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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电子知识产权》2014,(11):15-15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酷我音乐网、酷我音乐和酷我听书客户端软件等途径提供网络小说在线收听及下载服务,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我公司”)因此被认定侵犯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娱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44万余元。  相似文献   

2.
国外简讯     
XM与Universal音乐集团和解版权纠纷XM卫星广播公司宣布:与Universal 音乐集团已就版权侵权诉讼达成和解协议, 希望与其他音乐公司也能够谈判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3.
案情简介 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利方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软件及配套硬件产品开发、销售与服务的中外合资企业.1998年11月20日,四通利方公司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了"sina.com.cn"的域名,并随后推出新浪网北京网站.1999年10月28日,新浪互联公司成立,主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1999年底至2000年3月,四通利方进行了业务重组,将其经营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转给新浪互联公司经营,四通利方公司将其拥有的域名"sina.com.cn"授权许可新浪互联公司使用,并向新浪互联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而新浪互联公司负责新浪网北京站具体信息服务的运营业务.  相似文献   

4.
2009年12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含有涉案歌曲的DVD视盘机及随机光盘,赔偿亚洲华纳(北京)音乐娱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华纳北京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4.8万元。  相似文献   

5.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索盛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一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研制、开发、生产计算机网络软件,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00年5月24日和25日,原告分别于与两被告周睿、史琦春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周睿为软件开发主管,史琦春为商务合作主管,上述两合同的有效期均自2000年4月4日起至2003年4月3日止.  相似文献   

6.
案件追踪     
原告北京中搜在线软件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北京珠穆朗玛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珠峰万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www.8848.com)中向互联网用户免费提供名为“MYSEARCH”的插件下载服务。用户下载安装该插件后,就无法正常接受原告提供的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企业商誉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  相似文献   

7.
【案情】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2015年1月21日,本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度公司)签订《融资协议》,约定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通过"人人投"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融资88万元(包括诺米多公司出资70.4万元)。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提供以下服务:展示诺米多公司  相似文献   

8.
技术中立与非中立性技术应用——评中国P2P第一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12月19日,北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步升公司)诉被告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飞行网公司)、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舶盛舫安公司)利用Kuro(酷乐)软件向公众提供上述歌曲的分享、搜索和下载服务,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Kuro案")作出了一审判决1.Kuro(酷乐)软件是一种P2P(Peerto Peer)"点对点"传输软件,P2P类知识产权案件自2001年以来已在国外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而本案堪称中国P2P第一案.  相似文献   

9.
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之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宽带的快速普以及3G时代的到来,随时随地高速低价上网成为现实,人们对互联网娱乐的依赖度也进一步加深,而以网络游戏、音乐和视频等为代表的网络娱乐应用也成为互联网发展的主流商业模式.  相似文献   

10.
于锐  王洋 《行政与法》2013,(12):114-117
本文认为,和解协议的民法坐标是和解合同,种类繁多的和解协议能否纳入和解合同范畴进行调整,可以通过三个要素进行识别.“和解权”是控制和解适用对象的实质性要素.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被害人之间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实质上为刑事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民事和解协议,可归于和解合同范畴.公序良俗原则从另一侧面对和解合同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制.  相似文献   

11.
卢传新 《法制与社会》2012,(12):119-120
随着全球法律文化交流融合与我国和谐社会构建朝全方位、深层次发展,刑事和解制度日益受到各界的关注和研究。刑事和解协议是刑事和解制度构建和运行的归宿,而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更是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的进程。本文试以刑事和解协议的性质和价值为出发点,围绕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来源、效力内容、效力实现和效力审查等五个方面对此协议加以分析,以期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充实完善提供有益思考。  相似文献   

12.
以和解债权与执行债权的关系模式为基准,不存在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可以类型化为一般和解协议与特殊和解协议。具有新债清偿性质的一般和解协议,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债务法院得依当事人申请实现执行债权。特殊和解协议之特殊性,在于当事人对和解债权与执行债权的关系存在着明确约定,约定以和解债权替代执行债权的"替代型和解协议",具有债务更新的实体法性质;约定由债权人选择以和解债权替代执行债权或者选择恢复原生效文书执行的"选择型和解协议",得解释为附停止条件的选择之债。瑕疵执行和解协议的现有规定不仅未能涵盖所有类型瑕疵,而且片面参照适用一般执行和解协议规则,亟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刑事和解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刑事和解分为两部分,一是达成和解协议,二是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只不过根据犯罪的性质和解协议的效力不同。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案件可以通过刑事和解达到意思自治,使犯罪人免受刑事责任追究。  相似文献   

14.
马双林  姜金良 《人民司法》2012,(4):109-111,1
诉讼中和解、执行中和解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结案方式,执行前和解虽然相对来说较少但已成执行工作实务中一个重要现象。特别是在达成执行前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原生效判决文书还是执行前和解协议?对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究竟该如何认识?  相似文献   

15.
杨帆 《中国审判》2020,(6):F0002-F0002
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八个典型案例。这批案例主要系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案件,所涉企业在案件审理期间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遭遇疫情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16.
姚显森 《现代法学》2013,35(5):120-133
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协议对公安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协议内容和违约责任超出了普通民事协议的范围。当事人和解协议效力扩张具有理论依据、文化渊源和实践基础,还具有公正和效益价值,但也面临加害方以钱赎罪赎刑、被害方借罪借刑讹钱、追诉方借"议"枉法、裁判方借"议"擅断等多重风险。为依法防控这些风险,应完善和解程序,明确和解协议的附条件民事合同属性,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和不起诉的法定依据之一,规定协议无效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增加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或返还协议所得,规定和解过程中的事实陈述可以作为民事自认的特殊表现形式及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17.
《江淮法治》2013,(10):2
邓忠豪,男,1979年11月生,安徽省六安市人,学历大专,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员。六安市裕安区人大代表,上海市安徽商会常务副会长,六安市人才协会上海分会副会长,六安市裕安区茶叶协会副会长,服务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现担任上海悦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皖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锐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封城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梦悦娱乐有限公司、安徽皖云茶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邓忠豪先生曾获2010年度发展工业经济成功人士,第四届安徽民营企业十大创新人物等殊荣。  相似文献   

18.
《江淮法治》2013,(10):F0002-F0002
邓忠豪,男,1979年11月生,安徽省六安市人,学历大专,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员。六安市裕安区人大代表,上海市安徽商会常务副会长.六安市人才协会上海分会副会长.六安市裕安区茶叶协会副会长,服务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现担任上海悦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皖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锐洋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封城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梦悦娱乐有限公司、安徽皖云茶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邓忠豪先生曾获2010年度发展工业经济成功人士.第四届安徽民营企业十大创新人物等殊荣。  相似文献   

19.
对于执行和解协议,我国学界就其效力问题始终是存在争议。本文以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为研究对象,认为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时,以恢复原执行名义的执行为原则,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可执行和解协议为例外。  相似文献   

20.
《现代法学》2017,(1):132-144
和解协议属于典型的实体法与诉讼法交叉领域:一方面,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另一方面,和解作为一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必然要求确定其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尤其是与诉讼的关系。就初始纠纷而言,和解协议与诉讼裁判之间相互排斥,从而实现了广义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和解协议又非终局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可能发生和解协议之诉。此外,出于效率等因素的考虑,诉讼法上又常常会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一些特殊规定。这就要求必须从诉讼法的角度,对民事和解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详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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