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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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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夏立平 《法学论坛》2000,15(4):39-41
最高额抵押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特殊的抵押 ,在现代各国立法上一般都有规定。它最早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第 1 1 90条 ,《法国民法典》的第 2 1 32条也作了规定 ,日本于 1 971年把以前判例中的“根抵当”确定于修改后的民法典中。我国法律首次对最高额抵押作出明文规定的是《担保法》的第 59条至第 6 3条。该法第 59条规定 :“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 ,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下面笔者就最高额抵押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一、最高额抵押的产生在现代社会中 ,随着市场…  相似文献   

2.
最高额抵押制度的沿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额抵押,在日本称为根抵当,初见于法民2132条,德民1190条对其作出比较完整的规定,瑞民继之。日民本无规定,于昭和46年颁布了《关于民法一部分改正的法律》,增设了最高额抵押制度。我国台湾地区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最高额抵押见于1976年1月28日修订的《动产担保交易法》第16条。但实际上该制度大部分内容散见于判例中。我国大陆地区担保法制定之前,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实务上亦不多见,只是基于该制度之先进性,有益于经济发展才将其纳入立法。  相似文献   

3.
论清偿抵充     
200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首次规定了清偿抵充制度。然而,基于司法救急的原因,《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没有规定指定抵充。我国民法典应当按照《德国民法典》的债务人指定模式对指定抵充进行规定,同时,应当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典关于清偿抵充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法定抵充制度。  相似文献   

4.
《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民法典编纂的关键一步。《民法总则》的制定受到中国当下的既有立法、法源体系结构以及民法典编纂的组织模式的深刻影响,强调对《民法通则》的继承,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民法总则》在一些重要问题上所作出的抉择,对民法典分则的编纂会产生系统性影响,《民法总则》对具体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司法适用。但《民法总则》也遗留了一些问题,表现出与先前的立法类似的缺陷,并且制造出一些问题,例如对人格权问题的规定过于简略,不合理地拆分了债法体系。这些问题有待于在分则部分的立法中,以替代性的方法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5.
《日本民法典》几经波折最终在其法典中体系性的规定了最高额抵押制度,这一制度在日本发展已趋于成熟,从法条解释的角度对《日本民法典》中的这一制度的变更、确定及其限制方面在法条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分析,对其优缺点进行总结。  相似文献   

6.
为在民事法治建设中妥善处理各民族风俗习惯与国家民事法律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对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变通的权力。已经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对此项权力予以明确规定,而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又因为我国《民法典》的实施而被废止。在此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还能否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变通或者补充,是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变通规定制定权是授权立法而非职权立法,依据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有关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已无法解决我国《民法典》与《民法通则》等法律之间存在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问题。在民法典时代,民族自治地方人大能否对《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变通或补充,尚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  相似文献   

7.
周玉华 《法学评论》2021,39(6):63-77
《保险法》修改已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保险法》有重要影响.《民法典》与《保险法》属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保险活动不仅要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也要满足《民法典》的要求,但是《保险法》有其特殊规则,有些地方不能适用《民法典》规定.如何正确理解两者(特别是合同法部分)之间的差异并掌握法律适用尺度就成为当务之急迫.本文试图按照《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和第三编第一分编合同通则的章节顺序,从合同订立、合同解释、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转让、合同终止和争议解决的顺序逐一对比分析《民法典》合同规则与保险合同法适用差异的主要方面,并试图确立《民法典》债法理论对保险合同的有条件适用关系,并运用债法理论对保险合同争议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对违背《民法典》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规则提出 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引起业界讨论和共鸣.  相似文献   

8.
合同法的颁布,首次将赠与合同规定在我国法律中。但由于合同法条文未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所以法学界对之有不同观点。由于赠与合同的性质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履行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因而对赠与合同的性质有必要予以明确,以便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虽有不尽相同之处,但大部分国家是采用诺成合同说。如《法国民法典》①、《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而只有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民法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 我国过去由于受苏联、东欧…  相似文献   

9.
作为最重要的担保方式之一,保证在罗马法中应用广泛,其法律制度已经得到了较为完善的构建。其中,保证之债的从属性、保证人的追索权、抗辩权等制度一直沿用至今。优士丁尼在进行《民法大全》编纂时即将保证作为一种特殊的要式口约规定于《法学阶梯》的债法部分中,这样的立法例被包括意大利在内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所继承。延续罗马法的传统,我国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工作应将保证作为一种有名合同重归于合同法分则。这不仅有利于梳理现行关于保证的规定并进行完善,也能够进一步明确合同法总则规定与保证合同之间的关系,实现民法典体系化的要求。  相似文献   

