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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轮流抚养的产生近几年来,在离婚诉讼中关于独生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早已成为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一些婚姻当事人为“争养”或“拒养”子女而闹得你死我活。这严重地影响了法院的审理工作,并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文从探究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养”、“拒养”子...  相似文献   

2.
一位年轻漂亮的酒吧女歌手爱上了一个已婚的搞建筑的小老板,后两人发生关系并同居生活。女歌手怀孕7个月后,因男子忙于各种应酬,无暇照顾怀孕中的女方,而此时手术引产已十分危险。在男子签下孩子出生前一次性先付5万元,哺育期内每月支付12000元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后,两人选择了分手。在女歌手产下一子后,男子拒付抚养费。无奈之下,女歌手将男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巨额抚养费。  相似文献   

3.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范围广泛,但目的很明确,就是协助国家把下一代培养造就成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有用之才。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具体地说,包括下列三项内容:(一)抚养子女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和学习,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  相似文献   

4.
自从1790年美国第一部《专利法》正式颁布以来,两百余年间,美国的《专利法》已经历了多次的修改。现行的美国《专利法》是1952年颁布的,其后,美国国会几乎每年都对该法进行一些小的修改,从而形成一个独具特色、自成体系的美国专利法体制。首先发明制原则、实际审查原则、不早期公开原则等特点明显地与其他大多数国家不同,这个问题已成为历次知识产权谈判中其它国家与美国“讨价还价”的重要理由。虽然从总体上讲美国仍然坚持其固有的原则,但在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已越来越趋于国际化的现状下,美国的一些传统主张已开始发生变化。1996…  相似文献   

5.
“相爱容易相处难”一直困惑着婚姻中的男女。有的经历了风风雨雨.更坚定了海枯石烂的爱情誓言;有的却是爱过了,痛过了,心已成悲,无法再继续以前的山盟海誓。婚姻结束的背后.留给双方的是刻骨铭心的伤痛和见证了那段抹不去记忆的孩子。在没有炮火和硝烟婚姻战场中.孩子成为了最无辜、最无奈的受害者。  相似文献   

6.
为了了解争养子女离婚案件的特点、原因和总结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民事纠纷的有益做法,最近,我们对新余市渝水区、宜春市、南昌市郊区、西湖区、东湖区、临川县、南康县、高安县、九江市中院、赣州中院等法院1986年至1987年上半年审结的100起争抚养子女的离婚案进行了调查分析。  相似文献   

7.
张林 《法制与社会》2013,(26):192-193
当今社会生活中,人们倡导离婚要自由,要不断的解放人性,注重保护人权的同时,我们也应冷静客观地看到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对现实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尤其是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当下离婚父母双方之间之所以存在这种不理智的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行为,第一方面是因为受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大多数家庭之中只允许养育一个孩子,所以在大多数离异子女家庭,父母希望自己独立养育子女长大成人的想法实现。同时,离婚父母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解决的相关法律知识缺乏认识。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执行难”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突出问题,其中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因争抢子女(未成年,下同)而产生的执行问题便是诸多“执行难”中的一大难题。如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判决,将子女交给对方当事人,随其共同生活受其直接抚养,并以各种手段转移、藏匿子女;有的还采取威胁甚至武力手段从对方当事人处强行将子女抢走。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对方当事人按照判决结果将子女交给自己直接抚养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否立案执行?能否强制执行?这类涉及子女人身的抚养乃至监护的强制执行问题,世界各地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尽一致,但明确可以强制执行的也不乏其例。在我国,法律对此尚无具体、明确的专门规定,因而法学界争议较大,执行人员也往往意见不一。笔者认为,目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按执行案执行,并有必要从进一步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安定团结、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一些有益的做法,在立法上加以明确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易受离婚永久损害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其本人身心健康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休戚相关,故古今中外世界各国都对此以习惯法或制定法、判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对这些法律规范进行分类比较,认清利弊,从而取长补短,定会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一、立法模式及利弊分析(一)以古今中外世界各国法律的发展历史为标准可分为三种模式。其一是古代的原则上随父。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均系男尊女卑、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于本质和形式统一或实质的男子专权离婚后,所生的子女原则上均“由男子负责抚养教育”。①其二是近代的原则上…  相似文献   

