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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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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晋市监规发〔2023〕1号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已经省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3年3月20日起生效。2023年2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  相似文献   

2.
正皖市监办发[2019]15号各市、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各直属挂靠单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经2019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正>粤能规〔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商务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茂名市公安局:为规范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东省能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配套的《广东省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广东省能源局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现予以印发。《广东省能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广东省能源局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4.
正GZ0320210066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穗市监规字[2021]4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知识产权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相似文献   

5.
<正>晋市监规发〔2023〕12号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审批局、示范区审批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晋政发〔2022〕16号)工作部署,落实《2023年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改革事项清单》任务要求,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制定了《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6.
<正>苏市监规〔2022〕9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已经2022年12月30日第3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2月30日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促进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7.
<正>苏水规〔2023〕2号各设区市水利(务)局,厅属各水利工程管理处:《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已于2023年6月29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7月4日江苏省水事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  相似文献   

8.
<正>京医保发〔2022〕2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相似文献   

9.
<正>粤医保规〔2023〕2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型监管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等规定,  相似文献   

10.
<正>苏农规〔2022〕8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厅各有关处室(单位):《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2月16日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相似文献   

11.
<正>京绿办发〔2022〕286号各区园林绿化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北京市园林绿化轻微违法和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已经2022年局长(主任)办公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2.
<正>晋文旅发〔2022〕68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见网络版)  相似文献   

13.
<正>赣市监信〔2024〕2号2024年3月27日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为做好2024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依托江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比照省局行政权力清单的调整变化,以及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情况,对监管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完善检查实施清单,  相似文献   

14.
<正>粤民规字〔2022〕4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省民政厅对2020年制定的《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进行修订,并补充制定《广东省民政部门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5.
<正>赣市监规〔2024〕2号2024年2月27日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江西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第十八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相似文献   

16.
<正>粤金监规〔2022〕1号广州、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市金融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南沙金融工作局、前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核,现予印发,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7.
<正>SDPR-2015-0500003鲁食药监发[2015]2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稽查局: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5年8月13日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  相似文献   

18.
<正>黔市监注[2019]4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省局企业开办服务处: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重大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登记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企业登记审核合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19年6月18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办法》(黔工商注[2007]10号)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审核合一办法》(黔工商注[2015]21  相似文献   

19.
<正>京环发〔2023〕15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要求,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京环发〔2022〕14号)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予以调整,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0.
<正>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辽市监发〔2023〕6号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若干措施》已经2023年第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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