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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不道"罪是"十恶"之一,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不道"罪的流变过程分为发展期(时间段处于隋朝之前)和成熟期(时间段在隋朝之后)两个阶段.在发展期之中,以汉代作为分界线,首先通过对比汉律和唐律的"不道"罪之内容,说明"不道"罪从汉代至隋唐代是沿着由繁到简的路线发展的;其次通过考察"不道"与"道"之关系,说明"不道"罪的起源与宗教现象有密切联系,并且,说明汉代之前的"不道"罪涵盖着广泛的内容,其发展规律也是从整体向局部过渡的.  相似文献   

2.
刘仁文 《法律科学》2007,25(6):54-59
雅科布斯的"敌人刑法"理论,其基本主张站不住脚,是一种充满歧义和危险的理论,我们应当对它说"不".不管"敌我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一切按照法律办,构成什么罪就是什么罪,该判什么刑就判什么刑.  相似文献   

3.
秦汉时期奸罪论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贾丽英 《河北法学》2006,24(4):91-98
古代法中通奸是指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通过对秦汉时期和奸、强奸、禽兽行、居丧奸四个种类,约81个事例和案例的考察,认为这一时期性关系比较宽泛,各类奸罪普遍存在,法律对奸罪的处置适用"奸罪非罪"或"奸罪轻刑",其重点打击的奸罪仅为禽兽行.  相似文献   

4.
2017年3月,上海一名环保志愿者张文奇被河南省武陟县警方刑事拘留,其涉嫌罪名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熟悉张文奇的人大都会用"执拗"二字形容其性格.在他的代理律师、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口中,他"很执着,对环保问题很懂";在他的哥哥口中,他"非常轴,为了调查企业排污,甚至不顾家";在与他同行的环保志愿者口中,他"很认真,坚持怼排污企业很多年".王振宇律师甚至对记者说:"我认为张文奇不构成犯罪,我打算为他做无罪辩护."  相似文献   

5.
散布"航空诈弹"行为是《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界定的"非法干扰行为",其法律性质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散布"航空诈弹"构成犯罪的行为要素必须具备恐怖性、欺骗性、传播性强的特点;散布"航空诈弹"行为的犯罪客体不是公共安全而是社会管理秩序。本罪只能作为结果犯处理,不应当升格成举动犯。本文对于本罪危害结果的认定给出了细化、具体标准;并提出对此罪的处罚应当体现"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滥用职权罪两种具体行为表现形式专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滥用职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根据滥用职权罪的定义而确定的本罪外延,属于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学界对超越职权是滥用职权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已基本达成共识,并对其概念也进行了界定,但对超越职权的内容和特征的理解却不尽相同,有待深入探讨,如对这一行为是否应该以职务权限为基础,存在"限制论"与"泛论"两种主张;无权限超越职权行为也是争议焦点之一.而职权范围内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行为最为普遍、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它专指滥用职权罪中与超越职权行为相对的职权范围内的故意违反规定而行使职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概念、定义和特征都有待界定.  相似文献   

7.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非单纯处罚"赖账不还",其背后蕴涵着处罚诈骗劳务的法理,据此,可以对可罚性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出合理解释,即一方面它是提高"赖账不还"的违法性程度、作为刑罚扩张事由的"客观的超过要素",另一方面是限制诈骗劳务行为成立本罪的范围、作为刑罚限制事由的"客观的处罚条件"。另外,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与诈骗罪中的"诈骗"不是本罪"其它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方法。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的包庇、窝藏行为,其性质会因行为人"明知"的有无、内容和程度而改变,从而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窝藏、包庇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不同的犯罪,甚至完全可能是无罪。这就涉及到诸多刑法条文的规定。因此,应以"明知"为切入点,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把《刑法》作为统一的整体,对《刑法》第349条第1款进行体系解释,方可得到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陈晓辉 《法制与社会》2011,(30):277-278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一种,既具有渎职罪的共性特征又具有其本身个性特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玩忽职守类罪的一个概括罪名.本文利用刑法解释学方法,结合实务出现的一些典型问题,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高利贷款罪",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学者主张民间高利贷行为的犯罪化,某些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将民间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论。本文指出需要对民间高利贷进行重新认识,文中认为民间高利贷并不是犯罪行为,不应当入罪,更不应该以非法经营罪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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