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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宪法财产权应有之义,是宪法自由权之基础与体现,是实现宪法生存权之保障,也是实现宪法发展权之杠杆,故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宪法意义上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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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宪法》第10条规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土地制度。根据该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为了落实《宪法》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我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事业快速发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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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5,(4)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在今天中国的理论与实践中饱受争议。有学者主张放开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改变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现状,使农民从土地增值中获益,进而彻底废除集体所有制,实现土地私有;有学者则认为需要认清农村的现实和农民的需要,正视"土地财政"的积极作用,主张"土地发展权"国有。所有这些主张都未从宪法角度对现行《土地管理法》所设立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也并未从宪法角度分析农村土地制度中集体与个体的权利属性与权利边界,因此有必要对宪法第10条所确立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集体所有制"进行规范上的分析,结合土地制度的历史演进、现状与宪法的变迁,对"集体所有制"中国家、集体、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重新界定,并对《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进行合宪性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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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土地承包法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将宪法中的“集体所有”具体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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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以1988年宪法修正案为标志,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经历了从"禁止流转、允许流转到放开流转"和由模糊不清到明确鼓励的过程。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随着制造业的发展,工业用地的不断发展,迫切要求在土地流转制度上实现新的突破。本文将从法学的视角,分析我国现行有关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简要阐述了完善我国土地流转制度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相关改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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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引发的法学及媒体责任思考(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接上期)(二)关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是一个通俗而难解的话题。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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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无论是"城中村"抑或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还是农民就地的自主城镇化,均会引发"入城"后集体土地如何归属的宪法难题。从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格局、各农村集体地权实现能力的差异以及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考虑,长远来看,宪法第lO条第1款关于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规定仍应维持。但基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对农民权益严重不利的事实和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则需要以人的市民化,尤其是农民的真正市民化为基础,来对宪法第10条第1款作出新的理解,即当某一个城市的公民(尤其是原来的农民)均得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权利时,该"入城"的集体土地才能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解释不仅可以避免修法,维护宪法权威,而且也有助于农民市民化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推进,合乎宪法上国家所有的内在要求和历史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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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土地流转制度,历次革命或者变革都与土地流转制度有关.春秋晚期,中国出现了土地出租、买卖等土地流转方式.商鞅变法后,私有土地合法化,奠定了土地流转制度的基础.秦汉以后,中国土地流转制度日趋成熟.但平均地权的思想和多子继承制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土地兼并.近代以后,中国土地流转政策经过土地革命、承包制等改革,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流转制度.但是,当今的中国土地流转制度还不健全,与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需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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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10)
【裁判摘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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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5,(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表现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获正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未得到一般性承认;"小产权房"屡禁不绝,行政、司法无能为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障碍,源于《宪法》第10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规定及其体系效应。为了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改革目标,应在总结地方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行法制革新,包括: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地位;排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宪法和法律障碍;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则体系;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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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位土地承包户。现在由于宅基地变动,致使居住地离其中的两块承包地较远,继续耕种费时费力。因此想与村里其他承包户换耕土地,并找到同一村民组的陈某商量此事。陈某同意与我交换土地,但担心法律不允许这么做。请问:法律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老孙老孙同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据此,土地承包户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基于其他正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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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2006,(6)
我可以和别人互换承包地吗?编辑同志:我是一位土地承包户。现在由于宅基地变动,致使我新的居住地离所承包的两块地较远,继续耕种费时费力。因此想与村里其它承包户互换耕地,并找到同一村民组的陈某商量此事。陈某同意与我交换土地,但担心法律不允许这样做。请问法律关于这方面的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读者杜恩社杜恩社同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据此,土地承包户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基于其他正当目的,可以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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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农民土地开发权宪法障碍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宪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对"城市"缺乏清晰的界定,"属于国家所有"是形式所有还是实质所有也引发疑问。在现实中,根据《宪法》第10条形成的城镇化土地征收链条使农民丧失了大量的土地财产收益。《宪法》第10条成为农民享有土地开发权的障碍。消除该障碍有两个路径:一是修改《宪法》第10条,保障农民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的权利;二是维持《宪法》第10条,但明确"城市"的涵义,同时虚化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实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在城乡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的权利。这两个路径对现行体制都有较大的触动。比较而言,前一个路径制度成本更小,引发的问题更少,因而更具有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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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国有土地初次流转的概念与特征 本文所称城市土地初次流转,是指国家作为城市土地所有者,在一定条件下,将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让渡给土地使用者的活动。与城市土地的再次流转(城市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流转)相比较,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城市土地的初次流转,所体现的关系是国家与城市土地使用者之间一种社会关系。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今天,这种土地流转关系与以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经济关系已经不同。它的趋势是,国家纵向有偿让渡土地使用权,城市土地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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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机制是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一个核心问题。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对现有理论提出了挑战,体现为私人交易和公共征收之间的第三条道路。三十多年来,地方的土地流转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重要的制度创新。总结这些地方制度创新,可以揭示出土地流转的"中国模式"。土地流转的中国模式,以政府和集体的组织协调为基础,体现为对土地供需各方的双重代表和双向协调。各级党委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的居中协调,既是当代农村土地流转的组织基础,也是其相对于"私易模式"和"公征模式"的比较优势。土地流转的中国模式,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中国道路奠定了重要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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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1):150-160
《宪法》第10条通过将不同空间位置的土地归属于不同公有制主体的方式确立起了土地产权制度上的城乡二元结构。这一土地产权结构客观上造成了《宪法》第10条第1款与第3款之间的逻辑矛盾,也造成了城市化进程中"入城"集体土地产权归属的宪法难题。既有研究均将这一矛盾的根源归结于《宪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实际上,这一矛盾的症结既非"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也非征收必须满足公共利益需求的规定,而在于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转换方式不完善。通过修改《宪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将征购作为与征收并列的土地产权变动模式,不仅能够在不改变宪法既有规定含义的前提下消解第10条第1款和第3款之间的矛盾,也为解决"入城"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和变动模式提供了宪法依据。 相似文献