10.
符馨月 《法制与社会》2011,(20):190-190
现代社会高速运转,离婚已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离婚,不仅仅宣告原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同时也意味着一个家庭的彻底解体,原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也发生了一系列质的变化,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离婚率愈高,带来的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年幼和无辜的未成年子女们,在承受父母离异,失去完整家庭、心理失落的同时,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物质、精神上的保护。本文就目前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妥善处理进行探讨,譬如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子女抚养的归属权问题,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视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美国《拜杜法案》的重思与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晓秋 《知识产权》2009,19(3):90-96
1980年12月12日通过的美国<拜杜法案>是美国专利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回顾该法案的制定动因和基本内容,梳理法案给美国大学带来的深远影响以及遭遇的批评和质疑,可以认为大学不是"专利怪客".克服<拜杜法案>的局限和"失灵"在于大学和其他利益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美国<2009年专利法修改案>对于在成熟的知识经济时代的<拜杜法案>如何变革进行了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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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然、世通和全球有线通信等一些美国大型上市公司相继倒闭破产 ,震动了美国朝野。公司内部的会计舞弊案是造成安然、世通等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而安然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外部审计人员的诚信也出现了危机。为了恢复公众、股民对美国上市公司、股市的信心 ,美国联邦政府于2 0 0 2年 7月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theSarbanes OxleyAct)。该法案是继 1 933年证券法案和1 934年证券交易法案等联邦公司治理领域法案之后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联邦立法 ,被称为自罗斯福总统时代以来对美国的上市公司最具有影响力的改革性法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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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其子女究竟随哪一方生活,这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特别是在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类纠纷就显得更加突出、尖锐,在审判实践中,也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妥善处理在新形势下纷繁复杂的抚养纠纷,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夫妻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工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由此可见,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影响,更不会终止。这是由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婚姻法这一规定的精神实质,在于加强父母对于女抚养教育的责任感,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于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则认为,离婚后子女跟谁生活,就是谁的子女,与对方无关,甚至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有的人还认为,既然子女跟对方生活,就是与自己脱离了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于是便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特别是对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等就更是如此。上述这些看法,明显地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是对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严重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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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比例也随之增多。但是离婚解除的仅仅是双方的配偶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异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应该共同负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抚养费的给付,确保子女在物质上得到满足,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婚姻家庭纠纷中主张探视权或因探视权受侵害而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现探视权的案件明显增多。所有这些关于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问题,都需要立法给予明确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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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地处理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问题,笔者谈点管见。一、被抚养的子女年龄段的划分被抚养的子女,可粗划为两个年龄段,即哺乳期内的子女和哺乳期后的子女。 (一)哺乳期的划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医学常识,哺乳期以年为宜。有的地区哺乳时间较长,故哺乳期可适当延长至1年半。  相似文献   

17.
在离婚案件执行中,往往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若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协议将子女交给另一方抚养时,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如何强制执行?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做法不一。比如:有的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子女归谁抚养,所以子女能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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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甲于一九七一年丧偶后,在一九七四年又与乙结婚。甲与前妻生有一子二女,其中长子、长女在一九七四年前就已参加工作和分别成了家,只有小女与甲乙共同生活,受他们的抚养。甲去年病逝。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的三个子女共同赡养她。对此案如何处理,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甲乙结婚时,甲之长子与长女已工作并分别成家,无需乙抚养,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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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8)
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据我们对某法院一九八三至一九八五年审理的323件离婚案件的初步分析,发现在已经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的207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119件,占57.48%。这些案件共涉及未成年子女150人(其中独生子女88人),归父方抚养的74人,归母方抚养的76人。  相似文献   

20.
民事案件执行难,而离婚案件中,确认子女归谁抚养判决的执行更难。在离婚案件中,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法院依法将未成年子女判由甲方抚养,乙方却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虽经多方工作,乙方不但不将子女交由甲方抚养,反而将子女转移、隐藏起来,甚至扬言“宁死也不给”。而甲方向法院申请执行,非要抚养子女不可,并声称“拼命也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根据甲方的申请,强制乙方将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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