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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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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主体性到交互主体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郭湛 《理论前沿》2002,42(12):8-9
我国加入WT0,是融入全球化浪潮,在与其他国家的协作、竞争、互利、共赢的过程中发展自身的重大战略抉择。“入世”是我们整个国家和民族的自觉行动,只有确立一种带有根本性的哲学理念,在重大问题上头脑清醒,审时度势,趋利避害,恰当决策、才能将由加入世贸这一契机带来的谋求超越性发展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本刊发表的一组笔谈,分别侧重从哲学、经济、政治和文化诸方面对于“入世”应具有的哲学理念进行探讨,对于我们牢固确立自身的主体地位和交互主体性观念,在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全方位平等交往和竞争合作中谋求发展进步,当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2.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实践哲学,主张从生活实践和当下的现实出发提出问题,思考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自始至终把人作为"实践的主体",强调哲学理论的实践性功能,这是哲学主体化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3.
合伙与合伙企业应该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看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合伙及合伙企业的规定,其混乱程度可谓触目惊心,笔者建议,第一,将合伙及合伙企业分别规定;第二,关于法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及中外合作型合伙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问题应予立法明确.  相似文献   

4.
个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同为合伙的形式,文章对两者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比较。  相似文献   

5.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在属性、组织和经营方式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我国法律并未区分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应当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通过设立“不容否认合伙”制度和“揭开有限合伙面纱”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合伙制度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6.
无限连带责任的承责方式是合伙企业生存的条件之一.市场法则从最初的偏重合伙企业的偿还能力变为偏重于其规模效应和服务质量.所以,中介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规模在客观上便要做大做强.可是,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并没有改变,在合伙企业做大时,合伙人之间,特别是没有共同服务项目关系的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便显得危乎高哉.一方面合伙企业要做大才有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合伙人之间无条件地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个人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7.
本文首先探讨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区分意义 ,继而介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形式的立法例 ,并在介绍中详细论证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适用无限连带责任的合理性 ,最后笔者就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8.
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在中国大陆民法学界是一个争论甚久的理论问题。本文认为,产生如此持久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先前的学者们没有清醒地、有意识地对合伙进行类的划分。继之,我们在给出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严格、清晰的划分标准的前提下,把讨论集中在商事合伙之上,并得出结论:商事合伙应为法律上之主体。最后,我们借鉴台湾学者的研究成果,对传统民事主体理论作了一初步反思。  相似文献   

9.
有关合伙的法律地位问题多年来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为讨论的着眼点,指出:究竟应否承认合伙是与自然人和法人相并列的第三民事主体,不能一概而论.应以科学的合伙分类为前提,根据不同的合伙性质,赋予部分合伙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我国,《合伙企业法》已通过对个人合伙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而在实际上赋予其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为此,建议应将其中关于合伙人的资格范围限制予以取消、以便使所有的合伙企业都能依该法实际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0.
浅议有限合伙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伙企业法》把“有限合伙”拒之门外 ,使之失去法律的规制 ,不利于建立科学的商事主体体系 ,作者主张按英美立法例 ,制定专门的有限合伙法。  相似文献   

11.
传统民商法理论所认为的合伙只是一种合同关系而非法律主体的观念,严重制约了合伙(特别是商事合伙)的发展,也不利于法律的规制。一些国家的立法已经肯定了合伙的民商事主体地位,但是由于各国立法传统及理念上的不同,对合伙作为民商事主体的定位上有一定差异。在我国,将合伙的人格定位于“第三民商事主体”较为适宜。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企业及其它营利性组织的发展壮大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然而,人们没有给予合伙这一古老的经济组织形式以足够的重视,最突出表现在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这一问题上.这是与合伙组织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相适应的.确立合伙第三民事主体地位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3.
引入有限责任合伙(LLP)制度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合伙立法,是专业合伙为规避普通合伙无限连带责任所产生的经营风险的产物.但如今美国绝大多数州立法及英国等国立法都已将有限责任合伙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各种营业.在美国的影响下,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制定了有限责任合伙法,并且大多采取的是独立立法的形式.为保护债权人权益,各国立法规定了建立替代性的赔偿资源、限制合伙分派及资产取回等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创新,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固然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为代表的专业服务机构的迫切需要,但该制度仍存在明显的缺陷.不过,这些缺陷均可通过合适方案加以补救.  相似文献   

14.
合伙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历来有争议的问题。应当赋予合伙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因为明确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仅有利于维护合伙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把合伙组织置于法律的控制之下,对它进行正确的管理和引导,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商业经营方式,因其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仍然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受传统大陆法系民事法律传统的影响,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对合伙的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问题亦多有争议,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合伙作用的发挥.从对合伙的历史渊源及自身属性的分析并考察有关国家的立法可以发现,合伙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这应该得到我国有关法律的肯定和保护.  相似文献   

16.
早在法人制度形成以前 ,合伙是自然人在商品经济关系中唯一的联合形式。但长期以来 ,合伙一直被作为自然人或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 ,即使合伙作为一种企业形态已被现实经济实践广泛接受并制定有专门的合伙企业法之后 ,合伙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民法认识上而未有突破。针对该种情况 ,笔者在认真考查国内外合伙实践的基础上 ,提出对合伙应根据不同情况 ,区别对待 :一些简易合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而对某些形式的合伙组织应赋予独立的法律人格 ,使之成为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第三民事主体。  相似文献   

17.
《合伙企业法》的定位与法律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伙从契约到组织体的观念和规则变更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商事交易和由此产生的商事规则的发展.由于缺乏无限公司的立法传统和理念基础,在我国现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坚持将合伙企业定位为一种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相并列的企业组织形式,形成《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并行的商主体制度.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坚持了这一原则,应当在将来的《民法典》的统领下,与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税法、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部门充分协调、互相配合,形成一个完整和谐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理论对“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主体”等问题缺乏相应的理论研讨,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适用的诸多问题。有鉴于此,笔者提出“一个犯罪主体、两个刑事责任主体”的大胆观点,并建议批判地吸收美国公司犯罪中的“上级责任原则”,以增强对我国立法尤其是司法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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