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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上的自然人的姓名或组织的名称并非都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署名"必须针对特定作品表明作者的身份,因此有别于剧种名称,如"安顺地戏"等。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标记之后所接的姓名或名称表示的是版权归属,并非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而且在版权归属于一个组织的情况下,该组织不可能对作品享有"署名权"。""标记之后所接的姓名或名称表示的则是商标注册人。即使图形商标构成作品,由于存在许可使用的情形,该姓名或名称也并非"署名"。只有作者才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在作品上冒他人之名并非侵犯他人"署名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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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也称著作权。它是指法律授于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某些专有权利。版权,首先是作者的权利,未经作者授权或法律许可,其他人不得行使。作者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作者的精神权利,另一部分是作者的经济权利。 世界上第一个版权法是英国女王安娜于一七一○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规定在其颁布前的作品,作者享有二十一年的出版权;在一七一○年以后创作的作品,作者享有十四年出版权,十四年期满后还可再申请延长十四年。 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产生的版权概念是:作者有权控制和处理自己的作品,有权分享因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而带来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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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介绍(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怎样确定版权主体 版权主体也称作版权人,指在版权关系中谁是权利人。 版权的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作者。在特殊情况下,版权人并不是作者。作者与版权人是两个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版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在大多数情况下,版权的原始主体是自然人,因为绝大多数作品是由自然人创作的,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成为版权的原始主体。比如,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创作的工作经验总结。这类作品,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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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权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版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在世界版权法律制度中,作品版权的原始主体十分明确,均为作者,即直接构思并创作作品的人,主要是自然人,在部分国家,法人可以构成作者。版权的主体制度排除了一切非创作人员成为版权的主体。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的主体是谁?许多理论著作未予明确阐述,事实上,其主体是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对于同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言,其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的权利主体十分广泛,可能包括商标权人、专利权人、技术成果权利人、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等,为不特定的人。比如,日本《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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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民均具有姓名权,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冒用、改变他人的姓名,但姓名权并非专用权,一人享有该姓名,并不能排斥他人与其具有同样的姓名,即姓名权不具独占性、专用性,因此,姓名权人能否以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为由而阻止他人以其姓名申请商标注册呢?从理论上看,只有"名人"能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从而阻止他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而对于重名者和已故人的姓名"权"则采取不同的态度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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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的对象,应当是版权法律客体的有形化、具体化。即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可以为他人所感知,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这也就是说,版权所保护的是作品,而不是人。作者只因创作作品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换句话说,就是作者基于作品才产生权利,作者只是版权对作品保护的受益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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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用名人的名字做商标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国内,由于法律没有禁止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因此,用姓名注册的商标也出现了不少。但是将他人姓名注册商标后能否将该姓名据为己有,并且以此来排斥他人甚至该姓名人的使用?如何界定商标的合理使用和姓名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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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生效以后,有关著作权的案件开始出现,且呈上升趋势。武汉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1988年比1987年增加一倍,1989年1至6月比1988年增加50%。因此,如何正确审理这类新型案件,是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试从审判实践接触的情况,就署名权及其保护期限、完善立法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一署名,作为著作权的核心内容,是指作者对文学、艺术、科学创作成果,依法享有的、不能转让他人的一种人身权利。从受理的案件看,涉及署名权的占绝大多数,主要类型是原始作品的署名、合作柞品的署名和委托作品的署名。原始作品的署名,往往是在作品发表、出版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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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1)
当公民、法人的著作权被侵犯时,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有如下实现权利保护的途径:(1)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提请当地省级出版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对其处理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2)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提起刑事诉讼,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严重的侵权行为,都以公诉的形式提起刑事诉讼,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在我国时那种严重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也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4)要求侵权人所在单位对侵权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现实生活中,侵犯版权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如合作作品版权纠纷:委托作品版权纠纷;擅自改编他人作品或擅自以个人名义发表共同作品的纠纷;要求确认版权,保护版权,追究(?)窃者责任或制裁销售假冒复制品的纠纷:还有署名纠纷,稿酬纠纷等等。这些纠纷有的涉及人身权利,有的涉及财产权利,有的二者兼而有之,在目前尚无著作权法的情况下,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118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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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在于静止》,(简称静止)89年3月由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署名张文江、常近。90年9月,常近向法院起诉张文江,称:《静止》由其单独完成,为报答张过去的治病之恩(诊费已付),和张共同署名,但张藏匿了原始底稿;现张要求一半稿费,并对外宣称,此书由张创作,常反作了些辅助工作。常要求法院确认《静止》为其独创作品。张文江辩称:他是《静止》的“主稿人”,完成全书77.7%。原始底稿被常取走。被告是《静止》的署名者。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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