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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一、判断某种物品是否为制毒物品,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为制毒物品的,即使该物品可以用于制造毒品.亦不能将其认定为制毒物品。 二、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必须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的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走私的物品是制毒物品,且其走私目的系用于正当生产经营,则即使该物品可以用于制毒,亦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2.
范莉  程德兵 《人民司法》2012,(12):61-64
【裁判要旨】传授制毒方法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制造毒品的共同犯意,也不明知被传授人学习制造毒品是为了贩卖,不构成制造毒品的共犯或贩卖毒品的帮助犯,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所传授的制毒方法最终能否成功制造出毒品,不影响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3.
鉴于当前一些老流氓、惯犯、教唆犯猖狂地传授犯罪方法,教唆青少年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下简称《决定》)中规定了一个新的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本文试图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特征作一探讨.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根据立法本意,我们认为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所谓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国家对整个社会公共生活进行管理活动的正常状态.社会管理秩序不仅仅指公共场所的秩序,同时也指在有关的公共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则.传授犯罪方法这种行为本身往往并不直接侵害这种  相似文献   

4.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不难看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已上升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是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5.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的同志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是教唆行为,“是教唆犯罪的一种形式”,是“没有特定的教唆对象和没有特定的犯罪行为的教唆行为”.(见《河北法学》八三年第三期,薛春秋同志《严厉打击传授犯罪  相似文献   

6.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对我国刑法的重要补充。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准确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成为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法学界对此也极为关注,纷纷撰文,作了较为广泛而深入的探讨。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对这一规定的理解 (一)“传授犯罪方法”是否为独立罪名? 较为一致的意见是,《决定》对“传授犯罪方法”作专条规定,有自己独立适用的法定刑,同刑法分则中许多“简单罪状”的条  相似文献   

7.
完善刑法典两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犯罪化(Criminalization),是指立法者将法律尚未规定为犯罪但有必要施以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是指立法者将原本由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从法律的规定中剔除,使其正当化或者行政违法化。 我国自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进行了广泛的刑法立法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单行刑法,还在诸多的非刑法法律中设立了刑法规范。上述单行刑法以及诸多的非刑法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或者通过直接创制新罪名,或者通过立法类推或扩大刑法所规定的某些具体犯罪的主体、对象、客观行为的范围,将许多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纳入犯罪的范围,将许多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纳入犯罪的范围,明显地体现了犯罪化的立法倾向,丝毫不存在着非犯罪化的现象。创制我国新的刑法典,实际  相似文献   

8.
为更好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如何整治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非法PUA信息等相关行为是亟需处理的问题之一。在行政法视域下,可以运用《网络安全法》第46条之规定加以规制。在刑法视域下,当行为人发布非法PUA信息性质可以等同于相应犯罪的预备行为时,在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下可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予以评价;用传授犯罪方法罪来规制相关行为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需要关注对非法PUA信息传授者主观故意及传授内容的判断。  相似文献   

9.
简述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7年10月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增设了金融诈骗犯罪一节,将金融领域内一些特殊的诈骗行为从原来修订前《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中分立出来。如《刑法》第194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使其在犯罪对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以及犯罪的客观表现上都有别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并规定了不同于诈骗罪的处罚量刑标准,这对于进一步完备我国的刑事立法,用刑事制裁的手段保护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严惩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刑法》第194条规定的犯罪与普通诈骗罪…  相似文献   

10.
对于国际环境犯罪学界争议较大,国际实践中该规定也难以得到落实。据2001年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相关规定,本文认为用违反强行法的行为和违反对整个国际社会义务的行为来替代国际环境犯罪这一提法更为可行。  相似文献   

11.
《反恐怖主义法》与反恐刑法二者在协调上存在较大的问题.《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使用的“恐怖主义”一词限制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因为刑法以行为为处罚对象,建议以刑法规范中的“恐怖行为”取而代之.《反恐怖主义法》第1条将“国家安全”纳入了恐怖活动犯罪的侵犯客体,从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出发,建议删除《反恐怖主义法》第1条中的“国家安全”,或者在刑法中增加“危害行为既构成恐怖活动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事件”等术语的界定与刑法不一致,应该澄清.《反恐怖主义法》中的违法行为与反恐刑法中的恐怖活动犯罪界限模糊,应通过情节规定加以区分.《反恐怖主义法》与刑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虽然不一致,但是从刑法的基本法定位以及执法的可能性出发,应该认为前者并没有对后者的规定进行实质性修改.  相似文献   

