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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收受型受贿罪为什么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把受贿罪分为索取和收受两种类型:索取型受贿罪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收受型受贿罪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为什么法律规定收受型受贿罪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呢?首先,“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客体要件对行为要件的必然要求。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当前刑法学界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活动”为通说。但笔者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公务活动的廉洁性之所以会被侵犯,就是因为行为人为了非  相似文献   

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将受贿罪分为“索贿”和“收受贿赂”两种形式,而且犯罪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索贿”形式的受贿罪,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收受贿赂”形式的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决定受贿罪的性质.行为人实施收受贿赂的行为才具有决定的意义. 从受贿罪的主观故意看,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得到财物,在其收受行贿人财物时,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即以权换利的性质是十分清楚的.从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看,无论是索贿,还是收受贿赂,只要受贿人收受贿赂,就意味着他承诺了这种以权换利的非法交易,贿赂的性质就确立了,并构成了对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危害.如果  相似文献   

3.
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实行三年多来,司法人员在受贿罪的法律适用上,遇到了一些困惑。首先,这类案件的隐蔽性极强;其次,犯罪证据容易灭失。这都使得这类犯罪难以认定,但主要原因还是法律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其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争议很大。笔者也想针对这个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客观要件的弊端“为他人谋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存在,使得许多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中区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线。对受贿罪在宏观上作总体研究的基础上,从微观上进行探讨,从不同的角度,采用不同的标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多视角、乡思维的分类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5.
贿赂犯罪若干问题再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针对新刑法有关贿赂犯罪的规定,作者提出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利益”的受贿罪要件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罪要件;同时,贿赂犯罪对象应包括“一切不正当利益”和受贿罪数额起点宜再降低。  相似文献   

6.
一、行为人受贿后未为他人谋利益如何定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能  相似文献   

7.
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利益"在构成要件中的地位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它应当是主观方面的要件,从应然的角度看应当把这一条去掉。实现为他人谋利益如果可以构成单独的犯罪,应当按照牵连犯定罪,按照受罪并罚的原理处罚。  相似文献   

8.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颁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它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是构成受贿罪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本文  相似文献   

9.
<正> 吴兆林、邢伟在《法学季刊》1986年第1期《受贿罪主体不应以利用职务便利为前提》(以下简称《吴文》)一文中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论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只要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受贿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很值得商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该是受贿罪不可缺少的构成要件, 首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受贿罪必备的构成要件具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刑法》第185条曾明确地把“利职用务上的便利”作为构成受贿罪的法定要件而加以规定。尽管《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在修改受贿罪的刑罚时  相似文献   

10.
陈建清  李兰 《政法学刊》2003,20(6):18-20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索取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非两个相时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统一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这一要件之中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职务行为。由于索取型受贿罪与非法收受型受贿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差异性,这使得受贿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相似文献   

11.
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在刑法、《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及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都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受贿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有“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  相似文献   

12.
1988年1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同时《补充规定》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这是我国迄今为止,从立法角度给贿赂罪(含受贿罪、行贿罪)所确立的定义。该《补充规定咱颁布实施以来,对贿赂罪定罪量刑起…  相似文献   

1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已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贿赂的客观要件加以规定,对它进行探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含义 “利益”的汉语本义是好处(《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57页),一般分为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两种。收受贿赂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是指受贿人为行贿人所谋取的各种物质利益  相似文献   

14.
我同刑法第185条,并没有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它最早出现在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允规定》有关受贿罪的法定概念中。不过,“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构成中的地位究竟如何,这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些不同的认识。虽然1989年11月6日最高  相似文献   

15.
如何完善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包括刑法典、单行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规定前后不一。除司法解释外,仅以刑法和单行法规而言,就有多种不同规定,导致难以统一掌握使用。因此亟需对刑法体系中有关受贿罪之规定给予修改完善。一、应统一受贿罪的概念刑法第185条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2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的,比照刑法第155条贪污罪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1款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相似文献   

16.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将受贿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财物”,即金钱和物品,将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笔者认为,这种立法过窄地规定了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对受贿罪客观要件加以不必要的限制,实践中给受贿  相似文献   

17.
受贿罪的修订应充分体现法治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立足深度治本,在受贿罪构成要件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 关于受贿罪的理论争议中,普遍讨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他人谋取利益"到底是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要件,还是客观方面要件?  相似文献   

18.
司法实践中对索贿罪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意见不一致。一种意见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面称《决定》和《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索取他人财物”的规定,主张索贿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一种意见认为,索贿实质上是受贿罪中的一种行为方式。对此,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下面谈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它缺乏成立一个独立罪名的依据。首次提到“索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3月8日通过的《决定》。《决定》规定:“对刑法第185条第1款和第2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  相似文献   

19.
受贿罪认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吴育先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给受贿罪赋予了一个新的概念,这是对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关于受贿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20.
读了《人民司法》一九八六年第九期刊登的刘国贞同志《谈谈“利用工作便利”》一文(下简称“刘文”)后,我们对“刘文”中“‘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与工作相关联的便利所造成的方便条件”的观点不敢苟同。据了解,实践中不少同志也持此观点,究其原因,既有司法解释本身的原因,也有理解上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利于准确有力地打击受贿罪。因此,有必要提出商榷。 从逻辑关系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下简称《解答》)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表述违反了同一律。《解答》关于受贿罪的构成开宗明义地指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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