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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5)
正渝市政委[2016]132号委属各单位: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2016年12月30日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依据《重庆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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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15)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6-2018-0008甬规字(2018)120号各分局、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宁波市规划局(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己经2018年第12次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7月18日宁波市规划局(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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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2):73-83
<正>晋林规范发〔2023〕5号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省直各林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抚育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按照原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和《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森林抚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森林抚育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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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3)
<正>甬人防办通[2016]20号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要求,全面推进人防行政执法"双随机"抽查,增强执法效能,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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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88-97
<正>晋建质规字[2021]164号朔州、晋中、阳泉、临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大同、朔州、忻州、吕梁、阳泉、长治、晋城、运城市行政审批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于2021年8月9日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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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1)
正甬气发[2017]39号各区县(市)气象局,市气象安全技术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气办发[2015]43号)和《浙江省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管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等规定,规范防雷安全监管,提高防雷安全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市局制定了《宁波市气象局防雷安全监管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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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2):53-56
<正>晋环规〔2023〕2号各市生态环境局: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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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2):59-69
<正>晋财农〔2023〕9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全省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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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9):70-74
<正>晋建村规字〔2023〕136号各市人民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7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产权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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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0):58-60
<正>晋财会〔2022〕26号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和改进会计服务能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7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云会计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晋财办〔2022〕19号)文件要求,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为中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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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3):31-33
<正>晋政办发〔2023〕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3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规定(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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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2):130-133
<正>晋金监管一〔2024〕1号各市金融办、山西金控集团、省融资再担保集团、太原征信公司:现将《“三晋贷款码”融资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4年1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三晋贷款码”融资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晋政办发〔2022〕7号),为促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优化地方金融营商环境,明确“三晋贷款码”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运行中参与各方职责,规范平台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平台稳健运行,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