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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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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闫召华 《证据科学》2013,(4):437-453
受观念、传统、制度、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仍然带有浓厚的“口供情结”,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多是围绕口供而展开,并将口供作为定案处理的主要依据.形成了口供中主义的理念和办案方式。口供中心主义虽然能保证绝大多数案件的正确处理,节约刑事诉讼的直接成本.但却异化了诉讼构造,增加了错误成本,损害了过程利益,导致刑讯逼供不止,冤假错案不断。为此,应当在对口供进行科学定位的基础上,在程序法中构建激励型的取供机制,在证据法中确立“不轻信口供”的口供运用机制.逐步推动口供运用理念及方式的根表峦革  相似文献   

2.
我国口供补强规则之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口供补强规则是当今重要证据规则之一,但我国对这一规则的研究明显不足,对该规则基本理论的认识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影响了证据规则确立的科学性,致使证据规则立法已经不能有效的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社会情况前提下,构建我国口供补强规则。  相似文献   

3.
张玉 《法制与社会》2010,(10):289-290
在历史上口供一直被称为证据之王,许多案件只有具备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才能结案定罪,致使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有违司法公正的行为屡禁不止。对于这一状况的改善,必须着眼于增强口供的可信性及证明力,通过口供补强规则的确立,使口供的积极作用得到正确发挥。  相似文献   

4.
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口供补强规则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理论研究中存在的对口供补强规则的一些认识,通过对口供补强规则中的几个核心问题如需要补强的口供的范围、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口供补强的程度、共犯之间的口供能否相互补强等进行探讨,提出我国应当兼采实质说与形式说,合理设定补强范围和补强标准,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应当是主证据而不是案件事实,同案犯的口供不能通过一致性获得补强。进而对我国完善口供补强规则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董坤 《法学家》2022,(1):114-127
补强规则中的口供是指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被告人供述,补强证据是口供外的其他法定证据,与口供没有同源性。借鉴域外的“罪体标准”和“可信性标准”,根据补强对象的不同可将口供补强模式划分为罪体印证补强模式、隐蔽性证据(细节)补强模式和口供事实补强模式。我国不宜采口供事实补强模式,但可结合罪体印证补强模式与隐蔽性证据补强模式,将补强对象范围限定在“结果、犯罪行为和主体同一”三个客观面。三个客观面的补强意味着案件事实认定上的两大效果:一是可判断“犯罪已发生,该人有参与”,以降低假案冤案出现的风险;二是口供的可信性得到补强,所涵盖的主要犯罪事实可推断为真。然而“部分为真则全部为真”的推断逻辑仍不免产生质疑,但口供补强规则是定罪规则,并不排斥仅有口供仍可认定案件的部分事实或情节。当然,为确保口供补强规则适用的可靠性,可从口供合法性以及供述动机等外部保障机制再行审查。  相似文献   

6.
共同被告人之间的口供相互印证,但无其他证据佐证能否定案是司法界的一个难题。本文以现有的法律条文与基本原则为依据,着重论述了仅有共同被告口供不能定罪的合法性,并从共同被告口供问题背后的价值权衡角度论证了其合理性。最后,从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论述了此问题可能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7.
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一飞 《河北法学》2005,23(4):62-67
我国法律应当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与改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采取以下立场:合理界定口供,口供只包括供述;应当合法取证,对非法口供应当排除;不能轻信口供,确立口供补强规则;充分使用口供,重视口供扫诉讼功能;废除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确立沉默权制度。首次全面论述了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纠正了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对口供看法上的偏见和片面看法。  相似文献   

8.
对共犯口供的证明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通过评析可以依据共犯口供定罪的错误观点,论证了必须 严格确立不能仅凭共犯口供作为定罪根据的规则之理由,并在 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共犯口供需要补强证据的若干规则。  相似文献   

9.
论被告人口供规则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两个证据规定"和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继颁行,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运用确立了一系列新的证据规则。概括起来,这些规则大体包括口供自愿规则、口供排除规则、口供印证规则和口供补强规则,前两项规则都是与口供的证据能力密切相关的规则,而后两项规则则涉及法律对口供证明力的限制。准确地理解这些口供规则的含义以及立法背景,对于从理论上把握我国刑事证据法的发展脉络将是十分有益的。  相似文献   

10.
贿赂案件是一种高隐蔽性、缺少物证证明的案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案件证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口供证据又是一种具有真焦难辨性和不稳定性的证据,适应口供定案必须遵循法定的规则,其中口供补强规则就是一项基本的证明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被告人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作为定案根据的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一规则的提出,是为了增强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而确定的。英美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中都有口供补强的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说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这实际上就是对被告人的供述要求补强的补强证据规则。在贿赂案件的证明中,有两个涉及该规则适用的问题有待于明确。  相似文献   

