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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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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碧琴  任洁 《法制与社会》2015,(6):102-103,107
P2P借贷行业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相关法律规范模糊,本文探讨信息共享对规范P2P借贷服务的重要性,通过明确P2P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与身份,确定P2P借贷平台的责任与义务,平衡信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制定行业自律对策,防范借贷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P2P平台规范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
P2P网贷的无监管机构、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现状造成了诸多乱象,理论界更是质疑P2P网贷的运作模式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务中诸多P2P网贷公司主管人员亦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P2P网贷需要刑事规制是毋庸置疑的.但滞后的刑事法规、过低的入罪门槛极易造成刑法的过度介入.作为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及时转变落后的司法观念,合理划分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规制的界限,从而保障P2P网贷合理的生存空间.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金融P2P模式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触发了"金融脱管",即脱离了传统银行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网贷平台出现了"蒸发"、提现困难和非法洗钱等严重危害消费者利益和金融稳定的问题。以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的四种发展模式为基础,可以发现P2P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项目风险、模式风险和技术风险等因素。P2G是规避风险的P2P创新版模式,P2G具有政府信用背书、回收速度快、项目筛选严格和信息透明的优点,使其能够成为"地方投资新蓝海"。P2G运行需要遵从的原则包括:资金流向透明、项目运行透明、交易信息透明和交易环境透明。  相似文献   

4.
肖岳 《法人》2014,(8):28-29
正P2P行业应该监管,这是业内、舆论及监管层的共识,但究竟怎么管,一直存在争议。普遍的观点认为,粗放式管理肯定不合时宜,但过于严苛的监管则会扼杀行业发展2014年,P2P行业愈发火热。一方面是平台数量和业务规模不断增长,另一方面,频发的"跑路"事件使得监管缺失问题再次摆在行业面前。相关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出现问题的P2P平台已不下百家。究其原因,监管问题首当其冲。作为新型商业模式,风险必然伴随其中,而监管完善的程度远远不能跟上行业发展的脚步,导致  相似文献   

5.
P2P互联网借贷作为一种正在不断发展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运作过程中由于现行法律框架的不完善和监管体系的缺失,使其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的隐忧。为了更好地推动包括P2P互联网借贷、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门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我们既要从监管机制和法律体系等宏观方面进行着手,同时也要从互联网金融各类产品的本身入手,继续完善其平台的功能并加以规范,不断提高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意识,进一步防范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6.
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迅猛,近期频繁出现P2P(peer to peer lending)平台跑路现象,引发公众对P2P平台潜在风险的担忧.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P2P平台以合法的主体地位,从而导致其监管主体也无从定夺.明确P2P平台的监管主体对于有效监管,规范行业行为,保障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网络借贷的监管经验对我国P2P平台的监管主体、法律规制提出针对性建议.  相似文献   

7.
P2P自律升级     
王赫 《法人》2014,(8):24-27
正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与推广,对于监管者及时掌握平台信息、投资者合理评估平台管理与投资风险等,都将带来更加积极的意义近年来,由于楼市限购、股市不振,传统民间借贷出现严重危机,老百姓投资渠道匮乏,小微企业融资仍然困难。P2P这种新型的投资方式以其方便、快捷、收益率高的特点迅速发展壮大。相关数据显示,从2013年9月开始,中国每天平均新上线的P2P平台有3家,最多达到7家。与数量暴涨相对应是监管的缺失,面对迅速飙升的P2P平台数量和贷款规模,不守规矩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时有出现。"跑路"已在业内成为敏感词,P2P行业的一举一  相似文献   

8.
P2P风控之道     
何益增 《法人》2015,(1):74-75
P2P在采用银行等传统金融抵质押、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等风控措施的基础上,也需要有基于自身行业特点的创新2014年12月12日,一向被国内P2P行业视为"好榜样"的Lending Club成功登陆纽交所,且上市首日大涨56%。Lending Club的榜样,再次为国内P2P行业描述了一幅美好的画卷,但对于国内P2P行业来说,却始终"收益"与"风险"并存。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以来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运而生。众筹,P2P类网站层出不穷。大有席卷投融资市场的趋势。笔者在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防范的框架内,在本文着眼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从平台的模式分析入手,逐步解析平台的风险漏洞和法律界限,同时建议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有关行业规则,尽快填补这一领域的监管空白。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的融通、资源的共事以及民间借贷市场的持续昌盛,P2P网络借贷平台飞速发展.从2007年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营业至今,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金融借贷平台,它有效改善了信贷市场供求的平衡.但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监管框架和法律规制,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渐呈现了跨界违规等旁逸斜出的发展,甚至是非法集资.本文将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中国的兴起出发,以我国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形成的经营模式为基础,分析探讨不同模式及模式下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此外,本文将梳理监管机构对行业的监管思路,评析发达国家的监管策略,并结合我国国情,从法律监管角度提出立法及监管建议.  相似文献   

