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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的重组与分流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是法治对现代司法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现有法官人数过多,素质不高,不能满足这一条件。因此,应在重新界定我国四级法院性质和功能的基础上,按照现代审级制度的要求确定各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和任职资格,并对现任法官进行重组与分流,以优化法院人员结构,构建法官少、辅助人员多的新型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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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法官制度是指不具备职业法官资格的普通公民直接被任命为法官,以兼职方式到法院就特定种娄的案件,大致独立地进行审判的制度。文章在介绍英国治安法官制度的适用法院、治安法官的选任、构成、培训及其职权行使等方面内容并展望其前景的基础上,分析了治安法官制度对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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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惩戒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官惩戒制度存在诸多缺失之处,完善法官惩戒制度对保障法官身份、维护司法独立至关重要。美国和日本是世界上司法制度较为完善和发达的国家,它们的法官惩戒制度各具特点,值得我们借鉴。转变法官惩戒观念,确定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司法性质,扩大被惩戒法官的救济途径,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重要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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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监察不同,法院监察应该确立三个独特的目标,包括保障诉权实现、促进司法独立以及落实司法责任制等。中国关于法院监察的立法层次偏低,全国人大应在合适时机制定统一的《监察法》,并对法院监察作出相应规定。在此之前,法院监察可以通过适当植入异体监督因素的方式来抑制同体监督的不利影响,提高监察行为的实效性。法院行政管理者集监察与法官惩戒权限于一身的制度安排有害于司法独立。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为实现法院监察与法官惩戒权限的彻底分离提供了契机。法官惩戒权可以统一由国家和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行使,由此必须在制度上重塑法院监察与法官惩戒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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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或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三个弊端 :司法权地方化、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和法官的非职业化。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整体设计 ,通过修改法律 ,自上而下地进行。要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权收归省级人大常委会 ;法院的经费由国家拨付 ;实行司法辖区和行政区划的分离。要取消对下级法院除上诉审和再审以外的监督 ;加强法官的审判独立。基层法院取消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 ;中级以上法院要强化合议庭地位。大幅精简法官 ,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逐级遴选制度、定期交流制度以及惩戒制度 ,并对法官给予必要的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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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法官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独立原则是构建现代法官制度的理论基础,因历史传统及政治体制等原因,目前我国法官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应更新我国法官制度的设计理念,改革法官选任资格、选任方式和保障制度,重构我国现代法官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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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能动与法院克制——关于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学界关于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的探讨有助于改进我国的审判管理体制。在我国当前的审判管理体制中,审判独立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审判委员会制度导致审判分离,案件审批签发制度使得法官屈服于行政权威,审判解释制度突出了法院而抑制了法官。这种体制是在强化法院的地位而淡化法官的地位,具有明显的法院能动和法官克制的色彩。从理论上说,法官是司法的实质主体,应当能动司法,法院是司法的形式主体,应当对法官的能动保持克制,法院的克制服务于法官的能动。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当遵循这种思路,理顺法官和法院的关系,赋予法官能动的审判权,限制法院对法官审判的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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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协调好法官、法院与司法程序的关系.法官制度研究与发展要积极追寻职业化、专业化、独立化的方向.作为一种稀缺性中央事权,司法权要保障法院逐步实现从机构独立到机体独立、法官逐步实现从外部独立到内部独立、司法逐步实现独立于当事人激情与不合理诉求到民本司法.司法程序作为一种对话机制,要在完善程序保障与实现规则之治之间寻求平衡,逐步增加法官对程序控制的职权,同时围绕诉讼制度强化以案件管理为中心的审判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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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司法改革申一项不可回避的课题。本文先阐述法官独立的内涵,指出法官独立应从司法权独立,审判独立和法官身份独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再分析影响中国法官独立的诸多因素,最后提出在中国构建法官独立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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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澄清义务以发现客观真实为目的,以法官的积极作为为表现形式。澄清义务由法官对辩方的诉讼关照义务、对控方一定的释明权、法官庭上积极的查证责任,以及庭外调查取证责任组成。在我国现阶段研究澄清义务,有助于体现审判中心主义原则,扭转法官在庭审中不合理的倾向性,提高简易程序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保证法官变更诉讼罪名的合理性。未来澄清义务将强调协助性和补充性,淡化义务色彩,成为对被告权利的有力保障。我国法官履行澄清义务应作为检察机关履行证明责任的补充手段,在不改变原证据构造的前提下对存疑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官应积极履行关照义务,特别是基本权利告知义务。辩方申请法官收集对己有利的证据,能够证明证据存在并提供取证线索的,法官应尽量允许。增加法官庭外调查言词证据的手段,强化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配合法官取证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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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是一项具有"公理"性质的内容.在我国,法院制度的"泛行政化"已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提出了各种有意义的改革建议.然而我们不可以回避自身的传统和现实,我们从来都不具备西方经典司法独立模式的"土壤".因此在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的同时,寻找一条切合我国国情的、务实的渐进改革思路,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既理想又可行的改革路径.现阶段的司法制度改革应首先将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职能分开,淡化行政在审判中的色彩,并在现有审判人员制度改革的基础上逐渐过渡到相对理想的法官独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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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官”与当代“法官”并非是简单的对应性概念。本文试图通过对古代刑官的群体结构、刑官作为群体提出来的社会背景、沈家本刑官观的初步研究,以社会学的某些理论成果以及近代分权学说为理论分析的模型,对古代的法律人加以分析。本文的最终目的是发现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矛盾和困境,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提供恰当的历史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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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艺术和法律的价值——再析“秋菊打官司”的官司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影片“秋菊打官司”引起的贾桂花肖像权纠纷一案入手,分析了法官审判的几种风格。认为法官应将法律视作人类艺术的结晶,而不是政治权力手中的工具,从而忠实于现行法律,遵守现行法律,依法律的有关规定审判。法律的价值在于其稳定的制度性和秩序性,公平仅是法律的目的而不是它的价值,对公平问题的解决应依赖于与法律分离了的法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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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是中国司法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主题之一,处理这样一个宏大而复杂的问题,需要在理想和现状、目标和方法方面进行艰难的立场选择和策略安排。本文选自作者近年来发表的相关文章,以探讨法律职业在法治社会中的合理定位开篇,以《法官法》与法官的职业化进程收尾,其中论及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造过程中的一系列备受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