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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9,(3)
由立法者原意可知,确认无效诉讼在起诉期限规则上,存在初始且有意识的法律漏洞,需要法官进行填补。目前,除适用和不适用起诉期限条款两种做法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郭家新案中还创设了"适当期间"的漏洞填补方式。从权利保护必要性理论出发,"适当期间"实质是将确认无效诉讼起诉期限问题的判断权交给了法院,由法官进行裁量。为防范法官滥用裁量权,必须对其进行限制。一方面,在具体判断时需结合法律澄清的可能以及法安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等进行综合考量;另一方面,遵循个案性的判断准则和"适当期间"不低于法定起诉期限的标准。即便如此,根据《立法法》中法律保留条款的规定,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规则最终应由法律作出规定,方为适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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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什么叫期间?规定期间的意义是什么? 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这种为进行诉讼行为而规定的时间,称为期间,也叫诉讼期间。 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期限是诉讼参与人单独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时期,有开始和终了的具体日期。例如,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十五日,从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为上诉期限的开始,连续过十五天,即为期限届满。在上述期限内,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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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对超期羁押的违法现象多次进行清理整顿、专项治理等监督活动,超期羁押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是笔者认为,单纯依赖阶段性的整治手段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超期羁押现象之所以久纠不绝,与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无关系。笔者试图就诉讼环节中如何强化诉讼监督纠正超期羁押的违法现象略述自己的意见。 一、强化诉讼监督、必须找准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超期羁押现象是由于办案单位在诉讼活动中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而违法将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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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显跃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1,3(2):102-104
或许大家认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到底应当是多长,这是不争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条规定可知,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从其知道该行为之日起三个月,超过此期限,法院不受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行政诉讼法>作出了司法解释,使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期限由于适用前提内涵的增加而变得难以确定,对此阐述一下自己的拙见,以通过争鸣提高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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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谚语说:"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实际上,部分法律权利的行使是有期限的,超过法定期限就无法再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就存在着"仲裁时效""起诉期限"以及"申请时限"等相关期限规定,劳动者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防止出现"过期作废"的情况。离职2年后要奖金超过仲裁时效难获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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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申诉也不应加重刑罚杨仲黎刑事诉讼法有关申诉的规定大致有五条。依据处理程序、申诉内容、主体和时间的不同,这五条可分为两类。一类为诉讼过程的申诉,是指被告人、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处理。具体为:我国刑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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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我们办理海上货运诉讼案件经常碰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索赔人,借助法院的判决,用强制办法来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时,要受到一定期限的约束。如果超过一定的期限,索赔人就无法通过诉讼的办法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这种诉讼时效的期限,通常都由有关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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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律制度和学理解释对于案件审理的全部程序并没有进行完整细致的划分,只是按照审级的不同划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现有法律只对于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作出了规定,对于案件审理全部程序的审理期限以及除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外其它部分审理程序的审理期限没有规定,故而造成了绝大多数案件的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能够在规定审限内审结,但其它部分审理程序冗长无序,给当事人造成诉讼周期漫长繁冗、时间成本过高的局面,最终因正义大幅迟到而造成非正义大幅蔓延的现象。本文将以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之间的诉讼程序为主要研究对象,提出审后程序这一概念,对于该段程序的特点、现状、问题和解决之策进行研究,以探索解决诉讼程序漫长繁冗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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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效之诉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独立的诉讼类型,其与撤销之诉在诉讼类型上的转换与合并,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救济保障和诉讼经济.借鉴域外理论和司法制度,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识别标准,便于形成共识和司法实务的操作.对行政行为宣告无效的后果,审慎进行利益衡量区别对待.基于现行法律规定、法理念及权利救济实效性的考量,无效之诉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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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的精神。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定》的起草说明中对35条作了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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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再审制度的确立 ,有力地保障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 ,民诉法对抗诉再审的规定还比较笼统 ,一些法律制度值得探讨。一、抗诉期限的无限性 ,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但民诉法未对提出抗诉的期间作出法定限制。因此可能产生以下问题 :一是使一些当事人以消极的自我保护态度面对诉讼 ,当一、二审结案后 ,在规定期限内不积极行使最后的司法救济 ,放弃自己申请再审转而寻求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 ,实际上等于当事人两年再审申请期限的规定形同虚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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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新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中,有诉讼监督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和诉讼职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两个方面,涉及到监所检察部门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规定,新《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5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第617条规定能够:"监所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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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因素之一:审限不清。法律只是原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抗诉”。而对抗诉案件的具体抗诉程序和在每一诉讼环节中的办案期限、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应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却未明确规定,以致造成一些案件长期积压。 制约因素之二:审级不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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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效率与法院的结构和运作紧密联系.在立法上诉讼效率取决于程序的科学构建,司法运作中则决定于案件管理水平.审理期限是一种视野过于狭窄的诉讼效率衡量体系,弹性过大的制度设置使其难以精确衡量并提高诉讼效率,故应以诉讼周期取而代之.本质上审理期限是法官职业伦理问题,而非民事诉讼法程序制度.在即将修改民事诉讼法之际,删除审限制度规定,加强对诉讼机能的调整,为当事人设置诉讼促进义务,使诉讼程序合理衔接,是提高诉讼效率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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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律师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陶永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比较过去有了很大提高,参与诉讼的方式和期限也有许多扩大和延展。因此,对于律师的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不仅需要在理论上明确,而且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本文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