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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司法解释的“亲属相劫”规定蕴涵着浓厚的伦理基础.值得肯定;但该规定的具体设计存在不足,有待改善;抢劫亲属过程中的故意伤人行为应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应将轻微的亲属抢劫行为设置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应界定清楚“亲属相劫”规定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2.
目前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存在较大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审理该类案件需从法理和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对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进行分析。本案的被告人在盗窃后逃跑过程中以手中铁凿危胁追赶群众,抗拒抓捕,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但对犯罪形态在审理中却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应以抢劫既遂定罪处罚;二、应以抢劫未遂定罪处罚。类似争议在刑法理论及审判实践中—直存在,对司法实践造成困惑。  相似文献   

3.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在上述规定情形下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是实际存在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行为人仅是主观上怀疑受害人在赌局中对其设计骗局。为追回赌资而非法劫持受害人.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相似文献   

4.
《政法学刊》2017,(5):45-52
基于特殊预防刑事政策的考量只是立法的动机,并非拟制为抢劫罪处罚的正当理由,该条法律拟制存在过度处罚的风险。事后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身份犯,作为行为人之前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属于一种定罪层面的特定身份,事后抢劫的实行行为只能是基于特定目的意图侵害人身法益的暴力、胁迫行为。事后抢劫的既遂只能以通过暴力胁迫行为取得了对他人财物的控制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为标准,否则只能是犯罪未遂。重刑化政策虽能满足民众制裁犯罪的复仇情绪并不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扩大处罚的立法拟制已是既成事实,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事后抢劫的入罪标准和适用宽缓的量刑幅度就成为刑法谦抑性的唯一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5.
转化型抢劫罪不应存在未遂形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转化型抢劫罪,又称准抢劫罪,是指行为人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由于发生法定事实,行为性质发生变化,最终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转化型抢劫存在未  相似文献   

6.
抢劫枪支弹药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取得枪支弹药的一种性质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当前我们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重点。关于对抢劫枪支弹药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取得枪支弹药的行为,其犯罪手段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对此类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刑法第150条规定的抢劫罪处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抢劫枪支弹药的行为,比抢劫一般财物危害性更大,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应当按照刑法中有关类推的规定,比照刑法第112条所规定的抢夺枪支弹药罪定罪量刑。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7.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规定行为通常被称之为转化型抢劫行为。据此,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相似文献   

8.
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批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以杀人手段实施抢劫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但是当把《批复》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结合加以适用的时候,却存在  相似文献   

9.
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四条就“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携带凶器抢夺按抢劫罪处罚,并对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一种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另一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唯一一种带器械抢夺不定为抢劫的情况是:“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这一司法解释在法学界和社会有关方面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鸣,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争议。例如发生在今年6月黑龙江首例没有使用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仍按抢劫处罚的案例。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这是对"准抢劫" 罪的规定,刑法理论上也称为法 律拟制的抢劫罪。但由于该法条 对罪状的叙述过于简单,要做到 对抢劫罪的准确定罪,就必须准 确理解和把握"携带凶器抢夺"。 对此,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 点。一种可称为客观说。认为:只 要行为人实施了抢夺行为,且在  相似文献   

11.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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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抢劫罪及其认定 抢劫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较为常见的财产犯罪。随着刑法的修订和抢劫行为方式的多样化,抢劫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日益增多,尤其是在入户抢劫等抢劫罪的加重处罚形态以及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中存在较大的争议。限于篇幅,在此,我们着重探讨转化型抢劫罪问题,并通过一则案例加以展开。 [案例]  相似文献   

13.
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历来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都备受争议,而犯罪对象往往可能会影响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对此如何处罚。因此,厘清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对正确定罪量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普遍承认欠款凭证不属于刑法上的"财物",也不属于有价证券、有价凭证、有价票证。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又可承认其具备作为财产性利益的必要。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并反驳了有条件地视欠款凭证为财产性利益的论调,同时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阐释了抢劫欠款凭证行为的非罪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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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是抢劫罪,因此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款是修订后刑法的新增条款,其立法本意在于携带凶器的行为本身是一种胁迫行为,携带凶器抢夺会使  相似文献   

15.
绑架勒赎,俗称“绑票”,是一种对社会危害很大但刑法目前未明确规定罪名的犯罪行为。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审判实践中的一种作法是,按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性处罚。理由是:这种以使用暴力绑架他人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抢劫行为。虽然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的规定中,没有“暴力绑架他人”方法的明确规定,但由于该条规定有“其他方法”,故把这种方法归为“其他方法”,与立法本意并  相似文献   

16.
六合彩犯罪案件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慈溪法院近年来审理了大量"六合彩"案件,甚至还出现了赌资高达亿元的"六合彩"案件.针对"六合彩"活动的泛滥,笔者认为应当重点发挥法律的作用:完善刑事立法,加大对于赌博犯罪的处罚力度;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符合司法解释有关非法经营罪规定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7.
孙桂京 《法制与社会》2011,(28):287-288
入户抢劫属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中的加重处罚情节,本文从实践案例分析入户抢劫中入户的目的性及入户盗窃转化入户抢劫的理解和认定。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此规定立法的理由是抢夺他人财物本属抢夺罪,但行为人实施抢夺时携带了凶器,对他人构成人身威胁,因而又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特征,故转化为抢劫罪,所以应按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此规定既不合理,也无必要,应予取消。  相似文献   

19.
李伟钰 《法制与社会》2011,(35):131-132
转化型抢劫作为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应存在既未遂形态,这既是基于法律拟制的基本理论又是基于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注意加以区分,避免扩大刑罚处罚的范围。转化型抢劫作为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因此其犯罪形态认定标准应与抢劫罪的犯罪形态认定标准一致,对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但是转化型抢劫罪毕竟也有其特殊性,所以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不同情节作出相应的判断。  相似文献   

20.
【裁判要旨】犯罪中止是否免除处罚的标准是有无造成刑法意义上的损害,即行为人的行为所触犯的本罪名以外的刑法所规定的作为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对于刑法规定的多次抢劫应当从严掌握,应以多次抢劫中的每一次抢劫均构成犯罪且应当处以刑罚为要件,而不应包括应当免除处罚的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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