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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某一类醉酒驾车犯罪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因为此类行为的特点是: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而不是醉酒驾车本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是为了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但要达到这一目的,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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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但是,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体、客观、主体、主观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交通肇事行为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理论瓶颈,本文将重点对此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现行立法进行评析,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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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酒后驾车、交通肇事后逃逸等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频发,人民群众对此反响强烈,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年8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接受处理的行为不认定为自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执法尺度,于今年9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黎景全、孙伟铭两起社会关注的酒后驾车肇事刑事案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热点。为此,本期特选登了酒后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和死刑适用——以黎景全、孙伟铭醉酒驾车案为视角和论交通肇事后报警接受处理行为不构成自首——兼论行政前置义务型过失犯罪的自首问题两篇论文,从不同的视角探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热点话题及司法对策,以期对读者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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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湖南株洲的赵湘杰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交通肇事罪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终于尘埃落定。对比二审与一审的判决,在定罪与量刑上均作了改判。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从表述上来看,没有太大的出入。那么,一审为什么会作出错判呢2我想,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未能正确地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界限。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其中又设有不同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两者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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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高危驾车肇事案件的应然标准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2009年1月21日,三门峡市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车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轿车及现场人员,致使6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7月3日,当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有期徒刑6年6个月。随着杭州5·7飙车案的发生,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开始成为舆论关注和学者重点探讨的问题。2009年7月20日,杭州市当地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飙车案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3年。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认定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的孙伟铭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死刑,与此同时,舆论就酒后交通肇事的性质进行了热烈讨论,民众强烈呼吁政府加强对酒后驾车、飙车等的监管,严惩肇事者。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日渐明显,头版醒目的报道更不乏其例,进而将议论引向深入。随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3日下达判处醉酒驾车的孙伟铭死刑的一审判决书,观点的交锋趋于白炽化。2007年9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实最高法院于成都中院的判决书下达的第二天,就组织了酒后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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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越来越普及,酒后驾车行为也愈演愈烈。引起全国轰动的孙伟铭、张明宝棠再次彰显了酒后驾车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对酒后驾车处罚的宽纵和国际上从严治理的趋势,确有必要在刑法中单独设立酒后驾车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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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其中,"公共安全"的范围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侵害对象和特定侵害行为加以限定。如果对公共安全造成其他严重的危害,可以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这种"其他危险方法"的范围必须严格予以控制。迄今为止,我国司法实践涉及的"其他危险方法"主要包括驾车肆意撞人、私设电网、朝远处密集人群方向射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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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在明确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同时,强调指出,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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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及刑法理论界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定性及处理标准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分析醉酒驾驶行为的主客观特征,主张将醉酒驾驶行为细分为三种不同的行为:单纯的醉酒驾驶行为、醉酒驾驶后肇事的行为以及醉酒驾驶肇事后又连续冲撞的行为,并分别以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同时,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在分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基础上,对醉酒驾驶行为的立法现状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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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于醉驾行为的刑事处罚更加严厉。司法实践中,对于酒后劫取汽车并高速逆向行驶,与多辆车辆发生碰撞的行为,应当结合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要件,区分不同阶段进行分析,以抢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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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在不同情形下构成不同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结果的严重性和行为人所负责任的大小有要求,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未必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危险驾驶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同时符合该罪的主客观条件,并且,醉驾型危险驾驶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有所不同。少数情况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可能需要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相区别。危险驾驶案件也会出现数罪并罚的情况。对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涉及死刑时应当特别慎重,但并不绝对排除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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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分类近期所发生的醉酒驾车、无技术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最大的争论就在于行为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我国刑法规定来讲,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属《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二者在同类客体上是一致的,即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之所以会产生定性问题的争论,其原因就在于两罪在法定刑上的巨大差异。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尚未造成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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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刑法上所言的故意或者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在犯罪行为之时对危害结果的心态,不能把明知醉酒驾车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同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