,担心、牵挂始终萦绕着我。侄儿的领导能力比较强,又有十几年基层领导工作的经验,这些我都清楚,但这个大型企业的“一把手”是糖衣炮弹重点轰击的目标,他是否能够招架得了,这点让我一直放心不下。  相似文献   

20.
何谓贿赂?《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不言而喻,贿赂指的乃是索取或非法收受的财物。时下,一些人认准了这一点,钻起了法律的空子。他们不送诸如现金、金银首饰等,而是以提供“精神产品”的方式,或虽然是物质产品,但以“精神产品”的名义来打动或打通掌管公权的公职人员,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与以金钱、财物等赤裸裸方式的贿赂行为相比,这种“变相贿赂”往往不为别人注意,在潜移默化、不知不觉中让本来还有一定警惕性的“受贿者”落入圈套,为其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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