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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法在程序法上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在实体法上是民法的特别法。颁布于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颁布于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分别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以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在此之后,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特殊破产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也就破产法相关适用问题发布了1991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由于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多方法律关系、利益主体,而且受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矛盾的影响,可以说,自破产制度引入我国以来,理论界、实务界对相关问题的争论就未曾停止过。随着新破产法立法的呼声日高,见诸媒体的学术分析文章见仁见智。本期特约几位资深法官,从审判实务角度出发,对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的一些新问题、难点问题加以论述,以期为关注破产法问题的读者开启一扇了解实务问题的门窗。本期专栏中,刘贵祥、尹小立法官在《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对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职工安置等审理破产案件的现实性难点问题,出资瑕疵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民事主体的破产能力问题,破产程序中的执行问题,破产案件管辖权异议、破产案件立案审查业务分配、破产企业所涉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等程序问题以及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租赁权的处置等实体问题,一一作出分析,提出了基本的审判思路。曹士兵法官对司法实践中值得认真对待的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错综关系,破产性质,现代破产法的重要地位,破产程序启动后的效力与破产管辖的专属性,解决破产实体问题的关键所在以及如何正确区分破产实务问题与破产法律问题等六个问题加以论述,认为破产之性质不是案件,而是程序,是破产重组和破产清算程序的总称;认为现代破产法律所追求的立法精神不是惩戒,而是破产保护,其具有保护债权人和保护债务人的双重功能。《完善破产审判机制,规范破产审判工作,推进诚信破产法制建设》一文,是广东高院民二庭破产审判课题组提取其调研成果的精华内容所作的一篇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论文。论文在总结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提出了建议。严加武法官的《破产抵销权问题研究》一文则联系破产抵销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破产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诸如股东出资义务形成的股东对破产企业的负债能否与该股东的破产债权抵销问题,受让的破产债权的抵销问题,因法人合并而享有的破产债权或者承继的负债能否抵销问题,涉及保证、代住权的抵销问题,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的抵销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分配,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我国《破产法(试行)》和《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应由破产企业行使  相似文献   

3.
一、对我国跨国破产立法现状的检视 我国现行立法在跨国破产问题上存在立法空白。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尽管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企业法人,但并未涉及跨国破产问题,在《公司法》与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此做出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在1986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曾通过两个条例,即《广  相似文献   

4.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之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新破产法增加了破产重整一章。“破产重整”是引自英美法系的一种破产保护制度,给那些濒临绝境的企业。提供了重整、拯救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5.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起草小组、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和沈阳市人民政府联合发起的“企业破产倒闭理论与实践讨论会”于一九八六年六月十五日至十九日在沈阳举行。这次会议的主题是:从理论和实践上评价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集体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对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宣布“破产警告”的三家市属集体企业的整顿自救情况进行总结;研讨制定和实行《企业破产法》的理论科学依据;研讨诸如企业破产界限、破产责任、破产案件的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的善后处理和  相似文献   

