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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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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捷 《中外法学》1987,(5):14-16,13
<正> 《美国1986年税收改革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于1987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它不仅对美国公民和美国公司产生巨大影响,而且也引起在美国的外国公司和投资者的关注。纵观《新税法》对旧税法的一系列调整,一个明显的特征便是在美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和投资者将要缴纳新的或者说更高的税金。事实上,正如一位美国观察家所说,《新税法》  相似文献   

2.
香港和内地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香港实行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内地实行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这必然导致香港和内地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虽然在1998年双方签订了内地和香港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此分析后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3.
崔威 《中外法学》2008,(6):851-865
<正>1981年中国所得税体制建立伊始,中国就采用了一种二元体制对外商在境内投资行为进行征税。粗略地讲,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扣除)方面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定,以其从事经营的净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未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以毛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以预提的方式纳税。究  相似文献   

4.
试论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冲突之协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一国在尊重他国主权和遵守国际税收惯例的前提下,便可独立自主地行使征税权。正由于各国选择适用的税收管辖权类型不同,而导致了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对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及其认定标准进行探讨,同时也对国际税收协定与中外税收协定中关于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原则和方法加以比较分析,以期为我国征税权的公平实施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5.
国际货运代理人执行美国航线服务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政府一向坚持对所有通过班轮运输送出美国的货物进行管理,即使这些业务发生在外国,或贸易商、国际货运代理人从未去过美国。对于班轮服务来说,最重要的美国法规是经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修订后的《1984年航运法》(以下简称《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及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的官方规定。FMC对美国班轮航线的服务合同有着许多严格、具体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人、承运人及其他缔约方在订立和使用服务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一、(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对服务合同的影响(-)关于签订服务合同的条件…  相似文献   

6.
崔晓静 《法商研究》2013,(1):112-119
为了规制海外逃税行为、增加国家税收,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规定了严格的海外账户税收合规制度。该制度不仅规定了美国人对其在海外的账户信息向美国税务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的义务,而且规定了外国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对美国人的账户信息进行报告的义务。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制度的实施将对外国银行业甚至外国国家主权提出严峻的挑战。面对这种挑战,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应当在积极与美国建立双边税收信息合作机制的同时,主动积极地倡导建立多边税收信息合作机制,以高效地解决相关制度的实施可能带来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由于多种税收管辖权并存而产生的冲突如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避税给跨国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也难免其害。目前国际上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逃、避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解作用,但并未从根本上消灭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逃、避税。本文试通过分析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逃、避税产生的原因及目前采取的措施的效果,提出在全球范围内实行单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以从根本上解决多种税收管辖权并存的冲突。  相似文献   

8.
所得税制度应覆盖所有自然人和组织,通常分别课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然而,合伙企业却一般不课征企业所得税,而实行先分后税、直接对合伙人课征所得税的规则。我国税收征管中出现了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按照投资所得项目征税,以及合伙企业从事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等措施,但未就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关于合伙制投资基金应否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问题,部分地方政府作出了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投资所得项目、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的行政解释。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将合伙企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必要创制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的特殊规则,以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  相似文献   

9.
谈我国证券税法体系的完善苏号朋朱家贤我国现行税法中规定的对证券市场的税收包括印花税、股利税和营业税。这一税法体系存在着诸多缺陷,如体系不完整,未规定一些重要环节的税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内外两套不同的企业所得税收体系,破坏了国家税法的统...  相似文献   

10.
引进技术是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一个重要方面。1986年,我国从三十个国家和地区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生效合同744个,技术贸易总额达44.5亿美元。与1985年相比,合同数增加百分之十,成交额增加百分之五十,这样外国公司从中要取得相当数量的特许权使用费。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我国相继颁布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一些税收法规,其中都有专条规定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课税。但如何掌握和运用税法规定,搞好技术引进中的税收工作,还有不少问题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11.
张娟 《研究生法学》2004,19(4):73-81
在对于营业利润的征税问题上,“为了协调营业利润来源地国税收管辖权(属地的管辖权)和纳税人居住国的税收管辖权(属人的管辖权),常设机构的概念(pemanent establishment)应运而生”。无论是经合组织(Organization of Economic Corpo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为OECD)范本还是联合国范本,都在其中采取了“常设机构原则”。  相似文献   

12.
美国CFC法律制度是在税收大量流失,财政赤字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产生的,其目的是取消消极所得和基地公司所得,剥夺参与避税港活动的外国子公司延期纳税的权力。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对CFC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在纳税主体、客体以及适用的空间范围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  相似文献   

13.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对于保证国家征税权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现行规定不明确以及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4.
为了保障税收依法征缴,防止税收流失,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多种措施,税收优先权便是其中之一,它使税收处于优先受偿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亦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明确了国家征税权力与其他权利并存时的清偿顺序。本文对我国法律中有关税收优先权的规定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5.
刘永伟 《法学评论》2006,24(6):63-68
税法和税收协定都有其本身的特殊性,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比一般的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更加复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征管法》规定,当其与税收协定的规定不同时,税收协定优先。这种规定不仅在法律上缺乏宪法依据,而且在理论上也有可商榷之处。在一定的情况下,国内税法应可优于税收协定。美国关于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关系的规定值得借鉴。在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的法律地位进行规定之前,我国国内税法关于税收协定优先的规定应当取消;在宪法对条约的地位进行规定之后,我国的税法可再据以作出适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论征税职权     
征税职权是税法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内容,税法上的很多概念和范畴.如征税主体、征税行为、税收法律责任等都与征税职权密切相关。税法的一个基本使命就在于规范和保障征税主体合法、理性地行使征税职权,以使实体税收债务法的规定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7.
张建 《法制与社会》2013,(34):103-104
21世纪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突飞猛进,资本跨国流动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亦日益成为常态,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直接投资,为实现税负最小化,投资者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个重要的筹划手段就是在低税国(地区)或在避税港设立受控外国公司来递延税款从而实现国际避税.这一现象的存在严重侵蚀国家税基,200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首次规定了CFC税制条款.鉴此,本文试从我国立法与其他国家税法中CFC税制的征税对象入手,运用综合比较与归纳分析的方法,探讨如何借鉴国际经验以保证我国税收实践中CFC税制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8.
<正> 在国际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问题上,有两个范本可以作为参考的依据,一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于1977年发表的《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合税收协定范本》),二是由联合国专家小组起草于1980年发表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但从发展中国家来说,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则反映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和立场,已  相似文献   

19.
从适用税收协定角度而言,我国现行合伙企业税收法制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交易关系定性不明确、国内合伙企业与国外合伙企业税收地位不一致、对合伙企业缺乏反避税措施等,且中国与其他缔约国给予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易导致双重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应完善这些相关制度,并根据中国在征税中所处的不同缔约国地位如合伙企业所在地国、合伙人居住国、来源所得国等的角度来分析,消除适用中外双边税收协定的矛盾,避免双重征税或不征税。  相似文献   

20.
《商务与法律》2005,(4):54-54
2005年7月至8月,乌兹别克议会上、下两院先后通过了对“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和保障”法所作的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的“外资保护法”中确认外国投资者享有新的优惠条件保开如下:(1)不享受国家担保的外国投资企业的长期贷款利息在计算应缴利润税时不纳入税基。(2)新建外国投资企业产生的亏损.可自产生亏损年度之后的五年内,用应缴纳的税收款进行均衡抵扣。(3)修订后的外资保护法中第三款还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导致外商认为乌投资环境恶化时,外国投资者可以继续享有现行的优惠保障和权益:提高了对外商红利税的征收税率时;由于实行新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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