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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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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强 《法学杂志》2003,24(3):54-5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仅因形迹可疑 ,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 ,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我国学者将此种情况下的投案称之为“盘问下的自动投案”。在司法实务中 ,司法人员对于此种投案往往有不同的认识 ,并由此导致在自首认定上的分歧。我们对这一疑难问题作专题阐释 ,有助于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和疑难  相似文献   

2.
因形迹可疑被查处的刑事案件屡见不鲜,但对于形迹可疑查获的形迹可疑人员是否成立自首,却各有不同的理解和认定。至于是否成立自首,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做有利于犯罪形迹可疑人员的推定,以达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3.
赵继军 《法制与社会》2014,(16):261+267
投案的认定与否,直接关系到自首是否能够成立。而自首又是一项法定的量刑情节,其规定较为宽泛,根据不同的案情,对被告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而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归案的一些情形表现,最终是否能够认定为投案,进而能否成立自首,在司法认定上存在不同的认识与理解。对这些情形予以剖析、澄清,无疑会对指导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自动投案是典型自首成立的首要要件和本质要件。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投案的意志、目的、时间、对象上同时符合相关条件,才是自动投案。  相似文献   

5.
被告人强奸后杀人并放火焚尸灭迹,恐事情败露,向家人编造曾与被害人发生过两次性关系的虚假事实,否认强奸性质,亦不承认曾杀人、放火。家人为帮助其撇清作案嫌疑,主动联系公安人员,经公安人员讯问,其逐步供述犯罪事实。本案中其家人的行为不能视为送亲归案,被告人的行为亦不能被认定为投案自首。  相似文献   

6.
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法定从宽情节,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是复杂多样的,对"自动投案"的理解也存在分歧。为准确适用自首,更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本文对自首中的投案方式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案两投"案件自动投案的认定有较大争议,原因在于解释方法使用不当。具体适用解释方法时应在得到初步解释结论后再使用其他解释方法对结论进行校验。在自动投案的认定上,应先形式后实质,即先判断"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形式要件是否成立,然后再判断"主动性、直接性"的实质要件是否成立,不应跳过形式要件直接进行实质要件认定。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这是自动投案的形态变化,即由主动投案变化为盘问后到案。  相似文献   

9.
对“自动投案”的认定——结合自首的本质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其本质不是悔罪而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从而使犯罪得以及时侦破和审判。实践中,认定自首时的疑难问题多集中在自动投案的认定上。为了更加合理地适用自首制度,应当结合自首的立法精神及其本质,对自动投案的时间、主动性等问题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0.
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又自动投案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自首的本质即妥协与互利以及满足自动投案的要求。如果是被动归案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又自动投案的行为,不仅从形式上不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时限性要求,而且从本质上说,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真正向国家妥协,因随后的自动投案只不过是犯罪嫌疑人所应履行取保候审相关义务的恢复,根本无法屏蔽或取代第一次的被动归案;且国家又为犯罪嫌疑人进一步耗费了司法资源,这就导致国家丧失对其寻求妥协的前提,更无法实现真正的互利交换。除非犯罪嫌疑人的两次归案方式都是主动的,才具备认定自首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1.
自首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刑罚量刑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的具体体现。刑法理论将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一般自首;将《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准自首。2009年3月12日.为了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复杂性,对于一般自首认定问题中自动投案的认定存在的较多的分歧及争议。本文将对职务犯罪案件一般自首认定问题中自动投案认定的若干问题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12.
自首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刑罚量刑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的具体体现.刑法理论将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一般自首;将《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准自首.2009年3月12日,为了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复杂性,对于一般自首认定问题中“自动投案”的认定存在的较多的分歧及争议,应该回到从自首的本质来把握和评断,即将原本自由之身通过自动投案交付给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并自愿认罪.  相似文献   

13.
于婷 《法制与社会》2012,(10):128+130
自首在我国刑法法治历程中可谓源远流长。早在奴隶制的西周时期,《尚书·康诰》中就有"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时至今日,我国仍然坚持这一刑事政策。然而,对于犯罪分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主动向相关机关投案的情况是否还能认定为自首立法无明确规定,笔者通过对理论界不同观点的剖析及对立法目的的探析,认为此种情形仍可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14.
[案情]1999年3月底,罗某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致出租车司机林某轻微伤,涉案金额达1万余元。2011年12月,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表示其具有动员张某投案的行为。经审查,1994年间,张某伙同他人在国道324线上抢劫大客车旅客钱财两起,涉案金额约2万余元。在公安机关出具的张某投案证明中,证实了罗  相似文献   

15.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刑事审判阶段,对自首的认定往往持一种较为宽松的态度,即只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鼓励犯罪分子投案争取宽大处理和降低司法成本的价值就可以认定为自首。本文以为此种做法欠妥,要正确认定自首,从形式上必须严格遵循其法定构成要件的要求,在内容上必须回归到自首的本质上,同时还要考虑其适用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6.
“形迹可疑型”自首是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普通自首的特殊形式,其认定要正确界定罪行是否已被发觉,形迹可疑与主动供述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自首,虽然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自首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首必须是自动投案或者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  相似文献   

18.
一、案情 2004年7月14日深夜,被告人郑一、郑二、郑三(化名)在海口市美兰机场某草坪的假山,采用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共同强奸女青年程艳(化名)。在被告人郑二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被害人呼喊救命且不断奋力反抗,被告人郑三上前帮忙按住程的手并捂住其嘴,使郑二强奸得逞。事毕,机场护卫大队接举报赶至现场,程某赤身裸体从假山后冲出呼救报警,三被告人四散逃窜,郑一、郑二逃脱,郑三被抓获。同年8月18日,郑二在家人的启发和催促下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以后的侦察、检察程序中,郑二辩称自己仅是脱光衣服和被害人抱在一起,并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且被告人郑三仅在旁边观看,没有实施帮忙行为。在一审举证质证、辩论等阶段,郑二仍拒不认罪,坚持翻供立场。  相似文献   

19.
1 基本案情 徐某,某市出租车司机.2008年6月18日,徐某驾驶出租车在市区一干道空车行驶时,张某驾驶小轿车从左后方超车.因张某未能很好地控制车距,致使小轿车过早并线,小轿车尾部与出租车头部发生轻微刮蹭.双方停车商量责任问题,并拨打了122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其间,张某用手帕擦拭别蹭部位,徐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是在毁灭事故证据,遂予以制止.两人因此发生身体接触并进而相互撕打.在打斗中,徐某击中张某鼻部,致张某鼻骨骨折(轻伤).在张某鼻部受伤后,两人停手.张某拨打了110报警.徐某见张某报警后,一直留在现场等候.在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后,民警将张某和徐某带回派出所询问.询问中,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案发的经过.  相似文献   

20.
[案情]2011年3月10日中午,张某撬锁进入一居民家中行窃,窃得价值1万余元的黄金饰品,准备离开时与开锁进屋的女房主相遇。女房主发现后迅速反锁大门,将张某锁在屋内,邻里闻讯赶来围在门口。张某见无路可逃,又担心被群众打.即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张某带走,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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