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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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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字证据的程序法定位--技术、经济视角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基于证据在程序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证据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紧密关联,要促进程序法在数字时代的发展,首先要研究的便是数字技术对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证据在内的程序证据制度的影响.使用"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概念并不能科学地归纳出这种证据的内涵,而"数字证据"概念则更符合其本质特征.在证据类型上,数字证据与书证、视听资料等已有证据类型颇不相同,是一种新的独立的证据类型,并且,在证据规则上,数字证据具有与其数字技术特性相应的新规则.  相似文献   

2.
数字证据的性质及相关规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王芳 《法学》2004,(8):72-79
“数字证据”在概念上区别于“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和“数据电文” ,在类型上不同于视听资料和书证。“数字证据”本身具有高科技性、客观真实性、外延广泛性的特点 ;针对数字证据的特性 ,应建立其相应的规则体系 ,并引入鉴定、公证和保全行为 ,使数字证据的证明力有充分的保障。  相似文献   

3.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点。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定论,笔者认为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以及网络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数字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或信息。需要指出的是.电子证据必须是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电子证据较其他类型的证据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4.
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关键,各类案件正确处理的前提和基础是具有确实、充分的诉讼证据。伴随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科技的发展,民商事流转更多地借助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展,以数字形态存在的信息急剧增加,电子数据的价值越发得以显现。网络交易、网上拍卖、网络公告、网上招标、远程医疗、移动支付众多的电子商务类型在给社会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传统证据制度带  相似文献   

5.
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息时代,办公自动化和电子商务活动日益增加,作为信息交换的新载体即各种数据电文被大量使用,因此而生的新类型纠纷案日益增多,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新类型,其功能也日渐凸现。本文现对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及法律地位,以及其收集和审查等问题进行简要探讨,并对我国证据立法提出初步的建议。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电子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网上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简单地讲,就是利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文件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研究电子证…  相似文献   

6.
我国通过建设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体系推进政府数字治理。数字治理以行政行为标准化、规范化、清单化为基础,实现跨地区、部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及业务协同。行政机关之间通过平台协同调查、收集及审查判断证据,证据行为由封闭向开放转变,电子数据成为主要证据类型。数字治理让证明更容易,可以适当提高证明标准,将原由申请人承担的部分证明责任转移至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在部分领域可采用实质审查规则,数据系统推送的证据原则上具有可采性。满足行政程序调查收集及审查判断证据需要,一体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体系须建立案件事实调查辅助系统,提供证据材料识别、标识、提示及辅助质证等功能。  相似文献   

7.
与数字证据相关的概念很多,但它们的内涵和外延存在一定差异,从提出概念的出发点、载体、表现形式、研究范围等角度分析数字证据、电子证据、科学证据、电子记录等概念的差异,并进一步提出对数字证据进行专门研究的科学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8.
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关键,各类案件正确处理的前提和基础是具有确实、充分的诉讼证据.伴随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科技的发展,民商事流转更多地借助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展,以数字形态存在的信息急剧增加,电子数据的价值越发得以显现.网络交易、网上拍卖、网络公告、网上招标、远程医疗、移动支付众多的电子商务类型在给社会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传统证据制度带来巨大挑战.  相似文献   

9.
电子证据及其相关概念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首次以立法形式肯定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以电子数据为本质,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分为模拟证据和数字证据,其中包含以数字电子信息为基础的电子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与科学证据属于平行概念,从属于科技证据.  相似文献   

10.
在虚拟犯罪现场固定数字证据前,需要在大量数据中搜索和定位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数字证据。为了及时准确定位数字证据,必须依赖计算机相关技术,虚拟现场常采用的搜索技术包括基于字符串的搜索技术、基于特征码的搜索技术、基于数字指纹的搜索技术、基于痕迹信息的搜索技术等。  相似文献   

