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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是一项源于英国后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财产管理制度,但是由于法律历史文化的差异和人文因素的影响,法律移植的现代化进程在中国显的并不尽人意,本文试从基本的概念入手,阐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信托财产公示制度,以此论述破产隔离功能的理论基础和问题的症结所在,并且提出一点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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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是信托法中一项根本的制度,本文通过对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的价值的分析,来展现其制度厚实的理论基础,并且试图在对其价值分析的基础上,对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完善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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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信托移转,关乎资产证券化的成败。信托财产独立性以信托财产的公示为成立要件。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程序承担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和风险隔离的双重功能,以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来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来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程序分两步走:依债权转让程序实现拟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对有效转让的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予以信托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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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且以信托登记为信托生效的要件.比较英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制度,信托登记的功能在于公示公信.收益权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亦应办理统一登记,但在目前信托登记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收益权信托登记面临更大的困难.《信托法》修改之际,应统筹考虑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信托登记、质押登记、公司治理、信托权利流转等方面,将《信托法》、《公司法》、《物权法》及抵押登记统一登记等法律适用统一起来,防止出现法律冲突与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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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信托财产的抵押问题没有系统的予以规定,本文通过对抵押制度在信托财产范围的可行性的分析,结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等归属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信托财产抵押制度的构建,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信托制度,并找到我国特有的信托制度发展方向和道路,克服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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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信托,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权利的衡平机制以及信托登记公示制度,使其在财产管理以及风险隔离方面凸显优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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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于英国的信托制度,在信托财产利益与信托财产收益相分离的基础上,以其财产管理职能、长期规划性和适用空间的无限弹力性等特殊功能而被我国予以引进,但是,习惯于用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来思考和理解民法制度的中国法律体系要接受充斥英美法系烙印的信托制度,其首要法律障碍便是信托财产上并存的双重财产权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原则的法律冲突.解决该问题的出路在于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突破传统民法体系寻找出路.即按照财产利益与财产归属分离的"二元论"思想设计信托财产权,确认其物权和管理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并赋予其组合性权利内容,让其服务我国的信托制度,推动社会经济的多样化发展.相应地,以信托财产权为核心,重新定义我国的信托制度,还其应有的法律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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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委托,以受托人是否受制于委托人控制为标准,可分为财产独立管理委托和财产代理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系委托人为实现其某种目的与相关意愿,将其一定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仅受委托人设立委托时表示于外意思管辖,但意思表示可能存在若干空白的财产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信托具有同一性,其中委托目的明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明示信托具有同一性,委托目的默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默示信托具有同一性。中国的过去和现在都客观存在大量的信托实践,信托制度具有民法化的实践基础。对物权概念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理论基础;《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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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积累程度的不断提高,具有遗嘱信托要求的客户群越来越广泛。作为一种现代投资理财方式,遗嘱信托制度弥补了原有继承制度的不足。通过遗嘱信托制度,被继承人不但可以实现财富的传承,还可以设计实现自己的各种未了的心愿,使财富得以延续和增值。本文立足于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现状,介绍了遗嘱信托的功能和外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发展情况,分析了我国遗嘱信托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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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大陆法系国家引进过程中,在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上存在障碍。而我国《信托法》在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上采取回避策略,为信托实践埋下了隐患。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立法制度,由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受益人享有债权具有可行性,建议在我国《信托法》中明确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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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与中国信托法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我国信托法比较简约 ,多原则性规定。因此 ,对于信托制度的许多问题 ,有待深入的理论研究 ;对信托法的具体规定 ,也有可质疑之处。我国信托法应坚持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并完善公示制度 ,妥善平衡信托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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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
信托收据制度在我国法上面临规范适用不确定、法律效力不明确、缺乏公示及对抗效力等法律障碍,与商事实践脱节严重。我国金融机构通常在信托收据合同中设置复杂的合同条款,实则系由不彰的规范现状和司法实践所导致。我国信托收据制度的完善,需要明确作为财产基础的提单等物权凭证的物权效力和证券属性、明晰信托收据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以及统筹信托收据与让与担保的法律地位。首先,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中提单并非所有权凭证,而是代表间接占有的商事物权证券,其交付的特殊效力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其次,基于信托收据的担保功能和法律定位,应当将其解释为让与构造的非典型担保,金融机构应当为担保权人而非所有权人。信托收据合法化具有多方面的正当性基础,亦契合我国商法的价值判断立场。再次,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信托收据应当纳入动产让与担保范畴,并适用登记公示方式,以厘清第三人的权利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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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关系的定位应以合同为基础,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化与一定的公示机制相结合,使基于合同的信托内部机制得以外部化,为信托关系的对世效力提供法理依据.如此,信托制度才能够既满足信托当事人的各种需要,又能发挥保护第三人和交易安全的弹性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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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信托制度比较研究——以日本《信托法》为参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信托法理论不承认没有受益人的非公益信托(目的信托)。但是,现代信托法在朝着认可目的信托的方向发展,英美和日本的信托立法都显示了这一迹象。本文以日本新《信托法》上的目的信托制度为中心进行探讨,主张为了向制度利用者提供满足多种偏好的制度菜单,为了更好地体现信托制度的灵活特点、实现其破产隔离和财产安排功能,应在控制目的信托的弊端的基础上引入目的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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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内容缺陷管窥与补正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信托法》内容上的缺陷主要有:将信托业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将受托人的承诺规定为遗嘱信托的成立要件;将公示确定为信托的生效要件且对信托公示制度规定不完善;对共同受托人意思表示不一致问题的处理规定不明确;将信托监察人制度仅适用于公益信托;将信托监督制度限定适用于公益信托并规定公益信托的监督机构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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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担保功能在商事活动中的运用——以Quistclose信托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通过信托财产权的分离机制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信托担保功能的发挥以双重所有权制度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基础。英、美等国利用信托担保功能创设了担保信托,其中以英国的Quistclose信托最为典型,目前其已发展成为商事活动中广泛使用的安全保障措施。英、美等国利用信托的担保功能不断创新信托品种,我国应对此予以借鉴,利用信托之担保功能创新我国的信托品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