12.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从六届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后,本刊已于八三年十一期发表文章予以探讨。之后,又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厅万春、《人民公安》编辑部邹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张国吉、华东政法学院刑法专业学生沈旭等同志来稿,对这一新规定进一步探讨。现将他们的意见综合如下:  相似文献   

13.
刘远山 《河北法学》2001,19(4):116-119
针对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的态势及其特点和原因,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的有关规定,粗略地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重点应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倾向性行为和初中学生,预防对策主要有保护对策、综合治理对策、预防犯罪教育对策。  相似文献   

14.
《商务与法律》2006,(5):26-26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反洗钱法》,该法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制定该法的宗旨是为了预防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该法主要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而制裁和打击洗钱犯罪则由刑法作出规定。因此,本法所称的“反洗钱”仅限于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该法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规定,金融机构有违反反洗钱法规定的行为,从而导致洗钱后果发生的,将处5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该法主要规定为:(1)报告可疑交易和识别客户身份。  相似文献   

15.
关于教唆犯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否属于教唆犯罪根据我国刑事犯罪变化的新情况,为了严厉打击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活动,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把“传授犯罪方法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之后,几家法学期刊相继发表了论述这种罪的文章,探讨了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等问题,其中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是否属于教唆犯罪,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两种对立的观点。我对这两种观点都持  相似文献   

16.
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除对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几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在量刑上决定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外,还专门把"传授犯罪方法罪"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并根据这一犯罪的不同情节相应地规定了三种量刑幅度。这就为严厉打击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具体的法律根据。  相似文献   

17.
论商业贿赂犯罪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本文所指的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购销过程中的犯罪。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979年刑法典尚未对此做出专门规定。1993年9月2日,立法机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将商业贿赂做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予以禁止,并且在该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首次将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刑事否定评价。1995年2月28日立法机关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9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受贿罪,作为商业贿赂内容之一,单行刑事法律首次予以规定,但这并不能完全涵括商业贿赂。因此,研究商业贿赂的特点和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为刑事立法提供理论根据,为刑事司法准确、合法、及时地打击日益猖撅的商业贿赂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都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十五、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是否单立了一条传授犯罪方法罪?实践中应当怎样认定这个罪?(湖北、上海、湖南、福建、江西)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新规定的传授犯罪方法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这个罪是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的方法,属于故意犯罪。由于上述决定中规定惩罚这种罪的量刑幅度很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要特别注意掌握打击的重点,对具体案件做具体分析,实行区别对待。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关于审议几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有一些老流氓、惯犯、教唆犯猖狂地传授犯罪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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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命为“黑客学校”的黑客网站等通过互联网传授黑客技术,为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刑法问题。此类传授黑客技术行为客观上催生了无数的正犯行为,从而在整体上的危害性远远大于正犯行为的危害性。应当考虑以传授犯罪方法罪打击传授黑客技术行为的可能性。但是网络犯罪的异化是一个共性的问题,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网络异化,体现在传授对象、传授行为以及犯罪主观要件等三个方面,对此传统刑法应当通过理论微调和扩张解释的方式进行积极回应。在扩张解释的边界之外,才应当考虑入罪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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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毒品中间体是合成毒品制造过程中的中间产物。不法分子为规避刑法适用细化分 工进行分段生产,这是毒品斗争面临的新形势,也对毒品刑法理论和刑事治理提出了新考验。在当前 法律框架下,合成毒品中间体的法律属性不明,司法实践中定性困难、同种行为不同罪或同罪不同罚、 罚不当其罪等现象时有发生。应首先依照法定程序将其作为制毒物品列入管制,对此类犯罪以非法生 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或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量刑;从长远看,应通过修改相关刑法规范、增设新罪 名加以有效规制,阻断可能引发的新型毒品犯罪蔓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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