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欧阳媛 《中国律师》2000,(12):83-84
一、两岸协议离婚之比较(一)关于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国家对协议离婚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依据。1.当事人必备条件。当事人是协议离婚的主体。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决定着协议离婚是否有效,大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符合协议离婚的主体资格作了具体规定。第一,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这是离婚最基本的前提。第二,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进行离婚意思表示的基础。第三,当事人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是协议离婚的最基本的条件,…  相似文献   

2.
【裁判摘要】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3.
目前离婚案件在司法司法实践中往往到最后演变为抚养权之争和财产权之争,而对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往往决定着双方最后能否达成协议离婚的关键.而离婚协议中将房屋等财产赠与给子女的效力性问题往往被忽视,本文将对离婚协议签订后夫妻在后续在不同模式离婚的情况下就离婚协议的效力性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检察纵横》2012,(6):50-51
2011年10月,我与前妻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住房归儿子所有。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了法律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现在前妻打算再婚,由于我儿子还小不谙世事,我担心她再婚后可能会打儿子房子的主意,因此我打算不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请问我是否有权这样做?  相似文献   

5.
离婚协议中夫妻间房产赠与条款应视为一种有目的赠与行为,在离婚这一目的条件成就后,即使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允许赠与方任意撤销赠与。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房产归属子女的,并不是第三人利益条款,而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子女进行给付,属于"经由指令而为交付"的合同,子女并未取得直接请求父母履行给付的权利。夫妻双方诉前达成的离婚房产归属约定在诉讼离婚中则没有法律拘束力。  相似文献   

6.
一、问题的提出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调解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但离婚后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赠与而诉至法院。这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归子女所有的条款,是否为赠与、可否适用《合同法》、又可否撤销?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大  相似文献   

7.
本文指出登记离婚即协议离婚,现行法急需对离婚协议作出系统性规定。登记离婚很好地体现了离婚自由原则,但容易引起草率离婚、虚假离婚等问题,应增加登记离婚的限制性规定,把好严格审查关。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婚姻当事人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9.
《江淮法治》2012,(10):54-54
不久前,章男与陈女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住房1套归章男所有,离婚后的银行贷款由章男归还。章男提前归还清贷款后,要求陈女协助办证时遭拒。请问,离婚后一方能否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对方协助办理房产证?  相似文献   

10.
很多夫妻,一旦缘分尽了,感情没了,计较来计较去的,无非是房子票子。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问题无法回避。为了帮大家理清这些烦心事,律师针对离婚财产分割中容易产生纠纷和误解的几类问题给出了相关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相似文献   

11.
颜梅生 《法庭内外》2013,(10):34-35
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好离好散,无疑是最好的选择。然而,事与愿违,许多人最终却反被离婚协议所困扰。没有促成离婚协议难采信【案例】2012年8月10日,张欣嫔提起离婚诉讼后,丈夫郭如刚虽然明知彼此已根本无法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为了逼迫张欣嫔妥协,以便独占夫妻共同财产却故意拒绝离婚。张欣嫔只好通过亲朋好友轮番规劝郭如刚。郭如刚见最终达到了价值上百万的财产全部归自己、而20余万元债务则全部由张欣嫔承担之目的,遂与张欣嫔达成了书面离婚协议。次日,双方持协议来到法院后,张欣嫔因觉得自己实在太亏而反悔。令郭如刚始料不及的是,法院在调解不成后作出的离婚判决,并没有依据协议对财产、债务加以分割,而是一人一半。  相似文献   

12.
离婚协议是一个复合协议,既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附随行为。形成的身份行为为要式行为,未经登记不生效。附随行为的效力附随于形成行为,形成行为不生效,附随行为亦不生效。协议离婚之财产分割,不存在赠与问题,不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属向第三人给付合同中之经由指令而为给付合同,对不履行给付之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3.
李汇 《中国司法》2000,(3):54-54
“148”在线夫妻离婚达不成协议一向是民政部门的一大难题,而河南省伊川县“148”介入离婚调解后,使这一难题迎刃而解,民政部门对此称赞不已。该县“148”专线开通后,协调指挥中心注重发挥民事调解的职能作用,不断开拓服务新领域,积极与县民政局联系,并于1999年5月份达成协议;携手共同处理这一难题。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先到“148”中心进行调解,“148”工作人员在查明双方基本情况及离婚原因的基础上,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确实自愿离婚的基础上,本着公平、自愿、合法的原则,在子女、财产等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14.
张洪波 《法制与社会》2011,(10):297-297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属于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处分而非分割。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相对独立,同样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可以撤销。  相似文献   

15.
冉克平 《当代法学》2021,35(6):45-58
离婚协议中的夫妻财产给与条款在解释上可以认为包含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定义务与纯粹财产属性的约定义务两种样态.前者系夫妻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和配偶之间的离婚救济义务;后者系夫妻法定义务之外的部分,通常因不具有对价而属于无偿赠与条款.但是从离婚协议整体及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理论出发,无偿赠与条款原则上不能单独被撤销.《民法典》总则编的欺诈、胁迫规范可以类推适用于离婚合意,但是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及通谋虚伪表示规范则不得类推适用.离婚股权分割与股权继承相类似,基于夫妻共有财产产生的股权分割不应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的限制.离婚协议中的夫妻不动产给与约定既不能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亦非德国法上具有归属意义的物权期待权.《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夫妻离婚不动产给与条款,但是应将无偿的夫妻不动产给与约定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16.
《法庭内外》2009,(3):59-60
法官: 我与马某夫妻做生意,他二人共欠我贷款6万元钱,一直赖着不付。我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支持了我的主张,判决马某支付货款和利息。但当我拿着法院的判决到马某家收取贷款时,马某的妻子张某却说她与马某已经于上个月协议离婚,协议条款中规定:房屋家产归她,由马某承扛全部债务,并出具法院的离婚调解书给我看。而此时马某又不知去向。请问法官,我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17.
章法 《法庭内外》2008,(2):42-43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除了夫妻双方好说好散,协议离婚外,到法院诉讼离婚的,多数都会为财产分割闹得不可开交。如今,家庭财产的种类日益丰富,已不单单是银行里的存款,而各种家庭财产中,房产无疑要算“大头”。由于房产取得的时间、获得的方式等各不相同,因此,围绕房产如何分割的争执也屡风不鲜。  相似文献   

18.
港、澳、台与大陆离婚制度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曹艳芝 《河北法学》2001,19(2):49-52
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内容。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等方面对港、澳、台以及大陆的离婚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并提出完善我国离婚制度的基本设想。  相似文献   

19.
李炜 《法制与社会》2011,(32):118-118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与运行机制也在不断完善,但因婚姻尤其是离婚案件引发的财产纠纷却不断增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夫妻双方没有在婚前就财产问题进行工作并达成相关约定或协议,而在结婚后,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也变得模糊起来,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夫妻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在财产的分配上很容易出现纠纷。而婚前财产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男女双方的申请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的规范与程序,明确夫妻婚前各自财产,并指导夫妻双方签订相关协议或证明的活动。本文就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利弊进行简要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婚前财产公证未来发展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20.
忠诚义务一直被认为是夫妻之间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义务,但是社会发展越来越快,各种诱惑对婚姻稳定性的冲击越来越大,一些夫妻开始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来达到稳定婚姻的目的。而夫妻之间签订了忠诚协议并不意味着婚姻就能稳定地持续下去,在近年来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夫妻忠诚协议的也是越来越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