11.
从制度到实践,口供在古代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被强调到无以复加的程度:赃证仅仅是获取和推核口供的辅助手段,孤供可以定罪,而无供情况下则通常只能办成悬案或疑案。相应的,作为取供中的合法暴行,最不可妄加的拷掠成了断狱中最不能离开的审讯手段。而有限的可知论、伦理秩序和狱无淹滞的价值诉求、反逻辑的自由心证及非对抗的刑事司法等则为口供主义提供了坚实的文化支撑。  相似文献   

12.
论刑事诉讼证据的存在形式--兼论电子证据的证据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熊志海 《河北法学》2004,22(12):68-73
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存在形式,世界各国立法与理论一直存有争论。试图以证据中存储的事实信息为理论基点,重新确立一个科学、统一、易于把握的标准,尝试将刑事证据的存在形式分为人证与证物两种,并把电子证据归为证物中不同于传统书证与物证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定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作者比较了物权法定模式的表述方式和基本功能,并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法定中的“法”应当被主要限定为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具有一定的创设物权的功能;判例不能创设物权。当事人关于物权设定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相似文献   

14.
依法行政原则自传到我国并发展至今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依法行政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而且官方文件普遍采用广义理解;二是对"法"的理解,在实践中对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过于强调,对行政立法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的忽视和缺乏。通过对这两个特点以及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行分析后,本文认为,我国目前的关键任务是摆脱寄希望于行政机关自觉依法行政的惯性思维。  相似文献   

15.
王岩 《行政与法》2005,(5):98-99
约定优于法定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尤其是在消费合同中,这一原则受到了挑战,完全遵守这一原则会形成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因此重新审视这一原则,适时地赋予约定优于法定原则新的内容,就显得十分必要了。文章在探究了约定优于法定原则之后提出在消费合同中应当推行约定有利的原则,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16.
"先例判决"与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振环  白非 《河北法学》2004,22(5):127-130
自“先例判决”制度在我国产生以来 ,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争议 ,作为一项司法改革的新举措 ,尽管存在诸多值得商榷和需要完善之处 ,但它对我国司法改革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能否定的。但“先例判决”毕竟不是判例法 ,如何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 ,是我们法学理论界应当加以重视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17.
我国专利权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权利用尽原则是立法者在平衡知识产权人特权或专有权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提出的。作为对权利人行使特权的限制,该原则首先由美国司法机关提出,随后得到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援引。我国专利法对此也进行了立法确认。但由于我国对该问题缺乏足够的研讨,迄今为止,对该原则的基点仍认识不清,混淆了产品所有权和发明专利权的区别,以至于原则适用的对象发生了错位,权利用尽时间的认定和专利权人的心理动态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误解。为弥补我国专利法这方面的不足,对该原则进行重新研究成为必要,对专利法条文的修改也日益紧迫。  相似文献   

18.
地方政府驻京办事处构成了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纵横交错的权力关系网络的极其关键性的结点,成为地方参与中央决策,尤其是影响中央转移支付决策的有效途径之一,亦成为中央与地方关系非法治化的表征。机构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是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进行地方参与中央决策的制度建构,以地方制度和民主监督的新安排来取代中央的管理职能,即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整顿规范"驻京办现象"势必推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19.
谢宇 《法学杂志》2020,(4):120-131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将一国两制,依法办事作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中央以法治路径推进大湾区建设的理念。在以法治路径推进大湾区建设过程中,由于一国两制的实施,以及大湾区加快制度创新和先行先试的战略要求,中央权力易于出现两种倾向:一方面,中央权力易于越位,即突破宪法、基本法等法律,逾越中央与地方权力的界限;另一方面,中央权力易于缺位,即过分强调地方自主协作,忽视中央权力的重要作用。为了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大湾区建设中有效实施,做到中央权力不缺位、不越位,有必要结合大湾区建设所涉及的事项,根据地方推进该事项的意愿与权力,将这些事项分为四类,依据宪法法律针对性地提出中央权力行使指南,明晰中央推进大湾区建设的法治路径。  相似文献   

20.
构建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宝林 《河北法学》2004,22(9):97-100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包括申诉复查案件的立案受理 (即立卷 )、审查、通知驳回或裁定再审三个主要环节 ,它与再审程序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意义上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近年来 ,随着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和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再审案件立审分立制度的推行 ,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三个主要环节上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为此 ,应当反思和完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基本原则 ,并从申诉复查案件立案受理条件、审查组织形式、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再审立案标准、再审立案审批程序、诉讼文书样式等方面来考虑民事再审立案审查程序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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