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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4期《民主与法制》载《“房叔”,义揭了官员财产公开的伤疤》,读后发人深省。“房叔事件”再次凸显了推进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公示的必要性。民主政治,选举第一,没有普遍平等的选举,民主政治就是空话;确保干部清正廉洁,财产申报第一,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缺位,反腐倡廉底气则不足。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被称作“阳光法案”和“终端反腐”,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完备的制度。实践证明,财产公示对防腐虽然不是“万能药”,但的确是一剂“良药”。此项制度不可能完全遏制腐败,但可以避免大面积的腐败一再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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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是世界上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并配合有其他的信息公开制度,这使得瑞典官员就像是“接受着阳光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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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新疆阿勒泰地区新提拔任命的55名县(处)级干部填报的个人财产申报表,如期在网上公示接受监督。去年5月,阿勒泰地区纪委在勇气与压力的博弈中出台了《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试行)》。半年之中,官员财产申报和财产公示从坐而论道转向制度设计,从制度文本步入政治实践。尽管官员财产“阳光法案”及其实施仅限于西北边陲一隅.但其制度效应早已声名远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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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去年新疆阿勒泰试行官员财产申报以来,内地地方政府探索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纷纷“破冰”。近日,珠海市委六届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珠海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意见》。《意见》规定,珠海逐步实行党政一把手家庭财产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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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2):41-45
官员贪污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痼疾,各国也都无一例外地将惩治贪污腐败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治理工作。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和惩治官员贪污腐败行为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在国外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立法和执法经验,被称之为“阳光法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立法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曾倍受关注,但遗憾的是最终未能将其列入。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任务仍任重道远的情况下,应尽快将这一制度纳入公务员法或单独进行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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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研究论证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制度”。本文拟从行政伦理角度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一、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行政伦理法制定位所谓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就是通过行政伦理立法,要求公职人员在任职之初、任职期间,在规定的时间以及离职之后的一定期间内向相关机构报告或公布自己及共同生活的亲属的财产状况。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于1766年首先在瑞典施行。1883年,英国《净化选举与防止腐败法》规定,各候选人在选举结果公布之后,必须按照规定申报其竞选中各项费用的开支情况,并向社会公开。但是,严格意义上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则是从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行政伦理法制化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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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日,重庆市江北区出台《江北区干部选拔任用廉政申报试行办法》,这是重庆市第一个进行官员财产申报的地区。作为全国少有的试点地区,江北区的申报办法虽有不成熟的地方,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相信不久的将来,官员财产申报这把火将在全国越烧越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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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监督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作用,是我国现阶段反腐倡廉工作的“短板”,也是未来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建立健全政府官员财产中报制度,面临着部分官员的抵触情绪、配套环境和技术案件尚需改善、社会监督力量薄弱等方面的障碍。要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要完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的主体制度,二要完善政府官员财产申报的配套制度,三要坚持循序渐进、注重探索、逐步完善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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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坛》2009,(8):40-41
刘日在2009年07月20日《学习时报》载文《“新后备干部”、“新提拔干部”应率先公示财产》: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反腐败的终端机制,它最根本的指向是促进公权力的规范化运行。目前,全世界已有97个国家和地区对“官员财产申报制”立法。我们应当吸收这一人类文明成果,并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建立我们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我国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最大障碍,主要来自问题官员的抵触和反对。不赞成的论调主要有四点:“个人隐私论”、“害怕露富论”、“社会震荡论”和“条件不成熟论”。只要我们真正把反腐败提高到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去认识,再大的困难也能克服。官员财产公示突破口可选在“新后备干部”、“新提拔干部”这些优秀分子身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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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从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一极具约束力的"治官之术"被称为"阳光法案",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据一份"透明国际"的报告,目前全世界至少有120个国家和地区制定和执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归纳而言,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有如下几点:首先,大部分国家的官员财产申报法都属立法等级最高的一级立法。如美国的《政府道德法》、英国《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加拿大《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与离职行为法》、法国《资金透明法》、韩国《公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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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勒泰:官员财产申报终于“亮相”
据人民网报道,2009年2月17日.新疆阿勒泰地区廉政网公开千余名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凡是法律允许、不属于个人隐私的全部向社会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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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申报不是什么新鲜话题。阳光是最好的防腐荆,官员财产申报公开,一直处于被持续关注的范畴。十八大期间,代表俞正声和汪洋就财产申报制度的表态,成为网友的关注点,这源于对国家政治昌明的良苦用心与不懈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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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召开的全国人代会上,王全杰代表提交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改为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几乎与此同时,以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为首的一批老干部也上书中央,呼吁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这一系列事件,使得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再次引发了公众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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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红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5)
建构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在确定公开主体时,要以职级为基本考虑要素,职务为特殊衡量要素,同时要兼顾制度的终极价值和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和谐。公开的财产范围宜采用概括式规定和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财产申报受理机关可以考虑归属“国家公务员管理局”条口,审查机关比较可取的是在人大系统中设置一个专门委员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应以人们无所谓避重就轻为原则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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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其制度建设成为学界和社会持续热议的话题。世界各国反腐败的实践雄辩地证明,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是公认的“反腐利器”。从长远计,我国应该尽早出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以此建立完善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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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措施.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既有的财产申报规定存在申报范围过窄、申报监督缺位、法律权威不够、配套制度欠缺等一系列问题.为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有必要落实申报责任,强化申报监督,健全相关配套措施,优化申报材料管理,最终逐步推进,推出权威的财产申报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