11.
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   总被引:31,自引:0,他引:31  
本文从计算机数据独具的精密性与脆弱性相结合的特点出发,分析了其作为一种新型证据所具有的证据价值:首先是计算机数据的可接受性,即其作为一种证据是否可以为一国法律所接受;其次是从证据类型角度分析其证明力,即计算机数据究竟是应作为视听资料、书证还是一种独立证据类型而赋予其不同的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12.
由于目前计算机专业取证人员数量的不足,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现场中正处于运行状态的计算机大多采用“二步式”取证的方式来搜集数字证据。即先由侦查人员对涉案计算机实施关机分离和保全。尔后再移交专业机构进行数字证据司法鉴定。这种方式虽然保障了数字证据的原始性和证明力。但无形之中造成了存储在RAM中的“易挥发”数据以及其他形式的潜在数字证据的丢失。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这些“易挥发数据”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线索和潜在的数字证据。因此通过对侦查人员的专业培训.实现“易挥发数据”的现场动态获取和合理保全对数字案件侦查取证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3.
电子证据鉴定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新的司法鉴定类型,目前面临着技术提升和法律规制两方面的重要课题。在法律规制方面,主要涉及电子证据鉴定的概念界定、电子证据鉴定的范围和类型、电子证据鉴定的基本程序、技术规范以及基本原则等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14.
电子证据在诉讼法中独立地位之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郝文江 《政法学刊》2007,24(3):40-43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计算机有关的各类诉讼也在不断增加,而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类型在我国还没有正式确立。鉴于我国电子证据立法和实践混乱的局面,我们当务之急应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同时,依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专门的电子证据法律规范,赋予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类型的法律地位,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要。  相似文献   

15.
丁铁珍 《证据科学》2023,(4):417-431
刑事证据辩护属于刑事辩护的独立基础性类型,目前我国证据辩护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方面均处于起步阶段。证据资格辩护属于证据辩护的基础形态,证明力与证明标准辩护则属于高阶证据辩护形态。不同种类证据相关的普遍知识是证据证明力辩护的信息条件。在厘清证据辩护概念与证据有效辩护评价标准的基础上,以辩护人证据知识库构建以及对证据与待证要件事实的推理能力为支撑,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证据的特点,构建以证据资格辩护为基础,以证明力辩护与证明标准辩护为核心的充分有效的刑事证据辩护体系。实现准确事实认定与人权保障的双重诉讼目标。  相似文献   

16.
占善刚 《法律科学》2010,28(1):137-142
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为确保事实认定过程的客观及公正,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应以法定的证据方法为对象,严格遵循直接原则并保障当事人的在场权,此即证据法定的要求或意义所在。与此相应,其民诉立法乃依证据调查方式之不同,确立了不同的证据类型。我国现行民诉法尽管在制度设计上贯彻了证据法定的要求,但关于法定证据类型的确立并不科学,突出表现为误将勘验笔录与视听资料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予以规范,亟待修正。  相似文献   

17.
刑事审判中新证据的崭新性,是相对于法庭而言的。基于新证据认定的时间节点和范围,有必要区分存在意义的新证据和发现意义上的新证据,新发现的新证据和已收集但新出示的新证据,新出现的新证据和改变原证据的新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认定新证据的时间节点和新证据的范围存在一定差异。根据证明价值、证明对象、证明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新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新证据对诉讼程序的影响存在差异,有必要基于已有法律规定和诉讼证明原理,梳理刑事审判中处理各类新证据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审判公正。  相似文献   

18.
201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中,对证据的定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第48条第一款)。但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有一个重要的属性,就是它的“法定性”,它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而非个人的主观意愿。本篇笔者想从学术的角度,通过对目前尚无法作为法定证据类型,而实践却又经常发挥证据效用的行为证据的概述,探讨行为证据将来作为证据类型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9.
电子证据与数字证据、计算机证据容易混用,《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以下图表示其间关系:  相似文献   

20.
从比较法视角观察,进入刑事诉讼的行政执法证据包括行政机关正当执法获得的证据、行政机关"假借行政调查之名"获得的证据、行政机关与侦查机关"共同调查"获得的证据三种类型。为了提供必要的权利保障,在第一种类型下,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应满足一定的程序保障;在第二种类型下,审查的重点是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界限,防止行政机关"假借行政调查之名"规避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在第三种类型下,应当着重审查"共同调查"中的主导机关、调查措施、调查目的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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