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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准备性权利,为律师权的核心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实施情况却是难以令人满意,辩护律师取证几乎无证据可查,调查取证权实为空说。为突破以上瓶颈,新《律师法》作出新规定,目的是落实辩护律师的核心权利,实现控辩双方权益均衡,但或种种因素,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仍存在大量问题,调查取证权难以落实。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对策有: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身份;增设取证时的录音、录像权,强化被调查人、证人的配合义务;补充申请调查取证的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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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律师介入刑事侦查是现行<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所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尽管新修订的<律师法>对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制度的改革完善力度很大,但同世界各国比较而言,我国<刑诉法>以及相关法律有关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制度仍然是不成熟、欠完善的.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权利扩展、身份定位、享有的权能等问题均有进一步探讨和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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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圣斌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5(2):44-47
律师是人权保障的实践者,人权保障涉及的范围很广,既包括追诉人的权利,也包括已被判刑的犯罪人的权利。本文分析了我国律师行使辩护权的现状,在分析了辩护权性质的基础上,借鉴各国先进做法,提出了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权,强化辩护律师人权保护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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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场权作为刑事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但该项权利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现阶段在我国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还存在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较差、现有的律师资源不足、律师的权利保障不力、法律援助落实困难、看守所不中立等诸多不利因素。针对这种实际,建立我国的律师在场权制度,只能规定特定的案件适用范围,并赋予律师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有具体的程序保障和行之有效的律师在场权开始时间,同时,还必须有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律师刑事豁免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的跟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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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律师作为调解员的调解形式在全国各地逐步发展起来。律师调解有其特有的优势性,目前我国的律师调解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律师以其专业优势主持调解工作,既维护了私权,也体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因此,在大调解背景下,律师调解制度是我国调解制度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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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自治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尔男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8,(4):63-66
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实质上没有完全赋予律师协会对律师职业群体的自主管理权,而且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能并不健全。要完善我国的律师自治制度,首先要进一步确定律师的自由职业者的性质,并确保律师和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在制度上做到律师协会可以自由地管理其自身的事务而不受外来干预,从而保证律师独立地决定工作条件的权限,最终使得律师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或自治的社会力量,进而促进社会的公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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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调研发现,随着《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文件的出台,律师界倍受鼓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得到有效加强。然而,在一些部门、一些环节上,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仍然存在短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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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运生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4):87-90
死刑核准权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是程序正当与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然而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启动的行政化以及复核程序的随意化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死刑复核程序设置的目的难以实现。只有认清我国刑事审判制度存在的行政化倾向表现及其危害性,查明其发生原因,方可为消除行政化倾向提供思路和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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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辩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法律对被刑事追究者获得律师帮助权利的保护不力,以及对律师辩护工作制约过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妨害了诉讼公正,影响了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并有损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文明与进步,因而改革势在必行。推进律师辩护制度的具体改革,首先应当明确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尊重国际司法准则,注意人权保护与打击犯罪的平衡,以及重视中国国情逐步推进改革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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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琴玲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9(3):31-33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认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和赋予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这一规定并未落到实处,且遭到了来自侦查机关的种种干扰和阻挠.横亘在律师面前的有三大困难,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其中,"会见难"问题尤为突出.结合司法实践,对律师会见的现状、会见难的原因做了分析深层次,最后对解决如何完善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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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新的监察手段留置程序应当在程序法治的轨道下运行,律师介入问题不容忽视。一方面,留置措施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律师介入是对公民基本权力的保障,是程序正当与人权保障的要求。另一方面,被留置人在整个留置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律师介入能够使情势趋于平等,也能够对监察机关进行有力的外部监督,防止滥权滋生,避免冤假错案,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从律师介入问题的必要性出发,分析监察体制改革下律师介入留置措施的可行性,并提出律师介入监察留置制度可行性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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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2)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追诉人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以保障被追诉人能及时地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但在委托或指派律师的案件中,在押的被追诉人尚不享有约见辩护律师的权利。我国立法未赋予被追诉人约见权的原因主要是辩护人中心主义的诉讼传统、过于强调被追诉人言词证据提供者的诉讼角色以及立法对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的信任与被追诉人滥用约见权的担忧。我国亟待构建涵盖权利告知、行使时间、权利限制以及权利救济在内的约见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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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经义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3(4):28-29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96条规定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阶段的刑事诉讼 ,但对律师以什么身份介入却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界很难把握 ,本文客观分析了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刑事诉讼的身份和地位 ,为更好地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供一定的理论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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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是国家法治状况的缩影,律师是刑事辩护中至关重要的主体要素,刑事辩护律师精神层级的价值认同和理论层面的业务水平共同影响着实际办案质量。刑事辩护律师并非狭限于为一个“好人”或者“坏人”辩护,而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为一个假定无罪之人辩护,在辩护中根据完整的证据链条做出有罪裁定,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基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理念,刑事辩护律师应德法兼修,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履行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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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尚贤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6,(5):8-15
构建公职律师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制度化手段之一.在借鉴域外经验进行公职律师制度构建中,必须明确制度构建目标并考察已有制度能否提供相似功能,以此决定本土化构建的方式.在我国公职律师制度旨在通过国家制度内设立法律专业团体实现依法行政.目前政府法制部门与公职律师制度在目标及功能上具有高度重合性.为此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对政府法制机构制度进行改造优化,将公职律师制度逐步纳入其中发挥功能以实现后者的本土化构建.此路径在功能延续、制度吸纳上具有可行性和经济性,更能适应当代中国法治的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