11.
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网络信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登陆,作为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其完成了"普惠金融"的使命。如大多数舶来品一样,P2P网络信贷在中国也日益呈现出本土化的特色,越来越多的P2P平台逐渐突破传统的居间角色,开发出"债权流转"的全新模式。然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P2P债权流转缺乏规制,使其长期游走于灰色地带,存在诸多风险。本文将以"唐宁模式"为例,梳理中国P2P债权流转的法律关系,并从"资产证券化"的角度对其性质进行界定,为今后的理论研究提供基本方向。最后,本文将借鉴美国P2P行业的监管经验,对我国P2P行业的监管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2.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然 《法学杂志》2015,36(4):133-140
P2P网络借贷是从英美传入我国的一种新型借贷形态,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由于尚无准入门槛、行业标准及监管机构,国内P2P网络借贷近年接连爆发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金融秩序,亟待政策法规出台以整顿行业乱象.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性质是“居间”,同时,由于其业务具有金融属性,应将其纳入金融机构范畴.鉴于我国既有金融机构类型均不符合P2P网贷平台的特征,建议增加“金融服务机构”一类以定位P2P网络借贷平台,并规定准入、风险、监管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13.
周新生 《法学杂志》2016,(10):124-131
P2P网贷平台发展需要以消费者的信任为基础,消费者基本权利的有效保护是P2P网贷健康发展的前提.基于对目前众多P2P网贷平台服务协议内容的分析,发现混淆服务协议与平台网站规则实质性区别,也暴露了服务协议缺乏对消费者意思起码的尊重,通过获取消费者形式上对服务协议的同意来强化后者的正当性,实际上是逃避监管审查.因此需要秉着利益平衡、互惠互利原则,设定各方权利义务,同时服务协议需要不断接受监管机构对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审查,实现对个人信息权、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迅猛,但由于行业准入门槛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缺失等原因,使该行业的发展逐渐背离了P2P网络借贷最初的形态,衍生出很多各不相同的经营模式。随着其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法律风险也在不断累积,金融监管部门有必要在风险控制的思路下,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适当的监管。建议从合理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实行分类监管;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完善信用认证体系;加强中间账户的监管;实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禁止平台提供融资性担保;加强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等方面对其法律风险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借贷迅速发展,产生了很多有别于纯平台模式的新型模式,最为典型的就是债权转让模式和担保模式.但在隐蔽、匿名的互联网上,由于网贷平台缺乏有效的监管等原因,新型模式存在着违约风险、洗钱风险、非法集资、担保的合法性等法律风险.为有效促进P2P网贷的健康发展,需细化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加强对网贷平台的监管,平台自身也应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加强风险控制.  相似文献   

16.
李立娟 《法人》2015,(3):81-82
对待投资人,周辉用的是欲擒故纵之计,用一定的神秘感营造一种雾里看花的状态P2P(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是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的借贷双方的匹配。对于P2P平台的白话描述就是"你有钱,他就要,我搭个台来撮合。"P2P网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新宠儿,在迅速发展中给各企业带来种种商机,但是,周辉案也引发社会对P2P平台的安全性思考。  相似文献   

17.
正一、互联网P2P借贷模式概述(一)互联网P2P借贷定义和差异性分析1.互联网P2P借贷的定义与类型。互联网P2P借贷作为从欧美兴起的金融创新,维基百科对其的定义是个人与个人间的借贷(person-to-person lending,peer-to-peer lending或点到点借贷),从广义上理解,它就是一种不通过传统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中介或参与的、在个人之间直接发生的金融交易(主要为贷款和借款),这种P2P借贷运用了互联网技术。在互联网络中,P2P借贷表现为两种不同的  相似文献   

18.
《政法学刊》2019,(4):120-128
2017下半年起,P2P网络借贷平台领域频频出现"爆雷"事件,大量平台退出市场。"爆雷"现象反映出当前P2P网贷平台蕴含的各类犯罪风险以及问题平台向其他领域传导的风险。借款人失信、平台运营人运营不当、平台监管不足等因素共同导致了这些风险。随着P2P监管时代的到来,有必要正视以上风险和问题,完善金融领域相关立法,建立P2P网贷平台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平台实施股权和资金的双向穿透式监管,改善平台运营的市场环境,使P2P网贷平台回归信息中介地位,从而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  相似文献   

19.
央行会同其他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要求'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银监会直面网络借贷(P2P)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何有效地规范发展网络借贷(P2P)活动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规范发展网络借贷(P2...  相似文献   

20.
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P2P网络贷款,是一种个体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达成借贷交易的互联网借贷模式。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的借款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在讨论过程中,倾向意见认为,从目前业界发展状态和监管思路分析,将P2P网贷平台公司界定为金融信息中介更为适宜。在从事居间行为时,P2P网贷平台公司与委托人之间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除从事居间行为之外,还从事担保、对债权进行期限和数额的错配,进行债权转让等行为,引发各界对上述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讨论。关于P2P网络贷款提供的服务协议(或称注册协议等)条款的效力,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线上交易情形下,P2P网贷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电子合同。我国《合同法》、《电子签名法》、《民事诉讼法》对电子合同以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效力予以了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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