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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利方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及配套硬件产品开发、销售与服务的中外合资企业.1998年11月20日,四通利方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sina.com.cn"的域名,并随后推出新浪网北京网站.1999年10月28日,新浪互联公司成立,主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1999年底至2000年3月,四通利方进行了业务重组,将其经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转给新浪互联公司经营,四通利方公司将其拥有的域名"sina.com.cn"授权许可新浪互联公司使用,并向新浪互联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而新浪互联公司负责新浪网北京站具体信息服务的运营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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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含有涉案歌曲的DVD视盘机及随机光盘,赔偿亚洲华纳(北京)音乐娱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华纳北京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4.8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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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索盛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一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研制、开发、生产计算机网络软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00年5月24日和25日,原告分别于与两被告周睿、史琦春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周睿为软件开发主管,史琦春为商务合作主管,上述两合同的有效期均自2000年4月4日起至2003年4月3日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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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2015年1月21日,本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签订《融资协议》,约定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通过"人人投"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融资88万元(包括诺米多公司出资70.4万元)。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提供以下服务:展示诺米多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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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立与非中立性技术应用——评中国P2P第一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12月19日,北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步升公司)诉被告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飞行网公司)、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舶盛舫安公司)利用Kuro(酷乐)软件向公众提供上述歌曲的分享、搜索和下载服务,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Kuro案")作出了一审判决1.Kuro(酷乐)软件是一种P2P(Peerto Peer)"点对点"传输软件,P2P类知识产权案件自2001年以来已在国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而本案堪称中国P2P第一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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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之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宽带的快速普以及3G时代的到来,随时随地高速低价上网成为现实,人们对互联网娱乐的依赖度也进一步加深,而以网络游戏、音乐和视频等为代表的网络娱乐应用也成为互联网发展的主流商业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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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和解协议的民法坐标是和解合同,种类繁多的和解协议能否纳入和解合同范畴进行调整,可以通过三个要素进行识别.“和解权”是控制和解适用对象的实质性要素.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被害人之间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实质上为刑事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民事和解协议,可归于和解合同范畴.公序良俗原则从另一侧面对和解合同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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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法律文化交流融合与我国和谐社会构建朝全方位、深层次发展,刑事和解制度日益受到各界的关注和研究。刑事和解协议是刑事和解制度构建和运行的归宿,而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更是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的进程。本文试以刑事和解协议的性质和价值为出发点,围绕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来源、效力内容、效力实现和效力审查等五个方面对此协议加以分析,以期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充实完善提供有益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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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解债权与执行债权的关系模式为基准,不存在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可以类型化为一般和解协议与特殊和解协议。具有新债清偿性质的一般和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债务法院得依当事人申请实现执行债权。特殊和解协议之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对和解债权与执行债权的关系存在着明确约定,约定以和解债权替代执行债权的"替代型和解协议",具有债务更新的实体法性质;约定由债权人选择以和解债权替代执行债权或者选择恢复原生效文书执行的"选择型和解协议",得解释为附停止条件的选择之债。瑕疵执行和解协议的现有规定不仅未能涵盖所有类型瑕疵,而且片面参照适用一般执行和解协议规则,亟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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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和解、执行中和解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结案方式,执行前和解虽然相对来说较少但已成执行工作实务中一个重要现象。特别是在达成执行前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原生效判决文书还是执行前和解协议?对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究竟该如何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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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八个典型案例。这批案例主要系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所涉企业在案件审理期间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遭遇疫情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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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协议对公安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协议内容和违约责任超出了普通民事协议的范围。当事人和解协议效力扩张具有理论依据、文化渊源和实践基础,还具有公正和效益价值,但也面临加害方以钱赎罪赎刑、被害方借罪借刑讹钱、追诉方借"议"枉法、裁判方借"议"擅断等多重风险。为依法防控这些风险,应完善和解程序,明确和解协议的附条件民事合同属性,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和不起诉的法定依据之一,规定协议无效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增加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返还协议所得,规定和解过程中的事实陈述可以作为民事自认的特殊表现形式及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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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执行和解协议,我国学界就其效力问题始终是存在争议。本文以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为研究对象,认为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时,以恢复原执行名义的执行为原则,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可执行和解协议为例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