10.
最高额保证在日本民法理论中称为“根保证” ,① 是指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的同种类债权所设立的保证。最高额保证是保证的特殊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 ,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普遍承认。最高额保证的最主要特点是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有最高限额和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间。如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人对债务人在 1996年 1月 1日至 1999年 1月 1日三年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 ,在5 0 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其中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间为 1996年 1月 1日至 1999年 1月 1日 ,最高限额为 5 0 0万元。保证期间是指…  相似文献   

11.
为了方便当事人对将来之债设立担保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制度 ,并在该法的第14条和第27条对最高额保证的有关问题作了一般性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所订立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复杂多样 ,现行的法律规定又比较原则 ,有许多问题需要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予以把握。本文试对这方面的问题作一分析和探讨。一、最高额保证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当事人常常对将来发生的债权设立担保 ,但是这样的保证并非都属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保证属于特殊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有效成立除了具备一般合同所要求的条件之外 ,还需要具备一些特殊的条件。明确这个问…  相似文献   

12.
《民法典》第153条是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发展,从形式上看,该条规定的是一种原则和例外的关系,但其实质上旨在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并将其作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维护诚信原则等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适用层面看,首先需要通过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并通过利益平衡等方式,准确识别相关规范的性质,同时,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式,对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进行类型区分。此外,在适用《民法典》第153条规定时,还需要厘清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违背公序良俗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借助违背公序良俗规则将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标准。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落实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规定的同时,全面构建了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则.由于民法典强化了担保的从属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将独立保函排除在担保制度之外,并对非金融机构约定独立性担保以及突破担保范围从属性的后果进行了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充分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否认共同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但也为担保人的相互追偿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排除了若干因素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但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问题上,司法解释一方面延续了2019年《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的司法政策,另一方面也在具体规则上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在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方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虽然延续了原担保法解释确立的规则,但进行了必要修正和完善;最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纠正了以往司法实践对反担保在认识上的误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内容上可以区分为针对民法典新变化而作的解释和为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而作的解释,这一区分对于正确处理该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王雷 《现代法学》2023,(2):18-33
参照适用又被称为授权式类推适用、法定类推适用等,是指法律明定将关于某种事项所作的规定,适用于最相类似的其他事项。《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大量参照适用条款,给我们在用法学方法论找法、用法问题上提出了新的研究对象和新的命题,有助于丰富和完善“寻找法律”环节的方法论。参照适用、类推适用、拟制、直接适用、补充适用属于不同的法律思考方法和法律适用方法。参照适用的核心难题是规范参照适用司法技术,防止法官恣意,增强法律安定性。参照适用较之类推适用具有更高的确定性。参照适用可以引导我们探索立法者在实定法中的未尽之言。参照适用是释放民法典体系效益、避免重复规定的立法技术。参照适用立法技术有助于避免重复规定,实现立法简约;对法律条文适用范围的妥当安排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参照适用。参照适用有意识地弥补《民法典》的漏洞,是具有“造法”功能的司法技术,但参照适用也不是对法律漏洞的终结。经由参照适用技术可以“创造”法律,推动法律发展,实现民法典的再体系化和与时俱进。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作为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研究《民法典》中部分重要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既关系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贯彻落实,也关系着国家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而言,《民法典》新增了“优良家风”条款。该条款有其独特的立法背景,其性质属于一项原则性规定,在司法适用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适用方法。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法“重大误解”极可能是借鉴苏俄民法,而后者却受到德国法的重大影响。但我国立法的继受混合而间接,亦未结合理论建构,发端于继受过程中的“误解”一语的不当使用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为国民政府立法院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其意思表示错误部分的规定亦大多源于《德国民法典》。但其第88条第1款规定中“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之规定虽源于德国,却与德国法规定及解释皆不相同。这一问题在司法中造成了混乱,而学说也未能找到妥当的解决方案。建议在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中回归传统民法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并明确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7.
钱嘉宁 《法制与社会》2012,(20):279-281
当今社会,悬赏广告随处可见.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悬赏广告报酬的规定并不完备,对因悬赏广告引起的纠纷缺乏可操作性.悬赏广告在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本文拟以比较法为视角,在考察《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等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基础上,对悬赏广告报酬的法律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同时,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进行了评述,以期在今后立法中能够进一步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18.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我国《担保法》以专节四个条文规定了最高额抵押,但极其原则、粗略。2000年12月13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本文拟对最高额抵押规定的不足以及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作一阐释。 一、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的事由 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的不特定的债…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生活领域需要法律调整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充.近年来,我国立法机构在整合实体法规范的基础上融入了许多全新的制度规定,例如颁布的《民法典》.作为实体法,《民法典》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需要程序法即《民事诉讼法》的衔接配合.同时《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也为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协调对接提供了契机.结合我...  相似文献   

20.
最高额抵押制度,对于促进融资和继续交易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已为各国立法、学说和判例普遍承认。我国《担保法》规定了该项制度,但尚有不足之处,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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