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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京东而言,2014年注定是不平凡的。十年磨一剑,两件里程碑意义的大事让京东以全新的姿态屹立于世人面前。5月22日,京东集团(股票代码:JD)宣布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首次公开发行美国存托股份并上市,这是迄今为止中概股公司在美国资本市场规模最大的首次公开发行。以市值论,京东已经成为仅次于腾讯、百度、阿里的中国第四大互联网上市公司。值得一提的是,京东在上市过程中还完成了与腾讯的战略合作,可谓双喜临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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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对数字音乐销售的不景气,众多商家将破局点放在了移动音乐之上日前,网络零售巨头京东日前携手恒大音乐、索尼音乐、太合麦田等十几家国内顶尖唱片公司及互联网公司奇虎360于北京举办"东乐计划"发布会,计划打造集数字音乐、实体CD销售发行为一体的互联网平台,并且利用这一分发渠道重新推动整个产业链的变革。不独是京东,阿里、网易、乐视等看似和数字音乐并无多少关系的互联网巨头,此刻都在积极谋求版权变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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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在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改变着经济活动的方式.民间资金与互联网结合形成一个既不同于正规金融市场,也不同于民间融资市场的新型金融市场,生成一个配置民间金融资源的新型市场体系,改变了传统民间融资市场的信息约束条件,克服了传统民间融资法律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困境,使民间融资法律监管成为可能.同时,互联网金融实现了销售渠道和方式的创新,改变了金融市场的主体、价格、交易工具等要素.面对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市场的新发展,既不能简单地强调严厉监管,完全适用正规金融监管制度,也不能完全适用规制传统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应当在现行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基础上,构建适用于传统民间融资和互联网民间融资的二元民间融资法律制度,采用非审慎的重点监管原则,纳入宏观监管的框架,以消费者保护、合规监管、竞争监管为重点,建立适合互联网时代民间融资特点的法律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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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立法与监管变得愈加重要.在不断强化对互联网金融微观合规监管、竞争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同时,需要逐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宏观审慎监管,这需要在法律上解决一个关键问题,即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否纳入以及如何纳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这一问题关系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系统性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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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引发了学界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密切关注。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却面临着诸多的困境。显然,构建相对完备的互联网账户安全保障制度、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及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等正是克服这些困境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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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宽容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了快速增长和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引发了难以预见的金融风险和法律责任.第一次着手监管互联网金融,中国政府摸着石头过河,逐步走向干预.以往的文献在关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何应对日益严格的监管方面讨论得还不够充分.文章主要以2012-2018年互联网金融上市公司的执法和创新的数据为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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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期,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图为在某金融产品推介会上,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宣传牌被放在显著位置上。围绕互联网金融,眼下产生了一些争议。之前,有人呼吁取缔余额宝。最近,二维码支付业务和虚拟信用卡业务被暂停,引发新一轮的猜测。争议归结到一点就是,对互联网金融这些新生事物该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不仅挑战了传统金融企业,也挑战了传统监管思维。加强监管会不会遏制创新?放松监管会不会增加风险?这样的两难着实让人纠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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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社会不能错过众筹,创新与合法可以兼得众筹本来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个种类,随着2014年全球众筹峰会在北京召开,即使不能说众筹现在比互联网金融更热,起码也可以说众筹与互联网金融一样火热。本土创业型众筹网站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互联网巨头入局、海外巨头入侵,共同掀起了众筹大战。与此同时,市场对众筹的最大质疑,是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众筹需要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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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科技的加速应用,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已成为监管重点。金融科技巨头以关键技术服务商、金融基础设施和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等样态深度参与金融活动,在规模性、复杂性、可替代性和关联性等方面开始具备系统重要性特征,成为金融科技时代的“大而不能倒”。有必要参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经验,并结合金融科技公司系统性风险的生成机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予以特殊规制。在有效识别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基础上,整合金融监管、数据治理、网络安全和市场竞争等四大规制场域,建立以协调性为目标的监管体制、以可靠性为目标的审慎监管体系、以可承受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机制,构建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和规制方案,有效防范其运行失灵给金融稳定带来的冲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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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中国近几年出现的一个新领域,其尚在不断的分化组合与发展过程中,因此,暂时不宜由国家直接立法对之实行规制,以控制其间产生的风险和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冲击。一种可行思路是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形成产品的规则、企业的规则标准流程,并提炼出来形成行业标准,最后形成有关社会组织的公约和准则,在这一软法治理的基础上,监管层对软法进行调研,将其转化成为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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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建立用户行为习惯,还是推动行业生态联动层面来说,此次疫情之于在线诊疗,起到了助推作用。长远来看,互联网也将切入整个医疗服务形态中,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一环——互联网诊疗火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多个互联网医疗企业开展义诊,其中包括平安好医生、微医、微脉、阿里健康、丁香医生、京东健康等,相关平台流量暴增。以平安好医生为例,据统计,疫情期间其平台累计访问人次达11.1亿,APP新注册用户量增长10倍,APP新增用户日均问诊量是平时的9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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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监管者对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准入的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金融监管的复制,即将投资者按一定的能力标准进行分类,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和服务,并严格监管。但事实上在网络经济时代,监管者基于传统技术和金融模式所确立的监管规则与法律规制,已经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新特征。构建开放条件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以及新的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顾问制度和投资者教育制度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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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金融的行政监管与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法律监管层面出现了真空地带。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因而我们应当通过金融监管的方式以行政监管和刑法规制相结合的手段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法律监管。应当以引导为主、以取缔为辅,对非金融机构参与金融业务的经营资质以及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业务操作环节进行监管。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不同情况,分别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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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以来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大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运而生。众筹,P2P类网站层出不穷。大有席卷投融资市场的趋势。笔者在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防范的框架内,在本文着眼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从平台的模式分析入手,逐步解析平台的风险漏洞和法律界限,同时建议相关部门联合制定有关行业规则,尽快填补这一领域的监管空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