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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00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52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请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并要求对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厅。根据我区执行的情况和到镇江、上海等地参观学习的经验看。我想对《工作方案》谈点看法。 《工作方案》改革和完善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  相似文献   

2.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人可以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与此相应,即  相似文献   

3.
(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 日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由于对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同理解,检法两家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检察监督表现出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一方面,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出执行监督方案;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2000年的几个批复中明确指出,对于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人民检察院对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建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等。显然排斥检察监督。这与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是极不相称的。因此,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尝试对执行活动实行检察监督是法律职责使然,…  相似文献   

5.
对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执行和解,我国1982年3月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81条首次作了规定。1991年经修汀后《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作出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266条、267条,1998年《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86条、第87条等司法解释对其内容、方式、效力、期限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执行和解制度的基本框架。执行和解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具有灵活、方便、便于履行的特点,因此在执行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但由于有关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执行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和做法.本文拟就执行和解制度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6.
1991年4月9日颁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为背景,明确规定了我国国际商事(包括海事,下同)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执行方式(第259条),人民法院裁定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的补救措施(第261条)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的执行方式(第269条)等。  相似文献   

7.
霍海红 《现代法学》2023,(1):182-193
《民事诉讼法》第261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一直被解释为申请执行期间适用的排除规则,并得到《民诉法解释》第515条和第517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则的确认,但其实该解释与2007年后申请执行期间的“时效”转向相冲突。《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3条将“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为执行终结事由之一,虽有否定执行时效排除规则的意味,但它一方面使得申请执行期间走回“期限”定性的老路,另一方面有苛责权利人之嫌。《民事诉讼法》第261条中“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是对“申请执行权不消灭”的操作性强调,也是对“债权未消灭”的程序性回应,与执行时效无关。终本程序的执行时效后果应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95条“时效中断”规则,产生“从有关程序终结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效果。  相似文献   

8.
王娣 《政法论坛》2012,(1):184-191
在民事执行中,执行债务人和案外第三人均有可能与执行债权人发生实体争议,为此,分别设置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是各国通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已对第三人异议之诉作了初步规定,但对债务人异议之诉仍付之厥如。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设立异议之诉的审判程序的方案应充分体现其与民事执行程序密切关联的特点。  相似文献   

9.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是目前我国执行实践中,适用最广泛也规定得较为详尽的司法解释。其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的规定主要是第53和54条。第54条直接引用了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现公司法已经修改,而"执行规定"却未作相应修改,以致执行实践中在对被执行人股权执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遇到不少障碍。  相似文献   

10.
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请示的“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依照刑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年期满。二年缓期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当然应视为是在死刑缓期  相似文献   

11.
张辉 《法学论坛》2016,(5):80-89
恢复原状责任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核心的责任承担方式,其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环境修复.鉴于环境的不可逆性,污染清理和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一般需要很长的时间,这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的执行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在环境修复方案实施中,确定环境修复技术方案的实施主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主体在实施环境修复方案过程中可以依据实施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同时,有必要对环境修复方案的实施进行验收检查.环境利益损害救济费用相当高昂,保证污染者承担实施环境修复方案的费用十分重要.环境修复项目的执行权可以分解为执行指导权、执行操作权和执行监督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听证会制度、财产披露制度、执行回访制度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执行的重要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2.
留所服刑罪犯是指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因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而留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对留所服刑罪犯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法》第15条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相似文献   

13.
判决死缓后的变更执行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2年考验期满以后或者2年考验期内,如何变更执行,我国1997刑法较1979刑法作了较大修改。根据1997刑法第50条和第51条的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以上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死缓…  相似文献   

14.
《人民检察》今年第 5期刊载了叶军同志的文章《如何理解“刑罚执行完毕”》,该文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应既包括主刑的执行完毕,又包括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究竟该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分析立法原意,笔者认为,“刑罚执行完毕”仅是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执行完毕,既不包含所有五种主刑的执行完比也不包括三种附加刑的执行完毕,其理由是:   一、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相似文献   

15.
全国地方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将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都应立即组织经济、民事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这一重要的国际公约,并且切实依照执行。现就执行  相似文献   

16.
死刑缓期2年执行制度是我国刑法的独创,在废除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改造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该条规  相似文献   

17.
关赟 《山东审判》2001,(4):61-62
一、民事强制执行难的原因 1.执行立法滞后是产生“执行难”的重要外因 我国至今未有系统的、全面的、完整的执行立法。目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中的执行程序规定的第207-236条,而其法律条文过于原则,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1998年  相似文献   

18.
编辑同志: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对此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应自原判决确定后开始执行之日  相似文献   

19.
《四川审判》2002,(6):54-54
有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该案于1996年7月20日作出判决,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未确定具体履行期限。2002年7月31日附带民事原告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该案从判决生效到申请执行长达6年之久,是否应当立案?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申请执行期限和法律文书中未确定履行期限的,申请执行的起算时间的理解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而审判庭移送的案件法律又无明文规定应在什么时间内移送。因此,对于审判庭  相似文献   

20.
李政 《法制与社会》2014,(13):154-155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经过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的激烈"博弈",经2012年8月《民事诉讼法》修改而"尘埃落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35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鉴于立法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了便于有效地实施该项制度,还需要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内容以及程序规则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从而建立一种理想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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