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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合同法赋予了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享有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以此来衡平因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而给赠与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任意撤销权制度的存在又为赠与人滥用权利损害受赠人信赖利益留下了隐患。赠与合同有单务性、诺成性的特点,任意撤销权制度有缺陷,应完善对我国赠与合同信赖利益保护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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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预计次年未将有富余资金五千万元,遂与大学约定于次年未赠与该校长五百万无,用手该校建语音实验接。该校为避免资金闲置,提高经济效率,并配合教学安排,于次年9月请人设计建筑图纸,并规划审批用地,拆迁建筑,联系建筑单位,共耗资五十万元。但次年未,甲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仅有富余资金五百余万元,于是届时意拒不变付赠与款顶。大学遇同法院起诉,要京田O司依约国方。此案在用理中引起了很大的军记。李克的焦点是刘伯勇台同性质的认定,究竟是退成住台同还是实践性合同。不及试刘连一问题进行探讨,京教于大方Z家。一、因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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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未办理安置房过户登记手续前,被拆迁人享有其基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获得的利益。赠与的财产亦指财产性利益,包括积极财产利益、消极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在赠与关系中,被拆迁人享有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项下的利益属于赠与人的消极财产利益。赠与人享有处分权。被拆迁人享有对安置房的优先取得权,这一权利是基于被拆迁人的特殊身份所获得的,是优先于一般债权的特殊债权,因而除被拆迁人之外的其他人不应享有该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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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无偿合同的典型代表,赠与合同本身具备一定的无偿性,因此各国对于赠与合同的立法往往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合同法》当中,赠与人被赋予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目的是为了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持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在实际施行的过程当中,很可能会出现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的情况,如此一来就会使得受赠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并结合任意撤销权的具体细节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合同法》的任意撤销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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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其中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问题是焦点、重点和难点之一。本文在简要分析赠与合同及其特征的基础上,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种类———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作了分析,并对撤销权的效力和相似撤销权等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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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传统业务,在此类公证事项中,老年人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情形占据了绝大部分。办理公证时,老年人往往要求达到房屋赠与至受赠人名下及自身居住权益同时保障的双重目的。若公证员对赠与人的居住权益关注不够或处理不够妥善,公证办理及房产过户完成后,一旦发生受赠人与赠与人关系恶化,甚至赶撵赠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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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民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拥有共同的思想渊源,在行政协议制度中引入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需要克制。以富勒与帕杜对契约利益的三分法为基础,当前行政协议审判实务所使用的“信赖利益”概念,其真正的内容对应了期待利益、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的不同组合。信赖得到存续保护或积极保护时,“信赖利益”实际上对应的是期待利益;信赖得到财产保护或消极保护时,“信赖利益”对应的有时是期待利益,有时是“信赖利益+返还利益”,也有时是返还利益。问题的症结在于信赖与信赖利益之间被粗糙地画上了等号,解决的方案是区分行政协议领域中的信赖与信赖利益,让行政协议中的“信赖利益”与合同法上的信赖利益在概念上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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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赠与合同的性质及其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就赠与合同的一些基本问题,由于立法规定得不明确及理论认识上的一贯分歧,以至于在实务及理论上仍难以达成共识,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有关赠与合同的性质认识。赠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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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赠与合同,是赠与本人将自已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点之一,是一般仅赠与人单方负履约义务,且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物时.无需向赠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这就使赠与人与受赠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出现了不对等的情况.一般来说,赠与人单方面负有义务,受赠人单方面享有权利.因此为了协调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而撤销权根据自身性质的不同,又可以分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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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失利益是违约赔偿制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大陆法系,所失利益的概念,最早见于德国民法典。该法第252条规定:“所失利益指依事物通常进行,或依特殊情况,特别是依已采取的措施或准备,可取得预期的利益。”这一规定指出了判断所失利益的两项标准:其一,依事物的通常进程,如果违约人没有违约,受害人按照人们的一般常识和经验将会获得的利益,即属于受害人“可得预期利益”。对于此类利益,必须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与相当的确定性,否则不得确认。其二,依已订立的计划或特殊情事可得预期之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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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司法实践中赠与合同纠纷日趋增多,故应逐步完善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更好的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立法应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细化法定撤销权,并对法定撤销权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增强对赠与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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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受诺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现代各国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对信赖利益予以普遍承认,并施以不同程度的保护。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深入探讨如何确定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范围,对立法的完善和发展、司法的顺利进行是大有碑益的。一、确定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范围的依据要确定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就必须先围绕信赖利益赔偿的依据和理由作初步探讨,以保证不脱离法律的基本精神。(一)法律保护信赖利益的动机。古典契约法中遵循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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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益人利益之信赖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社会中行政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政府不仅应负责公民的安全和社会秩序,而且还应保证公民最低标准的生活,以及提供教育、卫生、交通和公用事业等各项服务。但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需要自由空间,却又最容易膨胀或自由无度的国家权力类型,行政权在为公民提供服务的同时,基于其自身的特点,也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的权利构成威胁。因此,必须重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运用信赖保护就是其中的途径之一。而授益行政行为的特点决定了我们更应该重视对受益人的信赖保护。一、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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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赔偿应以期待利益为基本标准,在期待利益无法证明或难以确定时,可采取信赖利益标准.美国法上的信赖利益与德国法上就“徒然支付的费用”的赔偿,其基础都在于债权人的信赖.信赖利益的赔偿也并没有改变违约赔偿的既有规则.富勒最大的贡献即在于将违约损害赔偿的全部基础与合同拘束力的来源统一为信赖.即使没有期待利益,信赖损失也可以基于信赖本身得到救济.我国《合同法》将来宜借鉴美国法,规定五种合同利益:返还利益、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归入利益与固有利益.只要不造成重复赔偿,当事人就可以同时请求两种或多种利益的赔偿,这不仅契合契约自由和信赖保护,也裨益法律的统一适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