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荣誉,往往也倾注着另一方的支持和奉献。有歌词唱道:军功章啊,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那么,夫妻离婚后,一方获得的荣誉物品,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相似文献
3.
<正>人们常说,离婚是一场痛苦的斗争。对夫妻双方而言,除了感情上的纠葛外,剪不断理还乱的当属财产分割纠纷了——案例案例一:山东省昌乐县某事业单位的一对夫妻2011年结婚登记时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两年后,小两口因家庭琐事闹起了离婚。双方在财产问题上争执不休,女方说家里的财产多为娘家所赠,男方则另有其他说法。诉至法院后,根据小两口双方的公证书,证明财产确属女方所有。法院以此为重要证据进行审理和判决, 相似文献
4.
小保:
我是一名企业职工,2003年3月我们单位实行买断工龄政策,我报了名并获准许,买断工龄后,单位向我支付了买断工龄款6万元。在买断工龄之前,我与丈夫的感情很好,可没想到在买断工龄后由于我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丈夫开始嫌弃我,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发展到都同意离婚的地步。在协议离婚时,我们对财产分割发生了争议,焦点集中在我的那笔买断工龄款上。我认为这笔钱是单位给我的,应归我个人所有,他却坚持认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分得一半。请问,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我的“私房钱”?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
婚前,父亲将家中一套房产赠与我。他在1996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建造了这套房屋。婚后,该房产登记到我名下,但一直由父母使用。现在。我同妻子准备离婚。她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请问,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妻子有权参与分割吗? 相似文献
6.
张颖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3):99-101
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机构对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债务或者婚后的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确立经历了相当漫长的过程。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约束夫妻双方,有利于夫妻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能够为司法系统提供便捷有效的证据,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普遍推行存在一定的难度,对夫妻双方利益的保护力度有限,不能完全实现对公平的有效保障,容易出现以合法的财产公证形式规避对外债务的问题,没有对违约责任进行规定,可能使婚姻双方的信任感下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似文献
8.
近几年,离婚诉讼呈现出上升趋势,其中财产问题是夫妻双方争执的焦点,而对于争议财产的归属,即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认定,更是诉讼中的难点。鉴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规定较为 相似文献
9.
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也可以协议约定各自独立。但是,因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夫妻财产往往剪不断理还乱。那么,“婚内借款”,法律认不认可?
一名女大学生与年长自己20多岁的教师产生师生恋,并冲破重重阻力携手走进了婚姻殿堂。然而,两年不到,他们的婚姻就走到了尽头。离婚后,男方持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具的一张借条,将女方告到了法院,要求女方归还借款。女方却以借条只是对双方年龄悬殊的婚姻的一个保证,并非真实借贷关系为由,断然予以拒绝。 相似文献
10.
11.
12.
13.
当下,有不少人仍抱有“安居才能乐业”的想法,特别是打算组建家庭的年轻人。因此,哪怕是经济实力欠佳,也不惜勒紧裤带按揭买房,目的无非为了谋得一个安身立命的场所。但是,如果一方已经在婚前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且婚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那么,在贷款尚未还清时,夫妻感情破裂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这房产该怎么分割呢?如果双方在婚内已书面约定将一方婚前自购的房屋(按揭)所有权归夫妻共有,可双方在闹离婚时,一方又以约定并未实际履行、房屋所有权尚未变更登记为由,认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相似文献
14.
15.
尹女士咨询:我和向某1998年结婚,育有一女。日前,我们的婚姻生活宣告结束,但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严重分歧。具体情况是,我们结婚后自建的一处房屋,2007年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与我们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合同。当时的政策是按拆迁户人口数进行安置,我们因此获得了目前居住的这套房产。离婚分割财产时,我提议女儿也应当分得这套房产的一份,遭到向某的强烈反对。他认为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 相似文献
16.
《新疆人大(汉文)》2004,(5)
编辑同志:前年秋天,本单位的赵某因对我有成见,以张贴漫画,小字报的形式侮辱我的人格,对我的精神造成了损害,于是我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赔偿我的精神损失。此案经过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我均胜诉,获得了1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最近,妻子提出要与我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包括我获得的14000元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共同财产。我认为,这14000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请问:我的认识对吗?娄超娄超读者:我们可以明白地告诉你,这笔精神损失费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属于你个人的财产。因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精神损失费,是受害人因人格权利到侵害而获得的一种补偿,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属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所规定的“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似文献
17.
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我国《婚姻法》作了具体规定,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还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增加了新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家务劳动在家庭财富形成中的无形投入,但这种承认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仍有许多盲点,在怎样评估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支持另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证书等无形资本,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陈鸿洁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3):26-28
夫妻财产制是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进一步充实了夫妻财产内容,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但在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和实施、夫妻债务清偿、法定财产制排除的非常情形、共同财产规定等方面存在缺陷,在今后的婚姻法实施细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民法相关篇中应对上述缺陷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