6.
出资人做为破产企业的股东,公司是否重整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因此,股东可能较其他利害关系人更希望公司进行重整。为保护出资人的权益,调动其参与重整的积极性,我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出资人积极参与的原则,如出资人在法定条件下的重整申请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权以及对重整程序的监督权。然而.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出资人参与破产重整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在保护出资人的权益方面有待完善。本文拟从我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入手,分析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出资人权益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使一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据统计,自 1988年 11月实行《企业破产法》到 1993年,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 1359件。 1994年国务院决定在 18个城市进行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工作以来,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加快,当年全国破产案件立案总数高达 1625件,超过了自 1988年 1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生效以来历年破产案件的总和。 1995年和 1996年又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到 1998年前 9个月受理案件已高达 3208件。在这些破产案件中,出现了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破产申请绝…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建立企业优胜劣汰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立法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加之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建立等多种因素影响,限制了《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和作用的发挥。本文就《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的五个法律问题作一些探讨。一、假破产案件问题假破产是指地方政府为维护局部利益,利用企业破产形式,规避法律,干预法院的审判活动,搞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新《破产法》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对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有效的法律依据,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企业退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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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6年8月通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对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作了统一规定,从而结束了旧破产立法中关于企业法人破产原因的混乱局面。但是,笔者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法人的破产原因的规定存在问题。本文中,笔者将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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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立了法律依据,新破产法中有关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属性备受关注。本文从破产法立法的宗旨出发,分析了破产管理人应具备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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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伟 《法学评论》2007,25(5):90-97
2007年6月1日起,《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相比《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部法律增加了诸多创造性规定,对解决破产求偿具有重要意义。仅就与欠税相关的问题而言,《企业破产法》将欠税确认为一种债权,要求税务机关在限期内申报,并准予其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这不仅是税法理论的突破,更对破产程序带来深远影响。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即为,作为公法主体的税务机关,如何以债权人身份楔入破产还债程序?对于享有优先权的税收,其范围如何界定?税务机关内部的关系如何协调?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如何解决?本文从新旧破产法的比较入手,围绕破产税收债权这个核心,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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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经济体制的转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案件日益增多。如何完善我国的涉外破产法制度,成为我国宏观经济管理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进行研讨,并求教于法学界同仁。一、完善我国涉外破产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涉外破产,又称国际破产,是指破产债权人、破产债务人及破产财团等因素中有一个或几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的破产事件。早在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破产法)和1989年11月广东省第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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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卫华 《法制与经济》2008,(2):50-50,53
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立了法律依据,新破产法中有关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属性备受关注。本文从破产法立法的宗旨出发,分析了破产管理人应具备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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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和1991年4月9日修订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增设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我国企业法人破产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两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据此审理了大量破产案件,对规范企业法人破产,加快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优化资本结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现行的破产法已不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完善破产立法,规范企业法人破产势在必行。一、宪善破产立法的目的和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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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悦 《人民司法》2012,(1):96-98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破产案件审理中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2006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为破产案件的审理创立了全新的审判思维。破产程序需要最大化地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的公平与协调。债权清收直接关系到可分配财产的变现和给付,关系到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护,关系到破产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实践中也是各方当事人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往往更多地关注破产债权的数额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于破产企业,人们更关注的是作为资不抵债主体的破产企业的债务情况和其既有资本现状,对破产企业自身债权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于一些需要通过清收程序重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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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企业通过竞争,优胜劣汰,破产企业屡屡出现,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越来越多。审理好破产案件,是人民法院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依法搞好受理工作,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好破产案件的前提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已颁布近10年,这些年来,通过《破产法》的实施,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韪。为了把好受理关,笔者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一点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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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我国实行破产制度有无必要?是否可行?最近,我们带着这一问题,调查了重庆市破产试点单位——重庆江北县二轻局集体工业企业试行破产制度的情况。重庆江北县二轻局所属集体工业企业多为合作化时期组织起来的,普遍存在着人员老化,设备差,技术落后的情况。其中部分企业经营管理不妥,长期亏损。据统计,到1985年底截止,亏损企业就有20户,占二轻局所属集体工业企业的37.5%,而其中达到《江北县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的试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所规定的“破产界限”的就有13户,占总户数的22.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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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前企业破产存在诸多问题,破产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弊端日渐暴露出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下发了《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司法解释的角度,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事后”监督权。但在实践中,“事后”监督无法实现监督效果,笔者认为应修正为同步监督为宜,并从立法上确立破产案件适用二审终审制。一、企业破产案件适用两审终审制由我国客观现实所决定《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颁布后,人民法院运用“两法”审理一批企业破产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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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何时选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其法律意义在于选任时间的确定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保护和平衡问题。在破产立法史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就破产程序的开始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制度.即破产宣告开始主义和破产受理开始主义。多数国家的破产立法大多受这两种制度的影响,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也都与这两种制度有一定的渊源关系。因此,讨论破产管理人选任时间问题.应首先明确破产宣告开始主义和破产受理开始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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