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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9,(5)
《食品安全法》第134条创设的"累加处罚"制度,在国内外执法领域也称"三振出局"。其本质就是一种对"累罚累犯"的相对人予以加重处罚的制度。食品安全行政法域引入该制度,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直接体现。在该条款的适用上,时间要件、处罚累计、处罚裁量等尚需要进一步明确。时间要件是"累加处罚"是否构成的两个关键性前提之一,应当体现"严厉处罚"的立法目的。三次处罚的累计是"累加处罚"的另一个关键构成要件,对其"三次"的确定、计算以及每次处罚的性质认定决定着"累加处罚"的具体实施。"累加处罚"的适用裁量因为包含着包括"吊销许可证"在内的两种力度不一的处罚,因此应当确立相对统一的基准,避免过罚不当的错误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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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直播带货圈负面新闻不断,继雪某、林某某偷逃税被处罚后,昔日"直播一姐"薇娅也"翻车"了,其被税务机关处罚的新闻一时间直冲热搜!13.41亿元是如何构成的?薇娅偷逃税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吗?直播带货领域的税收震荡有何警示?
昔日"直播一姐"为何被罚
调查显示,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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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5)
1、问题的提出从行为主体角度讲,目前我国颁布实施的卫生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象都是从事特定卫生相关专业经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行为主体。卫生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主体定性问题。特别是《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如何界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更显必要。因为对其界定的主体性质不同,将直接影响处罚幅度和适用的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时,对公民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目前不论在执法实践中,还是在学术界对"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均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应将"个体工商户"按公民论;另一种则认为应按其他组织论。本文试对"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质作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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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时30分,张成早早地等候在山东省青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口,他此行的日的是申请撤诉. 此前,他把当地税务局给告了.原因是:这位"零点利"超市的老板3个月前被税务局查出偷税,并罚款1000元.张成认为处罚过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就在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主动撤销了原处罚决定,重新处以300元的罚款,张成欣然接受,双方还没到庭上剑拔弩张就达成了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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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郑州市几位村民偷摘了一果树研究所历经13年资精心培育的100多斤"科技桃"!这将使研究所的品种审定耽搁一年,损失数十万元。"科技桃"被盗案发生后,对偷盗者如何处罚,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该案也是2003年发生在北京的"天价葡萄"案的翻版。不管该案被如何定性,偷桃者最终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但该案暴露出的科研单位管理不善等问题,应引起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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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6,(1):90-106
在打击和规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又称"两法衔接")机制运作和工作实践中,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即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两罚"原则;准确、灵活把握"刑事先理"原则;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防止刑事司法恣意扩张。目前,检视理论界关于"两法衔接"机制研究内容的着力点,仍然呈现局限于规范层面和价值层面的"务虚"居多,深入到司法实务中的操作层面之"务实"研究则比较缺乏,尤其是针对具体(类)个案的情形,开展合理妥适的实体衔接内容研究依然是比较少的,同时也是亟需引起重视和加以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在"两法衔接"机制开展和运作过程中,实体层面衔接的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针对同一行为,基于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违法性的存在前提,在处罚层面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竞合判断和处理模式问题。综合比较各个学说观点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现实状况考虑,应当确立和采用并合主义原则为主、吸收原则为辅的适用原则为妥。在坚持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作出的先后顺序不同,需要分别做出相应的不同处理:即在"先(行政)罚后刑(罚)"的情形下,采用同质罚相折抵、不同罚则各自适用的处理模式;在"先刑(罚)后(行政)罚"的情形下,采取同质罚不得再次处罚、不同罚则可予再处罚、免刑后可予再处罚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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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2):147-163
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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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根据与幅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减轻处罚的根据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政策,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既取决于行为侵害的法益和行为人的罪过,也取决于行为的常发性、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人的意志自由程度、民众的法感情等因素。"许霆案"减轻处罚的根据于法有据、于理相合,因而是正当的。对减轻处罚的幅度应区别对待:有与免除处罚并列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对行为人减轻处罚不能加以限制;反之,应加以限制。"许霆案"因无与免除处罚并列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因而审判机关对"许霆案"的减轻处罚幅度过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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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超过了还款期限,持卡族将面临着巨额的复利和滞纳金处罚,南京市民王朝(化名)就是其中的一位.他两年前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银行7884元,两年后,欠款已经变成了35478元,因为和银行就还款金额发生争执,被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开庭时,他的代理律师提出的"银行收取复利和滞纳金违法"的观点语惊四座,博得了众多网友和法学专家的支持.然而,律师的代理意见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最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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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上的"从重处罚"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从重处罚必须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从重处罚情节包括犯罪情节与非犯罪情节.将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根据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非犯罪情节中,只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应有一个法治时代的新认识;"抗拒从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抗拒从重.<刑法>对首要分子、主犯的处罚仍然体现了"从重处罚"的精神,但与1979年<刑法>相比较,表现为一种"隐性从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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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超过了还款期限,持卡族将面临着巨额的复利和滞纳金处罚,南京市民王朝(化名)就是其中的一位。他两年前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银行7884元。两年后,欠款已经变成了3547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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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制度立法再完善之探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分析样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5条关于减轻处罚量刑规则的规定对于规范我国的减轻处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这一规定也存在适用范围狭窄以及对减轻处罚幅度的限制仍然不足等问题。该修正案第9条删除在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竞合情况下"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偏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一案件中不同犯罪分子之间量刑失衡的问题,但其并非解决在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竞合情况下如何从宽处罚问题的最佳方案。对酌定减轻处罚制度本应加以修改,但该修正案并未修改。建议增补已是最轻的一个法定量刑幅度以及仅具有单一法定量刑幅度两种情形下减轻处罚的量刑规则,进一步明确限制减轻处罚的幅度,完善自首与重大立功情节竞合时从宽处罚的立法以及酌定减轻处罚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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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行政处罚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二者不一致的,在道路交通处罚案件中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简易程序中,可以由一名交警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但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处罚中,简易程序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