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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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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实地调研发现,目前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明显扩大,律师权利也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障,但侦查阶段法律援助率低、通知与指派信息交流不畅、律师意见的针对性和专业性不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业化程度低等问题依然突出。应确立强制辩护原则,将未成年被害人纳入援助范围并扩充法律援助律师权利,通过少年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提升通知、指派和律师介入办案的效率,建立专业化法律援助队伍以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2.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和诉讼阶段.从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状况来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有所增长,援助的及时性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与理论的预期和理想的目标尚有一定的差距.根据对F市刑事法律援助实践状况的调查,实践中的刑事法律援助仍然以“通知型”为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比例较低.从刑事法律援助的有效性来看,援助律师大都能够完成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但在调查取证方面相对缺乏主动性.  相似文献   

3.
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国法律服务委员会统一管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包括签约的私人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委员会直接雇佣的公设辩护人.刑事电话法律咨询制度、值班律师制度和公设辩护人制度是英国刑事法律援助最富特色的制度.未来我国应借鉴英国的有益经验,构建契约化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服务律师的素质;在侦查和起诉阶段设立值班律师制度;建设刑事法律援助电话咨询服务网络.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效果显著,但同时也伴随着架空程序正义的风险,律师实质性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之正当性基础。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着协商性司法的进程,中国特色的控辩协商机制来日可期,律师的有效参与更应成为完善制度构建的应有之义。然而司法实践的现状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律师分别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发挥不同作用的同时也面临不同的参与困境。结合域外经验加以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下的律师参与存在辩护理念和立法规制的双重缺失。具体而言,应推动有效辩护的理念建构和精细值班律师的制度建构,探寻律师实质性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合理路径,从而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助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健康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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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抑或辩护的有效性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程序选择自主性以及量刑建议公正性的根本保证。为了实现有效辩护,前提是要保证整个诉讼程序有辩护律师的参与,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重点是落实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和转化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将律师不尽职尽责,导致被告人失去程序选择的行为纳入法院程序性制裁的审查范围,同时以司法建议的方式纠正律师的行为。此外,我们还应当建立和完善律师的准入、惩戒和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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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是其刑事辩护制度日臻完善的结果,其基本功能是为被追诉人提供应急性的法律服务。基于中国当下刑事程序改革的新发展及刑事辩护率低下的现实,认罪认罚案件中确立值班律师制度主要是为实现有效辩护的功能。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见证人化是其功能异化的体现,将会导致值班律师的权利被极大地限缩,有效辩护难以实现;值班律师沦为公权力的合作者,破坏被追诉人对值班律师的信任。未来,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将呈现二元化的特点,认罪认罚案件中,应以有效辩护为核心,从以下方面强化值班律师辩护权的实现: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为核心,通过赋予值班律师在场权,明确值班律师介入的时间点;围绕被追诉人认罪的真实性、自愿性,细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具体内容;以有效辩护为目标,明确值班律师的各项权利;强化值班律师对程序性事项的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9.
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关于律师的地位、会见权、知情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等方面对律师权利进行了强化,对提高辩护效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对公安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公安机关应当主动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转变侦查理念,强化证据意识,提高侦查人员对证据的收集、研判能力,加强对律师会见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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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平等对抗的“诉讼”特性。在犯罪嫌疑人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实现其自行辩护权利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无疑对达到这种“平等对抗”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反观我国的现行立法,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职能发挥得并不理想。基于此,本文针对这一问题,通过与正在进行改革并已取得巨大成功的日本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从中获得有益提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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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加强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职能,已成为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和文明的世界趋势。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是我国 1996 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进步。但其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及其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仍有不少缺陷。借鉴国外之立法,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完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职能,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之路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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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获得律师的帮助,是防范错案风险的需要,是实现量刑协商中控辩双方实质对等的需要,是实现公正和效率平衡的需要。在现有条件下,应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承担部分辩护职能的法律帮助者。有效法律帮助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政府能为没有聘请律师的被追诉人提供律师帮助,律师参与制度设计得合理,公安司法机关充分尊重被追诉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并为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律师能够勤勉履职等内容。实践中,值班律师大多只是起到见证人的作用,并未发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的真实性、自愿性以及协助被追诉人进行量刑协商和程序选择的作用。对此,应当完善值班律师的选任制度和选派机制,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培训,赋予值班律师必要的诉讼权利,科学设计律师参与制度,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程序救济机制和律师惩戒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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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责任,国家应当切实承担起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责任而不能将义务转嫁给律师。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法律规范和制度运行两方面的问题,应当通过规范的自省和政策的关照加以完善。当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根植于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之中,要真正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水平,还必须改善刑事诉讼的整体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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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指由政府出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在公安、法院等部门值班,免费为当事人即时提供法律咨询、指导、代理或其他法律服务的司法救济制度。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目的,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时、专业、低成本、高效率的法律援助服务。该制度起源于英国,目前已成为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还处在试点阶段,与国外值班律师制度相比,在提供服务的即时性和无偿性,服务范围和对象的广泛性以及服务类型的多样性等方面有相同之处,但在制度性质、管理体制、服务场所和对象、服务专业类型与分工、服务便捷程度和制度规范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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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是辩护方行使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直接目的是促使法庭宣告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从而使违法者遭受某种程度的惩罚和制裁,使被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作用不容乐观,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存在被追诉人程序性辩护权缺失的现实,构建和完善刑事诉讼侦查阶段被追诉人程序性辩护权大有可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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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赋予侦查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部权力,这不符合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大多发生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也更有动力适用该项制度。赋予侦查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完整权力可能导致其获取口供的倾向增加,无辜者认罪的概率增加以及权力滥用等潜在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认罪认罚全程录音录像、保障辩护律师有效参与及允许犯罪嫌疑人撤回认罪认罚等制度来防止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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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形成了实习律师以“共同代理人”名义出庭的方式。实习律师并不具有独立的代理人身份,其依附于执业律师,但大部分法院将其计入诉讼代理人的人数。一方面,行业协会对实习律师的庭审发言做出了限制规定,而另一方面,实习律师却计入了诉讼代理人的人数,这相当于限制了当事人可以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保障规定》本是出于解决这种问题的目的,设立了律师助理制度,但常常受到曲解。至于发言资格问题,在事后审查程序中,实习律师的发言行为不影响裁判的有效性;在事中审查程序中,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发言,需要根据对方是否提出异议以及双方异议、抗辩的依据做出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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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是职业私人侦探所的发源地。法国私人侦探行为呈延伸化和严格化趋势。从私人侦探中折射出来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刑事法律问题,如行为的发展规律,调查行为(包括查询、询问、跟踪、监视等)的界限,对调查行为的授权和监督以及私人侦探与其他人员的关系问题,都值得深究。法国私人侦探与司法警察之间存在着合作与对抗的关系,而与律师之间则是"天然搭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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